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第64卷
261舊版.第六十四卷 A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舊版第六十四卷.A面
所以雖然你離開了、舉離處了,不稱你的本心,因為不是你要的東西嘛!所以這個「猶屬
本主」,因為你對於這個東西,你本來就沒有心。所以心不對境,那有什麼過錯呢!
下面這個就是,來了噢!當你拿回來一看:嗯!弄錯了。那個時候怎麼辦?要還去!
這個表示你的確沒有盜心。結果弄錯了以後你不還,說那、那拿回來就算了,那個時候就
成了重罪,這樣。現在這地方就很明白地告訴我們這一件事情,所以這個盜的特徵。那麼
我們在這地方就看一看:
《行宗》釋云:「二明小漫中有二,初示起心。 及下二明造境三,初判非犯。境
交是錯,想轉即誤。若得人物犯重無疑,若非畜物則開無犯。
喏,這上面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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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稱下次釋所以,
為什麼不犯的原因:
初句示心非。
第一個說,心本來你沒有想拿這個東西。
言不稱者本期在人故。猶下三句明境非。屬本主者猶是非畜物故。心等四句雙
結。 後下三明後犯。
錯、誤的時候犯(編者按:揣師意,指錯、誤的時候不犯);等到你後來知道了錯、
誤了,不還的話那個就不對了!
前開離處,後知起盜則非所開。
就這樣,這個是原因。那麼下面有一句話:
非畜中罪下罪,望盜云重。」
前面所以說「後方成重」的話指什麼?從盜心方面來判的。真正盜,盜的非人物、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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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的話,這個是或者是中罪、或者是下罪,這個我們在這地方也要弄清楚。下面:
┌ 初 約三趣
├ 二 對人趣 ┬ 初 標示
│ ├ 二 顯相 ┬ 初 示心境俱差
│ │ └ 二 明開犯所以 ┬ 初 躡上境差
│ │ └ 二 躡上想差
│ └ 三 結示
└ 三 對同主
《戒疏》續云:「二對人趣辨錯誤者,俱亦非犯。
那麼這個只對人趣來說,那個是更專門喏!那下面說明,錯、誤都不犯。
如欲盜張,忽得王物。既非所期即是境差。物非本物又是想差。
在這個就算人趣當中,你剋定要盜某人的東西,結果得到了另外一個人的東西,境也
差,然後想也差,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俱不稱心。
據此為異,境不稱心。後物無心,心不當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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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這個來判的話呢,這個「境不稱心」。後面的物,你對後面的物沒有盜心,所以心、
境不相當,不犯,所以「故錯與誤並同不犯」。我們就看一下這個《行宗》的解釋。
《行宗》釋云:「二對人趣中三,初標示。
那個「標示」就是人趣,那個是談剋噢!人趣當中剋定某人的話,那麼錯、誤都不
犯,這個是說明。
如下次顯相又二,
「如下」,來舉一個例子,說明這個不犯的行相,所以「次顯相」。分兩部分:
初示心境俱差。
這個裡邊又分兩部分:
據下二明開犯所以,
說,為什麼說不犯的呢?這個原因。
初二句躡上境差。據此為異者本期張人故。境不稱者得王物故。次二句躡上想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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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個容易明白。
故下三結示。」
所以說,最後錯、誤通不犯。最後,《戒疏》。啊!這剋心當中,剋心是一個一個比
一個一個細。
┌ 初 約三趣
├ 二 對人趣
└ 三 對同主 ┬ 初 通標
├ 二 引示
└ 三 點異
《戒疏》續云:「三對同主辨錯誤者,俱非犯也。
那麼前面是盜張人之物,結果弄錯了,拿了姓王的東西。現在呢,盜,尤其是特別
的盜噢──我要盜姓張的某一樣東西,所以說對於同樣一個主人,除了某一樣東西以外,
其他的不是我要盜的。因此對於同樣的這個人,其他的東西來說,這個裡邊就有了錯、誤
啦!如果在這種情況之下,那麼這個錯、這個誤啊,都不犯,都不犯!那個下面就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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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善生》云:盜金得銀,還置本處,不得盜罪。
前面是舉這個例子說明,這個地方舉經上面再例證:哪!就是這樣!那麼經上面,
佛判得很清楚,說我要去盜某人的金子,結果我拿得去,拿回來一看是銀子,「唉呀!這
不是我要的。」雖然舉離本處,你把它送回去。是啊!所以「還置本處,不得盜罪」。當
然,前面已經說過了,如果說你盜回來一看,這個是銀子,「啊!那偷錯,好、好,銀子
也好!」那完了!這個就是一個當了這個心。
如律,男想盜女物者犯。據漫心也。」
但是律當中說……你說得了這個別的東西不犯的,那麼律當中又說,你想偷男人東
西,盜了女人的東西,他律上面為什麼判犯呢?那說,這個判犯哪,是「漫心」,就這
樣。這東西主要的是在物,不在人,你只要去偷東西,偷到這個東西。所以雖然你想:
「欸!某人有這個東西。」結果你跑得去,不是某人,別的東西,還是稱你所期,所以這
種情況之下──犯!這個地方就是一一地說明。
《行宗》釋云:「三對同主中三,初通標。
那麼上面這個分三部分,就上面那個文。第一個通標──整個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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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下引示。
就是「《善生》云」這個。
得銀許還,則知離處不即成犯。知銀不還,後心自結。
這個很清楚。所以等到你拿回來了一看,曉得這是銀子,不是原來所盜的金子,那時
候還了──不犯;不還,那麼那個時候,後面所起的心跟原來的心不一樣,這樣。所以這
個犯,是從後面起心來結的。像這種地方啊,他都是很明確地一一交代出來。
如下點異。
那為什麼要點異呢?假定有人說:《善生經》上是說盜金得銀這個不犯的話,那為什
麼律上面說,這個你要去盜男人的東西,得了女人的東西,這個律上面說犯了呢?這個不
是個疑問嗎?所以他就說:
律文結重,似不開誤,故須引決與上無違。據漫心者謂小漫也。」
這個文字很容易懂。最後一句,
《行宗》云:「前之三門。初是漫心兼含大小,後二剋心別開自他。又前對異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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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異人,三約異物。」
這個很容易懂,今天就到這裡。
第三項 殺
那我們看《南山在家備覽》,這個「別簡性重」那一章當中的第三項「殺」。在
一百三十二頁,看文:
┌ 初 明三趣 ┬ 初 明大漫
│ └ 二 明小漫 ┬ 初 明本趣成犯
│ └ 二 明異趣俱開 ┬ 初 示乖期
│ └ 二 明開犯
└ 二 就人趣(剋心)
《戒疏》云:「論殺戒者。漫無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不稱初期,雖有少
乖,不妨本有害意,故使錯誤同成一重。
第一段。那麼上面的婬、盜已經說過了,現在看「殺」。這個「論殺戒」,同樣的大
漫、小漫跟剋。那麼大漫就是說,他並沒有特定所寄的目標,而是所有相應的他都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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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三趣同害」。那麼「及至行事」,到真正去臨境的時候,是不一定真正地能夠……
譬如說他原來的動機原來是準備對什麼,可是他這個心、殺的心並不只限於這個。他雖
然,譬如說我們像,啊!我們現在這地方,山地我們常常看見的有一種陷阱,擺在那個山
上面的那陷阱啊,也許他的目標是抓什麼,但是他雖然是抓什麼,可是他其他的來,他也
要,這樣。所以其他東西來不是稱他真正中心,可是他對於其他東西也有害意。所以「不
稱初期」,跟他所許的是有少少的乖錯,但是並不影響他本來害這個對方的意趣,所以不
管是錯、是誤,都成重。那麼換句話,這個重就是根本罪。那麼下面呢,
若論剋局,但是一緣。造趣行害,相應成重。
那麼其他呢,進一步就論,這個不是說大漫,就是他有剋定的目標。那麼在這種情況
之下,他所緣的有一個特定的對象。在這個時候,對於所害的這個境界,跟他原來所期相
應的,那成重,不相應的還不是。那麼這個是就是指小漫而言。
若非本期,則非殺境。及往加害,境則交涉或以迷忘,非畜雖死,不稱本期,又無
殺心,錯誤不犯。」
那麼下面一段,就是並不是他所期望的,既然是並不是他所期望的,所以那個時候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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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錯、誤兩種狀態。所以臨境的時候,境有交差、錯開,然後心有迷忘,誤此為彼;而
不管是錯、是誤,對於被殺的這個對象,他並沒有殺心。所以這個時候,不稱他本來所期
的,這種情況之下──不犯。
《行宗》釋云:「初明三趣中二,前明大漫。同上無開。 若論下次明小漫。而云
剋者對大為言。文中二,初明本趣成犯。 若非下二明異趣俱開,初示乖期。及下
明開犯。交涉是錯,迷忘即誤。」
那麼下面《行宗》的解釋,就是說明上面這個,只要自己看一下就行。我們繼續看文:
┌ 初 明三趣
└ 二 就人趣(剋心) ┬ 初 總標
└ 二 別釋 ┬ 初 釋開錯 ┬ 初 明標心
│ ├ 二 明對境
│ └ 三 示錯相
└ 二 釋誤犯 ┬ 初 斷犯
├ 二 釋犯所以
└ 三 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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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續云:「二就人趣以論錯誤。
那個就是純粹是論「剋」,上面是大漫跟小漫,現在這個論剋。
如剋心害張,不欲害王。現境歷然,心緣亦別。及以殺具害張之時,而彼王人忽然
與我刀輪相應,王命雖斷,由非心故,錯則不犯。
這是第一段。那麼現在這個就是小漫──哦!不是小漫,剋心!針對著人,而且人當
中還針對著某一個人,所以這個是剋心。那麼說他一心一意要害這個人,他本來並沒有害
姓王的這個人。而這個境界──王是王、張是張,他心目當中也分得很清楚,他要害的是
那個張,不是那個王。等到他臨殺的時候,忽然之間那個出現,一下那個王的,啪!說不
定……就這麼舉一個比喻吧!這個王奔過來,我正舉刀的時候,啪,撞過來!那個王的人
把張的撞倒掉了,我這把刀也下去,就這樣。這種境界,對於現在說殺人,當然這種事情
也少遇;我們常常也走路的時候,你走過去,正好你走過去的時候,一個螞蟻或者一個小
蟲,啪!跑到你腳底下,你簡直沒辦法,一腳就非下去不可。所以你就把你踩下去那個,
轉變成功現在這地方的這個王人,你就了解了。所以這種情況之下,那個王雖然被殺掉
了,但是絕不是心裡所期,這個是錯,這種錯──不犯。那麼誤呢?看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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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論其誤,張去王來,緣王張解,加害者犯。若望後王,雖非本期,以心不了,緣
此謂彼,既人想不差,殺緣具故,雖誤犯重。如上方便已為分別。」
那麼至於說「誤」呢,跟前面這個「錯」有所不同。這個錯是「現境歷然」,眼前那
個境界,很清楚在這裡。誤不是,前後相差,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姓張那個人離開了,
王的人來了,而殺害的人把姓王的人看成是張的,那麼把他殺掉。本來對姓王的人來說,
並不是他要殺的對象,這樣,只是那個時候的心裡邊弄不清楚,把他迷誤了,以為姓王的
人是張。可是這個情況之下,人本身,他這個概念很清楚,王也是個人,張也是個人,看
得很清楚:「欸,這是這個人!」所以他殺下去的時候,這個「人想」這個概念這個沒有
錯,這個沒有錯!所以這個人想這個心,是跟他的殺的這個心相應的,只要殺下去,那就
出毛病,就會犯。所以誤也犯,犯重的,就是犯根本罪。那麼這一點在上面「闕緣不成」
「境差」當中,「闕緣不成」當中第四「境差」就是專門辨這一點。這我想我們已經了解
了,所以「如上方便已為分別」,就是指這一段話。
這個了解了,下面《行宗》的解釋也就很清楚了,所以這個《行宗》的解釋也就不說
了,只是我們自己去看一看。那麼看一看,譬如說標、釋,釋的時候又分初、中、後。這
個我們一方面用來了解這個文字解釋,一方面也可以看得出來,古人那種祖師們觀察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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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得這麼仔細。標成幾段,每一段所特別的意義何在──為什麼要這樣標的?那這個自己
細細地下工夫的時候,去研閱的時候,要這樣去看它。那麼這是第三項殺。第四項妄,妄
語,現在我們看:
第四項 妄
┌ 初 明三趣 ┬ 初 明小漫
│ └ 二 明大漫
├ 二 對人趣(剋心)
└ 三 約所稱法
《戒疏》云:「論妄語業,異趣通辨。錯犯,誤非。 漫心無簡,錯誤隨犯。」
那麼這個妄語,我們也是剋、漫分開來講,先講這個漫,後講剋,這個漫當中,也同樣
地說有大、小之別。那麼這個談妄語,我們也是「異趣通辨」就是那漫、剋,對於這個異趣
來說:錯,錯犯;誤,誤不犯。那麼漫心的話,不管錯、誤都犯。下面的解釋我們看一看:
《行宗》釋云:「初明三趣二,初明小漫。本欲誑人,非畜境交,錯亦隨犯。前後
互差,境想開迷,故誤非犯。 下二句明大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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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明三趣」分二,「初明小漫」,就是「錯犯,誤非」。因為本來想騙人,「本
欲誑人,非畜境交,錯亦隨犯。前後互差,境想開迷,故誤非犯」,這個是上面一段文。
說這個三趣當中分兩部分,小漫本來是要想騙人,那麼那個時候,非人、畜生臨境交差,
來啦!這樣。可是那個時候自己有犯心,對境說,說得很清楚,那這個時候「錯」──犯
了!那麼「誤」呢?換了一個時候,所謂「前後互差」,那麼心裡面也把前面的事情又弄
迷糊了,譬如說我要說這個,前後換了一個境界了,說成那個了,自己把所說的內涵也乃
至於弄錯,所以這個誤,不犯。
這個誤不犯,我們可以舉一個實際上的例子。戒當中,說大妄語,大妄語指什麼?說
我已經證聖果了!這個是大妄語,非常嚴重的,但是如果增上慢的人不犯,不犯重罪。什
麼叫增上慢?他並不了解我真正感得的這個情況。譬如說經論當中就有這個,有人證了四
禪的那個禪定,以為得了四聖果,說:「欸,我得了果了!」他並不是有意騙人,而是對
於所證的內涵迷誤不清,這個叫增上慢;那麼這個情況之下,不犯那個根本重罪。那個就
是誤所以開的原因,就是這樣,沒有犯那個根本罪。那麼下面兩句呢──大漫,大漫那當
然啦,前面已經說過了。第一段。第二段呢:
《戒疏》續云:「二對人趣,錯誤俱犯。由詐顯道德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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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但使言竟,錯誤同重。」
那這個說明什麼?說對人趣來說,不管錯、誤都犯。為什麼?他的目標在哪裡啊?在
詐顯那個就是說自己說有道德,他謀利,所以是「表聖招利」,對這個所對的境損害,這是
同樣的。只要說清楚,只要說得很清楚,那錯也犯、那是誤也犯。所以《行宗》的解釋:
《行宗》釋云:「二對人趣中。亦即小漫。準知大妄不開剋心。」
大妄語不開,大妄語不開。那麼下面他有一個說明的,下面那個說明對我們滿重要。
┌ 一 初明三趣
├ 二 對人趣
└ 三 約所稱法 ┬ 初 總標
└ 二 別釋 ┬ 初 約凡聖互論
└ 二 單就聖法以辨
《戒疏》續云:「三就所稱凡聖二法。
看噢!那麼現在我們妄語當中有凡法:
心欲說聖,口錯稱凡。既非聖法,前無所損,故錯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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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第一個。我心裡面想要說的:「欸,我已經證了聖果了!」但是那時候說錯了,說
錯了以後,這個時候這個錯的內涵,既然不是聖法,那麼對於前人無所損,不犯!在聖法
當中呢?
若就聖法明於錯誤。如《善見》云,錯說三四禪皆同一重。」
雖然說錯了,可是同樣還在聖法,那麼這個還是同罪。就像我們前面說無主這個疑當
中,「無主想」當中有這麼一段,你把它無主想不犯,這樣;可是這個是從犯不犯明──
本來是人的,你把它想成非人、畜生的,同樣地迷,想成非人、畜生的就犯,清楚不清
楚?同樣地,所以這個地方也是一樣,那個聖法說成凡法了,那不影響,可是四禪說成三
禪了,那就是這個等級有差降,同樣是列入聖法當中,那個同樣重。
《行宗》釋云:「三約所稱法中二,初總標。 心下二別釋又二,初約凡聖互論。
凡跟聖。那麼
文唯明錯,誤亦應開。
誤雖然沒有列,這個解釋當中──錯、誤,因為不管錯、誤,你都沒有說準哪!那麼
這個都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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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下二單就聖法以辨。心雖錯誤,說聖不殊,故無差降。」
聖法的話雖然錯、誤,錯、誤「說聖」沒有什麼不同,既然同樣地說的聖,那麼就犯。
那下面有一個表,那個表啊,我們看婬、殺、盜、妄。
┌ 婬
├ 盜 ┬ 初 約三趣 ┬ 初 明大漫
│ │ └ 二 明小漫
│ ├ 二 對人趣
│ │ (剋心)
│ └ 三 對同主
├ 殺 ┬ 初 明三趣 ┬ 初 明大漫
│ │ └ 二 明小漫
│ └ 二 就人趣(剋心)
└ 妄 ┬ 初 明三趣 ┬ 初 明小漫
│ └ 二 明大漫
├ 二 對人趣(剋心)
└ 三 約所稱法
婬不談,因為上面已經說過了。那麼盜──初約三趣,二對人趣,三對同主。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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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明三趣,二就人趣。妄──初明三趣,二對人趣,三約所稱法(就是凡聖)。每一個、
每一個都不同,仔細地看一下。
那麼再看那個小字,「據上錯誤別配四戒文義,並參用前節文,列表如下。」那
麼錯跟誤,個別地來對照上面所說的四戒,列出下面這個表。也是──翻過來一百三十四
頁,婬、盜、殺、妄。
婬 ─ 不論剋漫 ─ 不論錯誤 ─ 三趣 ─── 通犯
盜 ┬ 大漫 ─── 不論錯誤 ─ 三趣物 ── 通犯
├ 小漫 ┬─── 錯 ─── 非或畜物 ─ 非犯
│ └─── 誤 ─── 非或畜物 ─ 非犯
└ 剋心 ┬─── 錯 ──┬ 王人等物 ┐
│ │ ├ 非犯
│ └ 張人他物 ┘
└─── 誤 ──┬ 王人等物 ┐
│ ├ 非犯
└ 張人他物 ┘
那麼這個「婬」,不論剋漫,不論錯誤,三趣通犯。「盜」呢?大漫、小漫、剋心,
看看。大漫是不論錯誤,三趣通犯。小漫的話,錯、誤如果非人及畜生來都不犯,錯跟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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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那麼剋心的話呢,這個錯是「王人等物,張人他物」,這個都不犯。錯是說,我
本來要盜是盜張人的某物──姓張的特定的東西,現在去偷的東西,偷到了是姓王的東西
了,就是東西還是特定的,但是姓王的,沒有損我所想損的那個主,所以王人的其他東西
更是如此;那麼即使是對張來說,不是特定的某物,而是張人的其他的物,這個都不犯,
這個所謂說錯。那麼在這個盜當中,錯、誤當中都不犯。
殺 ┬ 大漫 ─ 不論錯誤 ─ 三趣 ──── 通犯
├ 小漫 ┬ 錯 ──── 非或畜趣 ── 非犯
│ └ 誤 ──── 非或畜趣 ── 非犯
└ 剋心 ┬ 錯 ──── 王人等 ─── 非犯
└ 誤 ──── 王人等 ─── 犯 通人趣結犯 不論張王
妄 ┬ 大漫 ─ 不論錯誤 ─ 三趣 ──── 通犯
├ 小漫 ┬ 錯 ──── 三趣俱現 或二趣現 ─ 犯 若準前剋漫節文,通境隨 犯,與大漫同。不待錯故。
│ └ 誤 ──── 僅一趣現 ┬ 人趣 ─── 犯
│ └ 非或畜趣 ─ 非犯
└剋心 ── 同上小漫 若依此節疏文,統論錯誤,而云在人。 實則誤唯人趣,錯亦通結,與小漫同。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280
「殺」呢,大漫跟前面一樣,小漫也跟前面一樣。那麼這個剋心:錯,王人等,非
犯;誤──王人等,犯,「通人趣結犯,不論張王」,這個是跟前面不一樣的。
「妄語」,大漫也一樣。小漫,那麼這個文上面說,錯──三趣俱現或二趣現,犯。
那麼誤──僅一趣現,人趣,犯;非、畜趣,不犯。剋心跟上面的小漫一樣,上面的小漫
一樣。那這個自己對一下,那就了解了。
那麼這個是「別簡性重」當中,第二節剋漫。下面呢,
第三節 身口互造
身口互造中分為三項 ┬ 一 婬
├ 二 殺盜
└ 三 妄
那麼身口互造分三項來說明,第一個婬,第二個殺盜、第三個妄。我們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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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舊版第六十四卷.B面
第一項 婬
《戒疏》云:「婬戒成犯,事在形交,故唯在身。口非犯意,由無語故。」
這婬戒所以犯的話,那一定是這個兩身相交。所以這個東西,一定是從身上面講,這
個嘴巴,不是嘴巴說去講話,那個講話不是真正犯罪的內涵,所以語業、沒有語業。那麼
下面又解釋:
《行宗》釋云:「由無語者非口能成故。
這個婬,嘴巴講,講不成功的,那麼但是
律中,教他作婬,他作犯中罪,不作但下罪。」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282
這個地方就是正的話,成根本重罪。律當中說,他作──教別人、嘴巴上面,那個根
本罪在別人,自己不會犯根本罪。
第二項 殺盜
┌ 初 明不互造 ┬ 初 立義 ┬ 初 明造成通互容相助故
│ │ └ 二 明結業不互局本枝故
│ └ 二 徵釋所以 ┬ 初 釋根本
│ └ 二 釋枝條
└ 二 明互造
《戒疏》云:「殺盜二戒。身口互造,兩得相成。然身為根本,口為枝條。
這看一看,殺戒跟盜戒身口可以互造。那麼用身來助成語業,來口助成身業;教他
殺,是口成了身業;身現妄語相,搖搖頭、點點頭,雖然嘴巴不講,而人家曉得你說些什
麼,那是身造口業,就是這樣,所以叫身口互造。不過在這個裡邊,殺、盜兩個主要的是
身,身是根本,口只是助成的,所以叫枝條。
所以然者。損財害命,身自獨成,不待語助,故知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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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呢?說殺、盜無非是損財、無非害命,或者是損及於他等等,這個都是用身來
作成,不要這個語言,所以身是根本。那麼,所以語也說的話呢,「口語教死」,這個可
以促成功,但是說:
口語教死,言了未成,待前命斷方得重罪,要由彼身助口成業,故知枝條。」
雖然這個口可以譬如說教別人,促使一個人去,可是當你這個話剛說完,那麼這個人領
受你這句話的時候,那個時候殺這件事情並沒有完成。一直等到接受你教死的這個人,跑得去
把要所殺的人把他殺死,所以說「待前命斷」,那個時候才成就這根本重罪。而這個時候的成
就根本重罪,還是由於受教的這個人的身體幫助才成功的,所以說「要由彼身助口成業」,所
以這個口是「枝條」。那麼下面這個文就是解釋這一段。我們繼續再看《戒疏》文:
二 明互造 ┬ 初 出前所計 ┬ 初 示宗
│ └ 二 出不互所以 ┬ 初 約業異釋
│ └ 二 約事不竟釋 ┬ 初 立意
│ └ 二 釋成
└ 二 正示今宗 ┬ 初 示宗
└ 二 引示 ───┬ 初 通明三業
└ 二 別示心造 ─┬ 初 引經證
└ 二 舉事證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284
《戒疏》又云:「若依《多》《雜》等論,三業不互。
那麼這個「身口互造」,這一點哪,宗派開合不同。宗派所以開合不同,根據的論典有
別。下面所說的第一個是有宗,就是實法宗,實法宗所根據的論典──《薩婆多論》跟《雜
論》等。那麼這一些它怎麼說呢?說三業不互造,身就是身,語就是語,不能身語互造的。
所以者何?業性異故。
舉一個理由。為什麼呢?業的特徵不一樣。還有
事不究竟。言雖了了,未得成業,要由身助。」
說,你教他去殺,這個教他去殺,實際上嘴巴說完了他並沒有死啊!所以說「事不究
竟」,所以你話是說得很清楚,那個時候根本沒有成功這個殺業。真正的殺業還是要受教
的人跑得去身行成功的,所以這個殺業是身成功的,跟口沒關係!那是《多》、《雜》等
論這麼說明這個。我們《行宗》的解釋也看一看:
《行宗》釋云:「二明互造二,初出前所計為二,初示宗。《多》《雜》等論皆有
部所計。
285舊版.第六十四卷 B
這個互造有兩種說法,那麼第一個就舉有部。
所下二出不互所以,則有二意,
「所以者何?業性異故。」就是說釋明。這個裡邊有兩個:
初約業異釋。
第一個業不一樣。它下面看文:
若約能造色,身是可見有對,口即不可見有對。
這兩個不一樣。能造的色,身是可見有對,口呢,不可見有對,這兩個當然不一樣。
若據所造過,
其次呢,能造的色,以及所造的過失──「身造婬盜殺,口作誑妄」,這個也不
一樣。
若約所發,
所發的業,就「業性不混。若取來報,感果不同」,這個都很明白。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286
事下次約事不竟釋,
那麼前面先說「業性異」,第二呢,「事不究竟」。
初句立意。言下釋成。」
這就是解釋上面內涵,那也不必細說。我們再看文,最後一行:
《戒疏》續云:「若依本律,《成論》所通。三業互造,各自成業。
這個兩宗分計,前面是實法宗,也就是有部,一種說法。現在呢,四分律,那是我們
根據的《成實論》。所以若據我們的四分本宗,那用《成實論》來說明,那個三業可以互
造,三業可以互造,都大家可以成就。那麼下面看那文:
故彼文云:
那個就是《成實論》上面:
殺不善業,身亦可造,隨以自身殺害眾生。口亦可造,或教人死,或以咒殺。心亦
可造,有人發心能令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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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這個「示」,上面說三業互造都可以成業,那麼殺來說,身也可以成殺業,
語也可以成殺業,意也可以成殺業。所以這個文上面怎麼說呢?譬如說「殺」這個不善業
吧!身也可以造,那是很簡單,你去自己跑得去殺別人那麼就是身造。「口亦可造」,不
管是教人殺,或者是咒殺,咒殺也是用念的咒嘛,也是語業。「心亦可造」,心,這個下
面說很多仙人起了個瞋心,要想殺別人,那個被殺的人就死掉了。
故彼論云:
他還舉一個例子:
如《和利經》說,外道神仙起一瞋心,殺那羅國。如檀特等諸險難處,皆諸仙人瞋
心所作。」
他舉出這個例子來,就是這個經上面說──這《和利經》上面說,這個很多外道仙人起
一個瞋心,那把這個那羅國的人殺掉了;還有下面,把他牽到那個險難,那都是仙人瞋心。
所以這個說明,語以及意都可以成就殺業。那麼下面的解釋,我們這個文把它唸一遍。
行宗釋云:「二正示今宗中為二,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288
正式地來說明我們四分一宗,分兩部分:
初示宗。各自成者隨約能造,結業成罪。不同《多》《雜》,從所作事,判定身口。
說分兩部分。第一個呢,說它各自能夠成業,身也能成業,語、意都是如此。那麼這
個結罪的方式,跟上面根據《薩婆多論》等等有部所計的判法不一樣。下面,
故彼下二引示。
「故彼論云」等等,那個是引經證成。
且明殺業,餘可準知。
上面引的這個都是殺,「餘」──其他的這個都可以用它。
文中二,初通明三業。身口意三,如文次列。而身是正,口意為互。云教死者論云
教敕,即是遣使。文無歎死,義亦同之。
應該說歎譽死也有。
故下二別示心造論文二節,初引經證。那羅國者具云那羅千陀羅國。如下次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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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言檀特者即西土山名。
那個檀特是印度山名。
《經音義》云:或言單多羅迦山,此云蔭山。此明仙人心業強猛,證上起心即能
害故。」
這文字容易懂。至於說這個《和利經》上面說的這段公案,那我也不清楚。那麼這個
第二項殺跟盜。第三項妄語,我們看文:
第三項 妄
《戒疏》云:「妄語一戒。本希名利,非言不成。
這個妄語呀,他所以要說謊的目標是什麼?不是希名就是希利!這個都用語言來造成
功的。
亦有身現,無疑成重。比前互造可以類之。」
雖然他根本上面是用話才能夠說妄語,但是同樣地表示是一個騙人等等,他也可以身
現,所以說「亦有身現」。只要你身現那個相,對方弄清楚了,那個時候,他原來要想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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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這個目標,行了!等於說,把這個話說清楚也是一樣。所以只要對方「無疑」,那也成
了根本的,說所以「比前互造可以類之」。那麼這個就是妄語一戒,妄語一戒,那是身口
互造。那麼這個是第三節。第四節呢,教、遣兩樣東西。
第四節 教遣
教遣中分為二項 ┬ 一 教人 ┬ 初 婬
│ ├ 二 殺盜
│ └ 三 妄語
└ 二 遣人
分成兩部分──教跟遣,這兩個我們也分開。在平常我們一般教、遣好像分不清楚,
錯、誤也分不清楚,現在這地方每一個地方都分得非常地明細。我們看,先講「教人」。
第一項 教人
《戒疏》云:「先明教人。言婬戒者,自作成重。教人為非,樂染前人,於我無
預,不得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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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教人這件事情這樣,說婬戒自己作的話,那是成就這根本重罪。教人去作的話,
那不是,因為教人去作的話,婬的最重要的是自己的染污心──好樂貪著,既然教別人去
做這件事情,這個好樂染污跟教的人沒關係,而是被教的前人,所以跟唆教的我不相干,
那既然不相干,那麼不算犯那根本的重罪。所以《行宗》說:
《行宗》釋云:「初婬中。於我無預,言能教人不預其樂也。」
教的人不會參預,不會得到婬這個欲樂。那麼下面就殺、盜:
二 殺盜 ┬ 初 通明犯相
└ 二 別簡剋漫 ┬ 初 明剋心
└ 二 明漫心
《戒疏》續云:「殺盜二戒,過通損益。自作教人,損境暢思,期契相同,彼我同犯。
那麼殺跟盜這兩個戒,它這個過錯分兩部分:一個損、一個是益,損人、益己,這
樣,這個殺盜兩個都是損人益己。在這種情況之下,自己作也好、教人也好,那麼在這地
方對於所損害的境,以及行害的這個人,所謂「損境」是對被損的,「暢思」是行害的
人,啊!滿了自己的願,說所期望的一樣,所以「彼我同犯」,能教、所教兩個人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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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不過下面有一個說明:在什麼情況之下開,什麼情況之下犯,那就論那個剋、漫。下
面先論剋──第一段,下面最後一段論漫。我們看剋的那一段:
或能教者剋,所使意異,或時節早晚,坐立乖契。或互顛狂捨戒,緣闕。但有少
差,於此犯法,教者不犯。
那麼能教的人,說這個教人哪,說他是專有所對,這樣,專有所對。這個時候,他譬
如說,舉個例子,教某人說:你什麼時候去殺,不是這個時候不要;這個有他的個原因。
還有呢,「時節早晚,坐立乖契」,說他坐在那裡可以,立的不要;或者立要殺,坐的時
候不要殺,那麼這是一種狀態。那最後他去殺的時候,跟教者所指的時間不一樣;或者去
殺的時候,這個被殺的人那個行動不一樣。
那麼大家會想:那個坐、立有什麼不同?你們說會有什麼不同啊?他去教殺這個人,
說:「這個人坐的不要殺,立的再殺。」你說這個教這個人為什麼這樣說?有沒有什麼差
別?驟然一看好像沒什麼差別,是吧!那麼現在我舉一個比喻,譬如說,我告訴那些人:
「你要好好地聽規矩噢!坐在那裡不准動。」就這樣,然後我離開了,那些人違規他就站
起來了。如果是一個暴君的話,就告訴人家:「你站在外頭看著他,他坐在那裡規規矩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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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殺,站起來就把他殺掉。」是不是這樣啊?所以這個時候懂不懂這個意思?所以他觀
察那個事情就是這樣。所以結果被教這個人跑得去,不管三七二十一,到場統統把他殺掉
了,是不是這樣啊?所以這個教者跟受教的人,兩個人一起是不是一樣、不一樣啊?現在
懂不懂?所以他那個剋心,剋、漫之間的不同也是在這個地方,所以這個地方所以說這個
時節有早晚,然後立坐乖契。
還有呢,「互顛狂、捨戒」,就是說在這個裡邊又有幾個條件一定哦!就是說教的人
一定是有戒的,就這樣,說我受了戒,那我教人家才犯戒,如果我沒有受戒的話,這沒有
這個犯戒那個罪呀!所以說如果說是教的人,能教的人,能教的這個人捨了戒了,那麼受
教的人雖然殺了以後,殺是殺了,殺業是我有,可是犯戒之罪我沒有,因為我已經捨了戒
了。清楚不清楚?所以說這個是「捨戒」。還有「顛狂」,能教的人心裡面本來教他,自
己心狂了,那麼能教的人那時候狂亂了,所教的人雖然是殺了,這個他能教者也沒有。
什麼叫「互顛狂」呢?前面說的都是指能教者,現在受教的人,如果被教的人他同樣
地也是這樣,心狂亂了。我本來教他去做這件事情,他心裡面不狂亂的時候,一定照著我
的意思去做,心狂亂了照不照我的意思啊?他完全為狂亂所使,就這樣,這是一種情況。
還有他捨戒了,這個同樣的情況,這個也是一樣。所以他本來大家都犯,他捨了戒了,他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294
就不犯了,就這樣,所以在這個上面就說「彼我同犯」。還有一個「闕緣」。所以上面說
「時節」的早晚、「坐立」乖契的話,這是從「所教」那一面;「顛狂、捨戒」等等的話兩
方面說。「但有少差,於此犯法,教者不犯」,在這種情況之下差了,那個教的人不犯。
漫心無寄,隨作相應,皆名為犯。」
這個漫心的話,那就不!本來你說不管三七二十一,反正教你去殺,他只要殺了,那
好!就是這個剋、漫兩個,「教人」的時候而論。那下面這個《行宗》解釋看一看:
《行宗》釋云:「二殺盜中二,初通明犯相。損益者謂損他益己。以婬唯適己而非
惱他,殺盜兩兼故通損益。
「二殺盜中」,他又分兩部分。「初通明犯相。損益者,謂損他益己。以婬唯適己而
非惱他,」所以這個說明婬跟殺、盜不一樣;那麼這個「殺盜兩兼故通損益」。這第一個。
或能下二別簡剋漫,初科中。或時等者且列五異。時節坐立緣闕此三並約所教,顛
狂捨戒則通能所故云互也。
「顛狂捨戒則通能所」,能教、所教,是這樣,上面前面已經說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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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教殺坐人,彼立即害,云何非重 ?
那麼他就問,說:本來教的人教他「坐在那兒殺掉他,立起來不要害」,那麼現在這
立了、也害了,這怎麼……也應該是個重囉!那麼
答:既云剋心,能教應言,見坐可害,立不應害。此則不犯。
剛才我已經解釋了,就是這種狀態,我說的是坐,他現在反過來,道理完全一樣,這
所以這個不犯。
若不指定,同下漫心。時節早晚亦同此釋。 此明漫心者即不定早晚等也。」
這個很容易明白,那麼這個「教人」當中的殺、盜。最後一條:
《戒疏》續云:「大妄語者,自說成重。教人稱聖,名利擁彼,於我無潤,故不同
犯。」
那麼這個教人說大妄語呢,「自己說」是成重罪。教別人稱聖,說告訴某人說:「你
說你是聖人。」就這樣,這個情況之下,這個名利屬於彼的,跟我沒關係,所以教的人不
犯。下面《行宗》裡邊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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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宗》釋云:「三妄語中。問:文云教他不犯者。如教他稱己,自得名利,豈不
犯重?
這個是說,因為前面那個「教他」是說教某人:「你說你是聖人。」所以他現在問
說:「欸!他假定說教他說:某人哪!你告訴別人說我是聖人。那這個時候,我不是自得
名利嗎?這個不是犯了重嗎?」他回答說:
答:此落後遣,非此所明。」
這個是叫「遣」,就是分出「教」跟「遣」,這樣。這個遣在後面,現在這地方教
──是教,在教裡邊並沒有說遣那個內涵。所以下面看那個遣是什麼意思?「遣人」是
派,差遣別人代我做相應的事情;「教」是教他做,他自己怎麼樣去做的事情,這兩個不一
樣。那麼我們現在繼續看一下那個文,下面這個文一看那就清楚了,否則單單在這個上面
說,不大清楚。這個文當中把事實舉出來,那麼我們就很容易了解「教、遣」兩者的差別。
第二項 遣人
《戒疏》云:「教者利己義疏,遣者向己義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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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對自己的利益──這個重點不在利益自己,所以利自己的這個內涵、內義比較疏
遠;遣呢,派別人給我謀利,這個主要的目標就是為自己的利益。
何以明之?
怎麼說呢?
且如戒中。遣人就己行婬,遣人說己得聖,利樂是我,犯齊究竟。殺盜兩戒無有遣
義,故非所論。」
所以說,「遣人」,派人到我這個地方來,教人,這個律當中教人跟自己行婬,或者
派遣別人說我得了聖果,那個時候這個利樂都屬於我的,所以只要犯了,那麼都成究竟。
「殺、盜兩戒」,這個沒有「遣」這個道理的,所以說「故非所論」。我們看《行宗》的
解釋:
《行宗》釋云:「初分示。 何下推釋。可解。 問:殺盜何以無遣義耶?
那麼這個回答告訴我們,為什麼殺、盜沒有遣。
答:遣人殺己,罪不至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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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是「遣人殺己」,沒有說「欸!」教人:「你來,把我殺掉!」這個沒有這個!
就是有的話,叫「罪不至果」。什麼叫罪不至果?假如說教人把我殺掉──我之所以感重
罪,這個命還在──假定是我教了人,我這個命失掉了,這個沒有根本重罪,是吧!所以
他教了,他不殺我,那麼也沒有根本重罪;殺了我,把我殺死了,我命斷掉了,這個也不
成根本重罪。所以說遣人殺己這個罪呀,不會得到這根本的果罪。還有盜呢?
豈有令他盜取我物。
哪有說:欸,你把我的東西偷走!有這樣的事情嗎?那當然不會!這是違義、利兩件
事情啊!所以說
是則婬妄二戒遣重教輕,殺盜兩戒有教無遣。」
由這個地方看起來,婬戒跟妄戒,那麼遣重。遣是為什麼?利向己。教的話,利跟
自己疏,所以比較輕;那麼殺、盜兩戒的話,只有教沒有遣。所以這個是第四節當中,論
教、遣這個兩段。那麼再下面:
第五節 重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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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第五節那個重犯戒,它有很特別的意義,我們先看一下那個小字。
此節文中重字,有平呼去呼二別,宜細分之。
換句話說這個重字啊,念平聲跟念去聲,重(去呼,音眾)、重(平呼,音崇)是不
是不太一樣啊?這個地方注意噢!
平呼者如重犯是,去呼者如四重戒是。
這個重(去呼)戒的重是去聲;重(平呼)犯──又犯一次,這是平聲,這兩個不一
樣。那麼現在在這個裡邊,《四分律》講這個是重(平呼)犯,《十誦律》講的就是犯重
(去呼)罪,這個要分開來。我們看一看:
《事鈔》云:「若論重(平呼)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上罪。
婬眾多重
(平呼)犯,餘盜殺妄重(去呼)犯亦爾。」
律藏中各別的,說「隨犯多少」一一都是上罪。看那個《資持》,那個如果律的話那
是重(去呼)犯,這樣!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300
《資持》釋云:「重犯有二,一同名之罪謂四重互望,二同種之罪謂四戒各論。
現在看《資持》的解釋。這個重(去呼)跟這重(平呼)有兩個:「同名之罪,謂四
重(去呼)互望」,這個應該念重(去呼),名字是同的,都叫作重──殺也是重、婬也
是重、妄也是重、盜也是重,殺、盜、婬、妄這個叫重──互望。二呢,「同種之罪」那
個叫作重(平呼)犯,同樣的;譬如說盜,盜了一次又犯,盜過五錢又犯,這個是重犯。
「謂四戒各論」,各別地論。所以 上通《十誦》,下局本宗。
上面這個律上面的,《十誦律》是講它的重(去呼);然後《四分律》「下局本
宗」,重(平呼)犯的是《四分律》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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