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南山律在家備覽原文-持犯篇

P88

南山律在家備覽 略編    學者宜先詳覽卷首之例言及目表然後再閱正文

持犯篇

▲事鈔云『
戒是 生死舟航、出家宗要。
  法界為量、持者 麟角猶多。良由 未曉本詮、故得 隨塵生染。
 既聖賢 同有欽序。
 
抑忍不論。
 
直筆舒之、略分 四別。
    
一者 戒法、此即 體通 出離之道。
    
二者 戒體、即謂 出生 眾行之本。
    
三者 戒行、謂 方便修成、順本受體。
    
四者 戒相、即 此篇所明、通亙篇聚。』

  資持釋云『
初二句 標歎戒功。
 
依此淨戒 得越苦海、故如舟航
 
凡入道門 無不稟戒、故是宗要
  多犯所以。
       
受時 徧境俱發、故通法界
       
隨中 一行猶難、故如麟角。 麟是瑞獸、 國君有道 乃現。 止有一角、舉此 喻其少耳。
      
 受多持少、患在迷教、故云良由等
      
本詮即目 律教。
      
塵染即是 毀犯。
  示意列章、
      
上句 引聖為況。
顯今須述。
列示章門。
    
通出離 貫徹因果故。
    
生眾行 基址義故。
    
順本受 隨行故。
    
通篇聚 屬教詮故、 徧也。』

 

通亙篇聚者、是即 以戒本為相、就法而辨。 文舉篇聚、局具戒言。若五八戒、如濟緣云、罪無篇聚、至於 大重小輕 方便趣果 義則不別也。

事鈔中、標示 戒法 戒體 戒行 戒相 四種、前後 文凡兩出。其中 戒法 戒體 戒行、前後 文義大同、今並編入 宗體篇內。唯 戒相一種、前後有異、前約 行言、後就 法辨。就法中、廣示持犯、卷帙繁重、故今 別立持犯篇 具明此義。前宗體篇中 第四門戒相、僅明 約行一義耳。


▲資持云『
問、何者為 相。
答。
如後 釋戒、三科束之、一 所犯境、二 成犯相、三 開不犯、總為 相矣。
更以義求、亦為三別、一 犯與不犯、二 犯中 有輕重 不同、三 方便 根本 差別。
統論其相、不出心境。如下 更解。』

 

所犯境─────┐

  成犯相───心境合┴─┬┬

                  │└

                          └┬方便(因)

                            根本(果)

  開不犯───心境互缺不犯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P89

▲資持云『
問、何以 不但釋相 而總論四戒者。
答。
  
戒是 一也、
  
軌凡從聖 名法、
  
總攝歸心 名體、
  
三業造修 名行、
  
覽而可別 名相。
  
由法成體、因體起行、行必據相。
  
當知 相者 即是 法相、復是 體相、又是 行相、無 別相也。
  
若昧 餘三、直爾 釋相、既無 由序、不知所來。徒自 尋條、終難 究本。』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資持云『
前明 戒法 但述功能、
次明 戒體 唯論業性、
後明 戒行 略示攝修。
若非辨相、則 法體行三 一無所曉。
何以然耶。
法無別法 即相是法、
體無別體 總相為體、
行無別行 履相成行。
是故學者 於此一門、深須研考。
然相 所在、唯指 教詮。
舉要 示相 不出列緣、緣雖多少 不出心境。
罪無自體、必假緣構、非境不起、非心不成。
若曉此意、類通一切 皎如指掌。餘 如文。』見事鈔記卷十七

 

持犯中分為二門一 持犯總義

              二 持犯別相

 

▲資持云『
以總 收別、由別 顯總。
前後 相照、持犯 方明。』見事鈔記卷十五

 

第一門 持犯總義

持犯總義中分九章一 持犯名字

                二 持犯體狀

                三 成就處所

                四 辨犯優劣

                五 方便趣果

                六 闕緣不成

                七 境想分別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P90

                八 別簡性重

                九 廣斥愚教

 

第一章 持犯名字

▲資持云『
即是 字、連綿為語、無勞強分。
持犯兩名、並望受體 違順為名。尋文可見。』

 

二持止持                  止持…………作犯

    作持                  作持…………止犯

二犯作犯

      止犯

俗眾所受 五戒八戒、唯有 止持 作犯 二義。


▲事鈔云『
先解 二持。
  
止持者。
  
 便正念、護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 止。
  
 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 持。
  
 持由止成、號 止持戒。』

  資持釋云『
牒名。
 
  釋義、
    
釋止義。
       
方便 起對治也、
       
正念 離邪染也。
       
身口 且據七支、必通三業。
  
 止而 釋持義。
  
 持由 雙結。』


△事鈔續云『
作持。
   
 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名之為 作。
   
  如前解。』

  資持釋云『
初句 牒名。
  釋義、
   
釋作義。
    
  指略。
        
三節同前。應以 前文續之、但 改止 為作。』


△事鈔續云『
次釋 二犯。
  
作犯者。
  
 具三毒、我倒在懷、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為 作。
  
 作而有違、污本所受、名之曰 犯。
  
 犯 由作成、故曰 作犯。』

  資持釋云『
牒名。
  釋義、
   
釋作義。
      
初二句 起業本也。
        
鼓下 所造業也。
  
 作而 釋犯義。
     
 犯 由下結合。』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持犯名字章

P91

△事鈔續云『
止犯者。
 
  癡心怠慢、行違本受、於諸勝業 厭不修學、故名為 止。
 
 止而有違、反彼受願、故名為 犯。』

  資持釋云『
初句 牒名。
  
  釋義、
     
釋止義。
   
 止而 釋犯。』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行宗云『
作犯 造惡 則通三毒、
止犯 慢法 偏對癡心。』見戒疏 記卷四

 

依上事鈔 二持二犯之文、分配對照、列表如下。

止持方便正念禁防身口記云必通三業不造諸惡護本所受──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

作持修習戒行策勤三業───────有善起護──────作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

作犯三毒我倒鼓動身口疏作三業───造境違理──────作而有違─────污本所受

止犯癡心───怠慢─────────不修勝業、行違本受止而有違─────反彼受願

已上 分釋持犯 四種名義 竟。

 

 戒疏中 別明單雙 持犯義。今撮略 疏記諸文、附示其概。

疏中所明 單雙持犯義、略分二意。初約 心用、後約 教行。
 初約心用者。此乃持奉用心、非正簡判。故一切諸戒皆有雙持雙犯。俗眾所受五戒八戒悉具此義。以凡持一戒必起護心、望離惡邊即成止持、望起護邊復是作持。兩犯亦爾、違教作惡即作犯、不思對治即止犯。此謂二持二犯各自相通、非謂持中有犯。以善惡行別、違順心乖故也。
 後約教行者。簡判諸戒、正用此義。是須有教令行者方具雙持雙犯、自餘殺盜等無教開作者並屬單持單犯耳。故教行雙持雙犯、唯道眾戒中有之。 比丘戒本二百五十戒中有二十六戒具雙持犯   
 例如某事教制須行者、依教而作為作持、望無違犯是止持、不依教而作為止犯、望有違犯是作犯。若俗眾所受五戒八戒、唯是單持單犯、與此教行雙持犯不相涉也。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一章持犯名字竟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持犯名字章

P92

第二章 持犯體狀

▲事鈔云『
體狀。
  
餘義廢之。
  正解、出體 有二。
   
一就 能持、
   
二就 所持。』

  資持釋云『
刪古。
    
疏引云、有人立
        
十善 止持體、
        
十惡 作犯體、
        
行檀禮誦 頭陀四弘等 作持體、
        
違此 止犯體。
        
不明化行、於理頗疏。委如彼破。
  標今。
     
正解 能所二體 並依本宗 制教而立。
     
文中能所 例略犯字、義須具之。』
  行宗云『非謂 施慈等行 都不修之、但非 持犯體耳。』見戒疏記卷四


△事鈔續云『
能持者。
 心為體。身口是具。
 論云、是三種業 皆但是心。
又律云、備具 三種業、當 審觀其意 等。如後 更解。』

  資持釋云『
牒名。
 下出體、
   
上句 正示。
     
疏云、若不思慮、不成持犯、故以意思為 能持犯體。
   
下句 簡非。
     
以身口色 但是 成業之緣、非正業本。
     
疏云、身口是具、不名為 業。
  引據、
   
成論。
      
推業之本。彼又續云、離心無思 無身口業。
   
次引 本律。
        
業是主、身口由成、故偏 以明成否。
        
而言 如律結犯 並問何心、諸不犯中 例開忘誤。
        
下指如後 第三章。
 問、論云三業 皆但是心 此即 心王、那得上定 意思為體。
答。
 
心王 意思、體用 分耳。
 
論推 三業之本 故就體論、此定 成業之能 故從用說 

若爾、何不如論 從本明者。
答。
 
通四陰、用 局行心。
 
從局、論業 彌顯。
 
又復 未必是思、思 必是心。
 
不兼用、用 必得體。
 
今云 意思、則 體用齊收、義 無乖異。』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行宗云『
成論 由是當宗、故可為證。
皆是心 此指
 
意識 猶通四陰、若據成業 須至行心。
 
行即 意思。以思 從心起、身口二業 復由思成。今從業本 故言心耳。』

  行宗云『
問、受中 作戒、色心為體。今此 能持、即是隨作、但云思心。受隨應等、那不同者。
答。受取緣成 必須兼色、隨取成業 但約心論。學者深思、方見遠致。』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持犯體狀章

P93

▲芝苑云『
一切事法 為所 持犯體。此 正義也。
 言 事法者、各具 善惡二種。於 善惡事法、心起順違、故有二持 兩犯生焉。
違順之心 能持犯體、
善惡事法 所持犯體。
持犯 既因事法而生、故今以 一切事法 所持犯體。豈不然乎。』見芝苑遺編卷一

 

上來 持犯總義中 第二章持犯體狀

 

第三章 成就處所

成就處所中分為三節一 約三心明止持

                  二 約行心明四行

                  三 約三業明四行

是章分為三節、悉依 鈔疏原科。
若詳審 是章文義、或可 分為兩科、一就 四心以明、二就 三業以明。
四心以明中 又分為二、初 約三心 明止持、二 約行心 明四行。如是 較為明晰也。

 

第一節 約三心 明止持

▲戒疏云『
前將止持 對心以明。
 無染污 以明止持、行前三心 得有持義。
  受、此之三心 非業非記 流入行心 方成別業。故分四陰 以為二分。
  本有戒體、外無染污、光潔純淨、名之為 持。
三心 非記、受體 是記、故得 持也。』

  行宗釋云『
上句 標舉。
  正釋 為三、
   
通示。
      
據此非持、取本受體 說名為 持、故云有義
      
古人目為 端拱止持、以非造作 任運成故。
 
  別簡
      
四心 分二所以。統論四行、止持有二、餘之三種 並局行心 故也。
 
  結顯。
三心 釋疑。
 
 問、三心何分。
   
答。了別所緣境 名識 即 通指六識。
     
 取 所領之相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持犯體狀章 成就處所章 約三心明止持

P94

想 謂取所領六塵之相則為六想。
       領納所緣  謂六觸因緣生六受、一一各有苦樂不苦不樂三受之異、皆從違順非違非順而生。
        
 造作之心 能趣於果 名為 行。 謂六受之後、各起善不善不動業等。亦名六思、思即是業。
 若大乘經 則受想行識、列次不同。 由受生想、從想起行、由行成識。
 今依小論 則識想受行、
     
以取 最初一念了別之心 識、
     
起想像 想、
     
復次 領納 受、
     
後起 業思造作 行。
 問、破毀之人 有此持否。
答。據事鈔中、犯一重戒、餘戒 常淨儼然。
   
是則 持毀 皆有持義、今文 且從持說 故云 耳。』見戒疏記卷四

   資持云『
分四心 以明二止、三心中止 此科所明、行心中止 則如後述。
 三心非業、本不名 持、但望受體 說有持義。
 
以持 是記業、無記 非持故。 此由古謂但不作惡、 即名止持。今約四心分為二別、則無前濫。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第二節 約行心 明四行

▲戒疏云『
二就治行 明止持者、
必入行心 方得成就、
之三心 不名為 持。
性便有、惡無記 無。
欲離過、作意遮約、或對境防、或起心護、豈彼無記 而得成持。
 據作持、例同後止。既就境論、三心非分。』

  行宗釋云『
明二持中、
  
明止持。
     
以非思慮 不成事業、故云必入等
      
揀三心。
      
揀二性。
      
舉事顯相。
 
  明作持。
     
同後止 簡前 三心止故。』


△戒疏續云『
若據二犯、行心成就、  前言持者三善為行今言犯者三毒為行
 前三亦無。 識想受等通善惡行  局不善性、善無記 無。』

  行宗釋云『
兩犯中。亦約 四心三性 以定行體、尋文可了。
 註中、以 行通善惡 故須簡異。』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資持云『
註分善惡者、以 行心語通 恐相濫故。
三善同時 而不相離。
三惡相別 其性相違、
作犯 多是貪瞋、
止犯 率由癡慢、
一往大判、非不互兼。』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第三節 約三業 明四行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成就處所章 約三心明止持 約行心明四行 約三業明四行 

P95

▲事鈔云『
後三業 明成就。
 
身二持者、
   
離殺等過 身止持、
   
受食食等 身作持。
 
口二持者、
   
離口四過 止、
   
知淨語等 作。
 身口 各二犯、反上應知。』

  資持釋云『
身口業 中二、
  
二持。
 
 次 二犯。
     
反上
        
行殺盜等 身作犯、
        
不受食 身止犯、
        
為口四過 口作犯、
        
不作淨語 口止犯。
     
並略舉事配、餘者例說。』

於制教中、俗眾唯有 止持 作犯。其 作持止犯、依原文具錄 而示四行、應知 受食淨語等事 與俗眾無涉。


△事鈔續云『
單意 業中、不成持犯。
  身口思、亦成持犯。』

  資持釋云『
二明 單意業中、
    
意至身口 身口業、
    
未至身口 則名 單意。初判不成。
  次明 通成。
      
籌度所為事 身口思
      
雖未動相、即屬身口、不妨上文。』

  資持云『
律制 身口思者、謂 計度 身口所作事故。
此心粗著、判屬身口。』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戒疏中 釋此科義 有兩解、一 約身口思 釋、二 約重緣 釋。
事鈔 撰述先成、止有初解。故事鈔 言戒相時、每唯舉身口者、即依此釋也。
逮後撰戒疏時、乃列兩釋。其第二釋、如 下段記文 所引。


▲資持云『
若準戒疏、上是 初解。後 復解云。
獨頭心念、忽起緣非、不名為 犯。
重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即入犯科。
又云、任情兩取、後為 正義。 順 今宗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行宗云『
問、意已成犯、何以 前約身口 明成就耶。
 答。就意辨成 皆遠方便。
     
心念果罪 少分有之、大論趣果 須至身口。』


▲行宗云『
問、世云小乘 不制意地、今那制耶。
 答。此由 不辨假實 兩宗制限 深淺故也。
     
小乘實宗 定不制意、動色成犯。
     
假宗制意、但約重緣、簡非瞥爾。
     
是則 三宗歷然、大小無濫。學者至此、宜須精究。』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成就處所章 約三業明四行

P96

簡非瞥爾者、瞥爾單意 制限大乘。瞥爾 亦名 獨頭、即前資持 引疏所云 獨頭心念也。

 

第三章 成就處所 大意、撮錄列表如下。

約三心明止持三心無非業善惡未著止持三心無記本不名持

                                      望受體是記業說有持義

約行心明四行行心流入行心止持(行心通三性)

                  思心成業作持三性中唯局無貪等三善為行

                  善惡乃異作犯

                          止犯三性中唯局貪等三惡為行

約三業明四行

              

              無犯

                  有犯有二釋約身口思釋發心籌度、將由身口、尚未動相。

                                        此心粗著判屬身口、而非單意。

                              約重緣釋─┬謂以後念還追前事、自不制約。

                                          是為重緣向念、而非瞥爾單意。

上來 持犯總義中 第三章 成就處所

 

第四章 辨犯優劣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成就處所章 辨犯優劣章

P97

辨犯優劣中分為四節一 約三性辨犯

                  二 將心望境辨犯

                  三 單心辨犯

                  四 有心無心辨犯

 

▲資持云『
化制兩教、辨業天乖。
制則 從教重輕。
化則 論心濃薄。
唯楷定、緣具 例入刑科。
既不常、動發 須分體性。
因果 既異、化制 斯分。
必昧宗途、未窮業本。
故先 料簡、委示 來蒙。』見事鈔記卷十四

 

第四章中、有四節。
初二 兼明化制、
局化教、
局制教。
 若犯性戒、具受 化制二罪。
若犯遮戒、唯受 制罪。

 

第一節 約三性辨犯

約三性辨犯中分為三項一 明起業之源

                    二 約三性示相

                    三 結示傷歎

 

第一項 明起業之源

▲事鈔云『
起業 要託三毒而生。
毒之所起、我心為本。
義廣張、行人須識、如懺法中 具明業相。』 

  資持釋云『
前示業本。
 
業無自性、必假緣生。
 
緣雖眾多、不出心境、
 
由境發毒 構造成業。
 
境是外緣、毒從內發、故明起業 惟推三毒。
 
毒從我生、我即妄計、即斯妄計 是業之本、故名 妄業。
 
經云、一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
 
諦求妄本 畢竟無依、但是一心 隨緣不覺、以不覺故 硜然計我。
 
由我起毒。因毒生業。
 
業成感果、果全是苦、苦即生死、流浪出沒、造受更資、如是億劫 莫知所止。
 
從本至末、就果推因、少識妄源、粗知苦本。
 
諸賢覽此、豈不自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辨犯優劣章 約三性辨犯 明起業之源

P98

思。悲夫。
指廣、請尋後篇、不復煩引。』


△事鈔續云『
略述起罪 必約三性而生、受報淺深 並由 意業為本。
  明了論 解云。破戒得罪 輕重不定。
 重心 破輕戒 得罪重。
慚羞心、作 無畏難。
由見起、謂 無因果。
或由 不信生、謂 佛制此戒、
或不信。破此戒 得此報。
生、為 定佛制 為非佛制、為 定得報 不定得報。
若由 如此心破、得罪便重。
 若不 如此心、偶爾破戒、重翻 成輕。』

  資持釋云『
正敘重輕 又二、
  
初示 犯報分齊。
       
上二句 明犯從心起 示因差也、
       
下二句 明報約心 分示果異也。
       
三性 即心體。心雖萬狀、論體唯
  
二是有記 一號無記。
       
然據善心 應受福報、
       
由心愚癡、損境義一、業道制教 二俱有犯、但 業有少輕 制還依教。
       
意業 能造之主、總上三性、但 性據始起 業取已成。
  引文顯相、
      
上二句 通示。
    
  別釋、
        
前明制輕 業重為三、
          
標。
          
列相為四。
             
初二句 無慚心、
                    
無畏難 釋無慚相。
             
次二句 邪見心。
             
四句 不信心 又二、
                 
不信聖教
                 
不信果報。
             
或疑五句 疑惑心、同上二種。
          
若由 結示。
    
 次 若不 制重業輕。
                
反上 四心可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事鈔引了論解、顯重輕相。資持釋文 至為明晰。今依其文 列表如下。

制輕業重(以重心破輕戒得罪重)無慚心

                              邪見心

                              不信心不信聖教

                                    不信果報

                              疑惑心疑聖教

                                      疑果報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辨犯優劣章 約三性辨犯 明起業之源

P99

制重業輕(以輕心破重戒得罪輕)有慚心

                              無邪見心

                              有信心─┬信聖教

                                      信果報

                              無疑惑心不疑聖教

                                        不疑果報

第二項 約三性示相

約三性示相中分為三支一 善心

                    二 不善心

                    三 無記心

 

第一支 善心

▲資持云『
善心者、雖非粗惡、然是無知。結業乃輕、違制無別。』


▲事鈔云『
僧祇中。知事 闇於戒相、互用三寶物。隨所違者、並結上罪。
  見他厭生、與其死具。看俗殺生、教令早與、勿使苦惱。此並 慈心造罪、而 前境違重。
 不以無知 便開不犯、由是可學 皆結根本。』

  資持釋云『
初明 好心犯盜。
  次明 慈心犯殺。
 不以 示犯所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第二支 不善心

▲資持云『次 不善心者、謂 貪瞋癡 三毒所起 單複等分、鼓發七支故。』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辨犯優劣章 約三性辨犯 約三性示相 善心 不善心

P100

▲事鈔云『
識知戒相、或復闇學。輕慢教網、毀訾佛語。
  明了論 述云。有四種 粗惡意 犯罪。
    
一者 濁重 貪瞋癡心、
    
二者 不信業報、
    
三者 不惜所受戒、
    
四者 輕慢佛語。
心而造、則得重果。
 此文證。由無慚愧、初無改悔、是 不善心。』

  資持釋云『
通敘。
  
上二句 別舉犯人 學不學故、
  
下二句 合明心相。
  引示。
      
四中、
        
初是 總相、攝 一切故。
                   
濁重難顯、且約 三時無悔 上品心。
        
下三 別相、開 癡心故。
                   
二是 邪見心、
                   
三即 放逸心、
                   
四即 憍慢心。
二句 總示業報。
  鈔家結示。
      
無慚無愧 即是不善 始終二心、該前四種 一一相兼。
      
初無 古記云 初猶都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第三支 無記心

▲資持云『
無記多別。
  
無情 局無記、有情 通三性。
  
二、就情中、報色 是無記、心則 通三性。
  
三、就心中、三心 局無記、行心 通三性。
  
下明二種、
      
縱放者 汎爾無記、
      
約睡狂 昏迷無記。』


▲事鈔云『
元非攝護、隨流任性。意非善惡、汎爾而造。並通攝犯。
 唯除 恆懷護持、誤忘而造。此非 心使、不感 來果。』


△事鈔續云『
非即如上。前為方便、後眠醉狂 遂成業果、通 結正。並如論中 無記感報。』

  資持釋云『
初句 指前未盡、 猶止也。
前方便 或教他犯 如殺盜等、或自業相 成犯如自 安殺具等。
若據果成 雖在無記、由假方便 故云通前等
如論 即下 成實。』

自業相成者、自起方便、後趣正果。


△事鈔續云『
問、無記 無業、云何 有報。
 答。解有二。
     
感報者。
        
先有方便、後入無記、業成 在無記心中、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辨犯優劣章 約三性辨犯 約三性示相 不善心 無記心

P101

故言 感報。
        
實無記 非記果也。
   
 二者 不感總報、非不別受。
     
經中、頭陀比丘 不覺殺生、彼生命過 墮野豬中、山上舉石 即因崩下 還殺比丘。
     
成論中、睡眠成業、是 無記業。』

  資持釋云『
問中。徵上指論。
 答中、
   
先約 方便釋。
        
即上 睡狂 無記也。
        
初明 因前 故感報、
        
明正成 則非報。
 
 二約 總別兩報釋。
        
此義通前 兩種無記。
        
總報 地獄總受、
        
別報 餘趣別受。
   
引證、
        
證上 縱放、
        
證上 睡狂。
        
如經 未詳何經。
        
不覺 是無記心。』


△事鈔續云『
問、如前無記 有不犯者、其相 如何。
 答。
   
學知戒相、善達持犯。
   
心常兢厲。偶爾忘迷、由非意緣、故開不犯。
   
扶持木石、失手殺人。如是等緣、並非 結限。
 
 上所懷、並結 正犯。』

  資持釋云『
問中。徵前開忘。
 答中、初敘學人。
   
 下謂 非學人。翻對可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依上鈔文之意、唯有學人可開迷忘、若不學人雖於境迷忘亦結正罪。事鈔記卷二十七中廣明不學無知、其敘結本意文與此大同、但後例開句法中則不學亦可開迷。資持記有問答釋疑文、附錄於下、以資參考。 問、前云隨戒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答。前文敘結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若以義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戒疏顯然、此不繁引。

 

第三項 結示傷歎

▲事鈔云『
然則 業苦綿積、生報莫窮。
 縱身口、污染塵境。既無 三善可附、唯加 三惡苦輪。
 此經生、可為歎息。』

  資持釋云『
初二句 生死長久。
      
業苦 通舉因果。
      
出沒久遠、
      
造受眾多。
      
生報 別示苦果。
      
盡也。
  毀犯陷墜。
      
隨妄興業 故云虛縱
      
無三善 多惡因也、
      
加三惡 無善果也。
      
憑也、
      
增也。
  正歎。
      
經生 猶度世也。
      
即是 氣。』

  資持云『
且夫 心緣境發、果自因成。造受更資 沈流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辨犯優劣章 約三性辨犯 約三性示相 無記心 結示傷歎

P102

長劫、因緣遇會 形影無差。
至於 火爍湯煎 痛非可忍、霜寒冰凍 聲不可聞、萬苦衝心 如鎔鐵聚、翻思往業 雖悔何追。
矧乃 戴角披毛、飛空潛水、氣命 繫於屠獵、血肉 委於庖廚。
或復 炬口鍼咽 飢虛切體、臭膿穢屎 食啖聊生。
信乎 禍福無門、昇沈由己。
嗚呼。含靈蠢蠢、生死悠悠。
方便多門、其誰一悟。辭雖繁費、意復何窮。』 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第二節 將心望境 辨犯

▲事鈔云『
如母論云。犯必託境、關心成業。心有增微、境有優劣故也。
 心境俱重、人作人想殺。或境重心輕、人作非人想。或境輕心重、非人人想。
 通一切、不局一戒。』

  資持釋云『
引論通示 三、
  
準文通示。
     
罪假緣成、緣即心境
     
境是外緣 故云也、心是內緣 故云也。
     
心起不常 有增微 境緣非一 有優劣
 
  歷句別簡。
       
初句 俱優。
       
下二句 互有優劣。
           
義立 俱劣一句、如非人 作畜杌想 之類。
 
  點上語通。』


△事鈔續云『
婬中 自有輕重。
 生及人。人中 有在家 出家。在家中 持戒破戒、出家五眾 持戒破戒。乃至聖人。
 重同 報異。』

  資持釋云『
對戒別明 四、
  
婬中、
     
初句 通標。
   
  別簡有四、
       
初句 簡異類。
         
理加非人、次於畜趣。
       
人中 簡道俗。
       
道俗中 各簡持破。
          
在家 更簡 無戒有戒、持中 復有 士女 五八。
          
出家 先簡五眾、大僧最重、五中 各有持破。
       
持中 簡凡聖。
          
薄地持戒 外凡已去、乃至無學、陵辱極重。
 
 末句 總示。
       
重同 制罪、婬不簡境 皆犯重故。
       
報異 業道、業有優劣 受報不同。
       
後三 制報俱異、可知。』


△事鈔續云『
第二 盜重者。
天及人。乃至聖人。三寶差別、僧物最重。』

  資持釋云『
盜中 三、
  
簡趣。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辨犯優劣章 約三性辨犯 結示傷歎 將心望境辨犯

P103

亦合 加畜為首。
  人中 簡凡聖。
  
簡三寶。
     
輕、
     
次、
     
重。』


△事鈔續云『
第三 殺戒。
成論云。如 六足毗曇 中說。殺 邪見人、輕殺蟲蟻。此人 污染世間、多損減故。』

  資持釋云『
殺中。
  
引論 唯簡邪正。人輕蟻重、且據業論、不約制教。
 
 準義、亦合約趣 道俗持毀 凡聖簡之。文略不出。』


△事鈔續云『
第四 妄戒。
    
向在家人 說重、
    
向出家人 說輕。』

  資持釋云『
妄中。
  
三趣同盜、人則反之 如文所顯。
  
又出家中 五眾、乃至聖人、漸輕可解。
  
若如五分、僧中 妄語、重 百羅漢 前。故知 誑僧極重。』

 

對戒別明 中、依 鈔記文義 具列表如下。

───────────┬簡趣─────┬

    約制罪言、同犯重罪。              非人

    約業道言、各有優劣、             

    皆前優後劣可知。    人中簡道俗──┬出家

                                      在家

                        道俗中各簡持破出家比丘比丘尼持戒

                                                    破戒

                                          式叉摩那持戒

                                                  破戒

                                          沙彌沙彌尼持戒

                                                      破戒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辨犯優劣章 將心望境辨犯

P104

                                      在家有戒八戒持戒

                                                    破戒

                                                五戒持戒

                                                      破戒

                                            無戒

                        持中簡凡聖──┬無學人

                                        三位果人

                                        內凡

                                        外凡

                                        薄地

 

───────────┬簡趣───┬

    約制罪言、唯簡趣有異          天(非人)

    、簡凡聖同、簡三寶稍         

    異。                人中簡凡聖無學人

    約業道言、各有優劣、          三位果人

    皆前優後劣可知。              內凡

                                  外凡

                                  薄地

                        簡三寶──┬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辨犯優劣章 將心望境辨犯

P105

─────────────鈔文 唯簡邪正。

    約制罪言、唯簡趣有      準義、亦合約趣 道俗持破 凡聖簡之、如 婬中所列。

    異、餘皆同。

    約業道言、各有優劣

    、皆前優後劣可知。

 

───────────┬簡趣───┬

    與殺同                        天(非人)

                                 

                        人中簡道俗在家

                                  出家

                        道中簡五眾沙彌沙彌尼

                                  式叉摩那

                                  比丘比丘尼

                        簡凡聖──┬薄地

                                    外凡

                                    內凡

                                    三位果人

                                    無學人

▲資持云『
上四 但出 境之優劣。心隨境故、重輕可知。
若約互論、如前作句、無不通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辨犯優劣章 將心望境辨犯

P106

第三節 單心辨犯

▲事鈔云『
單心三時 辨犯輕重。
如善生經、且約殺戒、輕重八句、位分四別。』

  資持釋云『
前科對境、此獨 論心、故云也。
三時 方便時、二 根本時、三 成已時。
且約殺 餘可準也。
心念不常、前後具缺、不出八句 括之斯盡。』


△事鈔續云『
初一句 三時俱重。
  
方便舉 尤害心、
    
根本起 尤快心、
    
成已 隨喜心。』

  資持釋云『
初句 歷示三心 重相。 訓甚、但非極甚 即是 輕心。
 然 極甚難明、略須示相。
但約起心、念念不間、色心躁悶 不愧旁人、神思昏迷 都忘善事、奔趨前境、暢悅己情。
邪見居懷 撥無因果、向親姻 作穢、對塔殿 行非。
凡此用心、皆名 定業。能牽來報、縱懺不亡。
以此自量、何容輕動。識心之士、豈不畏乎。』


△事鈔續云『
第二 三句、二重一輕。
  
  方便根本 重、    成已 輕。
  
中云     方便 輕、根本成已 重。
  
後云 方便成已 重、    根本 輕。』


△事鈔續云『
第三 三句、一重 二輕。
  
  根本 重、初後 輕。
  
中云 方便 重、中後 輕。
  
三云 成已 重、初中 輕。』


△事鈔續云『
第四 一句、三時俱輕。
    
善生、十誦中。啼哭 殺父母。畏苦痛故、害父母命 等是。』

  資持釋云『
引諸經律、舉事顯相。
   
雖懷憐愍、非無殺意。俱輕可知。』


△事鈔續云『律據人想、八業皆重。業隨心故、牽報不同。』
   資持釋云『若依律制 則無輕重、今取心業 故分八句。』


▲資持云『文中 句數交絡。欲令 新學易曉、為圖示之。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辨犯優劣章 單心辨犯

P107

初有一句 三時俱重────┬方便

                         根本

                         成已

 

第二 有三句 二重一輕初句方便

                        根本

                        成已

                    中句方便

                        根本

                        成已

                    後句方便

                          根本

                          成已

 

第三 有三句 一重二輕初句方便

                        根本

                        成已

                    中句方便

                        根本

                        成已

                    後句方便

                          根本

                          成已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辨犯優劣章 單心辨犯

P108

第四 有一句 三時俱輕───┬方便

                          根本

                          成已

 

若以 四位分之、上句最優、下句至劣、中二 通優劣。
 若約 八句論之、則 句句相降。中間二位 各有三句、並依重輕 次列、比之自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第四節 有心無心辨犯

▲事鈔云『
有心無心 相對八句、四位如前。』
   資持釋云『
有心 通含輕重、
無心 與前為異。
歷句並同。』

已下且約性重四戒顯相、餘可準也。


△事鈔續云『
一句。
  
三時 有心。』


△事鈔續云『
三句。
  
一、初中有心、後則無心、犯四重。
  
二、初則無心、中後有心、亦犯四重。
  
三、初後有心、中間無心、犯初重、下三戒 中罪 下罪。』


△事鈔續云『
三句。
   
一、中間有心、初後無心、犯四重。
   
二、初便有心、中後無心、犯初重、餘三戒 或中罪下罪。
  
三、後便有心、上二無心、婬戒犯重 以出時樂故、若餘三 犯下罪。』


△事鈔續云『
一句。
  
三時無心 不犯。』

 

初 有一句 三時俱有心───┬方便有心

                          根本有心四戒 俱重

                          成已有心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辨犯優劣章 單心辨犯 有心無心辨犯

P109

第二 有三句 二有一無初句方便有心

                        根本有心四戒 俱重

                        成已無心

                    中句方便無心

                        根本有心四戒 俱重

                        成已有心

                    後句方便有心┐┌初戒 重

                          根本無心├┤

                          成已有心┘└餘三戒 方便中罪 成已下罪

 

第三 有三句 一有二無初句方便無心

                        根本有心四戒 俱重

                        成已無心

                    中句方便有心┐┌初戒 重

                        根本無心├┤

                        成已無心┘└餘三戒 方便中罪 或下罪

                    後句方便無心┐┌初戒 重

                          根本無心├┤

                          成已有心┘└餘三戒 成已下罪

 

第四 有一句 三時俱無心──┬方便無心初戒怨逼禁心無罪

                          根本無心

                          成已無心餘三戒始終迷忘無罪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辨犯優劣章 有心無心辨犯

P110

▲資持云『
優劣之義 亦如上明。
若八句相望者、但以 第二位中 後句在下、第三位中 初句在上、則 次第義便。
 問、下句無罪、豈名犯劣。
答。但望教開 故無有罪、非不造事 故入犯中。』


▲事鈔云『後之八句 由心有無 故犯不犯 別、不同前八 莫不有心。』

  資持釋云『
料簡中、
  
簡前單心。可解。應知 前約化業、此據 制教。』


△事鈔續云『
後明 無心者。
  無心受樂。
 
殺盜等、心或狂亂 不覺者。』

  資持釋云『
重示無心 二、
  
牒前。
     
對上輕重 故云後明。 或可 別點 第四俱無
 
  示相、
    
初句 別簡婬戒。
      
此門 明婬、並據怨逼 三時有無。
      
若約自造、境合即犯、不約三時、境想不開、無心亦重、故非所論

  
合示三戒。
  
通約迷心 不了前境。
 
 又復婬戒、於三時中、隨有一時 無非皆重、俱無方開。
  
餘之三戒、重輕不定。
     
初有 餘無、或中罪 或下罪、並 方便故。
     
中有 餘無 皆重、並 根本故。
     
後有 餘無 皆下罪、並 隨喜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上來 持犯總義中 第四章辨犯優劣

 

第五章 方便趣果

▲事鈔云『
造修前境、必有三時。
 以大聖 隨時而制、意令智士 剋志不為。』

  資持釋云『
初示 三時。
    
方便 根本 成已 也。
  制意。
    
約也。』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辨犯優劣章 有心無心辨犯 方便趣果章

P111

方便趣果中 分為三節一 前方便

                   二 中根本

                   三 後方便

 

第一節 前方便

▲資持云『通 三方便、望 後根本、俱名為 前。』


▲事鈔云『
今約婬戒 以明。
   
如內心婬意、身口未現、名 遠方便。此 犯下罪。
  
 二 動身口、未到前境、名 次方便。犯中罪。
  
 三者 臨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犯處 已來、名 近方便。是 重中罪。』


△事鈔續云『已下 雖輕重多少 不同、大相可準。』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上罪 皆有三方便、例前可知。
 若獨頭 中罪下罪、準諸記文、止分 遠近二方便。
遠方便 同前。又合前次近、總名曰 近方便。皆結 下罪、無有區別。


▲戒疏云『
方便者、乃是 趣果之都名。
 業未成前、諸緣差脫、故令此罪 壅住方便。』

  行宗釋云『
示名。
 業下 釋義。』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節 中根本

▲事鈔云『
本相 如何。
 謂 入如毛頭 名婬、舉離本處 名盜、斷其命根 名殺、言章了知 名妄。
 若 結罪之時、並攬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已、更有 本時方便。』
  資持釋云『
前明 根本之相 二、
    
初句 通問。
  
 謂下 別釋。
  
 若下 攬因成果。
         
簡異他宗、使無濫用。』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方便趣果章 前方便 中根本

P112

第三節 後方便

▲事鈔云『
何者 後方便。
    
所造事 暢決稱懷、發喜前心、未思悔改。復結其罪、通得下罪。』
  資持釋云『
 不論 本罪重輕、並 制一下罪、故云 也。
前方便、二三不同、中罪下罪 有異故也。』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五章方便趣果竟

 

第六章 闕緣不成

闕緣不成中 分為二節一 顯相

                   二 校量

 

第一節 顯相

▲戒疏云『
闕緣方便、隨相眾多。
且以事約 分為七種、所謂 闕緣 乃至 心息。』見戒疏記卷四

顯相中 分為七項 一 闕緣

                二 境強

                三 緣差

                四 境差

                五 想差

                六 疑心

                七 善心息

 

第一項 闕緣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方便趣果章 後方便 闕緣不成章 顯相 闕緣

P113

▲戒疏云『
初明 闕緣、泛解有三。
 一 通名闕緣。
    
七方便者 闕不至果、並為緣來、豈非通也。』


△戒疏續云『
別名闕緣。
  
如諸戒下 各有闕緣、不可以盜 而開殺戒、各不相通、故名 別也。』
   行宗釋云『上二泛論 總收一切、第三兩亦 正示初緣。』


△戒疏續云『
三者 亦通 亦別。何者是耶。
  犯戒、體是 婆塞。
  造罪未果。或自命終、捨戒、邪見、二形生等。或病 狂癡。
 有二緣 不名犯戒、俱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 闕婆塞緣。
六別、對戒並通、故兼二號。』

  行宗釋云『
標徵。
  
  示相 三、
         
標緣。
       
  次明 闕相。
           
罪未果 方便義也。
         
列相 有二、
           
初列四捨 體壞無法、後病狂等 自不了知。
           
初則 體相俱壞、後謂 體具相乖。
           
鈔中 仍加 受戒不得等。
  
  三總結、
         
結闕緣。
         
結兩亦。
            
 問、已下六緣 可例此否。
              
答。亦可例也。
                  
互望皆別、對戒並通。
                  
境強一種 不必盡通。如是思之。』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項 境強

▲戒疏云『
境強者。
如欲行殺、前境反強、倒欲害我。差此進趣、壅住在因、故曰方便。
  境強 非中罪、中罪 由強而生。
之上下、類此可釋。』

  行宗釋云『
敘緣。
  定罪。
      
非罪緣 故曰非中罪
      
因強壅住 故云由生也。
  
指例。
      
如云、闕緣 非中罪、中罪 由闕緣 而生等。
    
 問、境差中 亦有境強、與此何別。
      
答。此本 境強、下異 境強。故 不同也。』見戒疏記卷四

 

第三項 緣差

▲戒疏云『
三者 緣差方便。
    
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 刀杖毀壞、或 要期未遂。
  
  緣差。就義通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闕緣不成章 闕緣 境強 緣差

P114

名、七緣皆是。隨相取別、唯此第三。』
   行宗釋云『
列相 有四。
  
非本所期、
  
慮他所獲、
  
殺具有闕、
  
如不見前境等。
  結名。
   
名通七緣、相 局四位。』見戒疏記卷四

 

第四項 境差

▲戒疏云『
境差者。
  
隨戒並有。
 據大殺、四境來差。
 
人、非人、畜生、杌木。』

  行宗釋云『
示緣通。
  標所出。
      
同類、
      
非畜 異趣、
      
杌木 無情。』見戒疏 記卷四

 

境差中 分為二支一 明 人異境

               二 明 餘異境

 

第一支 明 人異境

明人異境中 分為三類一 正明

                   二 問答

                   三 指廣

 

第一類 正明

▲戒疏云『
如欲殺人、剋心在張、王人異境 而代張處。
 王張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
 異境來、張人不死、殺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 境差。』

  行宗釋云『
明差相。
  
且舉 張王兩姓、以分 本異二境。
  結犯 又二、
   
結異境。
 
  結本境。
     
罪是 中罪、號 闕緣方便也。』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類 問答

問答中分為二端一 問異境無心

              二 問因果差別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闕緣不成章 緣差 境差 明人異境 正明 問答

P115

第一端 問 異境無心

▲戒疏云『
問、本 殺王時、但作 張解、無 殺王心、何因 得重。
 答。張王 非罪緣、人是 殺境。雖無 王心、然有 人想、殺緣既具、何得 非重。
 是故 律云。男想、殺女。佛言、上罪。可以類之。』

  行宗釋云『
問。
  
心境既差、理非 結重。
 答中、
   
正答。
      
望張 境差、望王 心差、故云 非罪
      
張王 是別、人趣 是通、今就通結 故成殺重。
 
 是故下 例證。』見戒疏記卷四

準上疏文、似殺戒 於人異境 不開剋心。
若據下 別簡 性重章 辨錯誤文、錯者 亦開、誤者 乃犯。

 

第二端 問 因果差別

▲戒疏云『
問、殺王 重罪、乃取張因 而成極果、為望張邊 別有方便。』

  行宗釋云『
敘問。
    
意謂 果成因沒、應無方便。
    
古有異解、故問 以決之。』


△戒疏續云『
解云。張王 姓別、人境不殊。重果 位同、輕因 相等。故攬張因、用成王重。
 如 律本中、列過五因、用成五重。』

  行宗釋云『
引解 二、
  
古解 為二、
     
立理。
        
本異並人、因果無別、故攬相成。
   
 如下 引例。
       
如律、盜戒 有四句。
         
方便求過五錢、得過五錢、上罪。
         
若方便求過五錢、得五錢、上罪。
         
方便求過五錢、得減五錢、中罪。
         
方便求過五錢、不得、中罪。
今引第二 過五方便、能成五果。此亦 因果兩別、相攬而成、可為今例。』


△戒疏續云『
問、既攬張因 成王果者。本立 境差方便。今因成果、無 境差矣。』
  行宗釋云『
今解 三、
  
難破。
     
攬因成果、果成因滅、境差不立。故知 非矣。』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闕緣不成章 境差 明人異境 問答 問異境無心 問因果差別

P116

△戒疏續云『
正解云。
  
人趣乃同、形者有異、不攬相成。
 
 王未交、屬前張因。對王已去、別起方便、即攬王因 還成正果。
 
 境張因、壅住方便、號此方便 王境差。』

  行宗釋云『
立義 中二、
  
通示 因果各異。
 
  釋成 二、
    
王果。
  
  張因。
      
王境差 張是本境 不得名差、故從異境 以彰差義。』


△戒疏續云『
問、不攬張因 以成王果、何故律文 攬過五因 成五重果。
 答。彼以 同損一主、元來有心、故得相成。張王既別、何得例也。』
  行宗釋云『
釋妨 中。
    
以向古師 執此為例、須為通之、令無後惑。
 答中。顯示 境有一異、不例可知。』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第三類 指廣

▲戒疏云『
昔來諸師、於人異境、更立諸相。
通列六緣、中加疑想 用分多句。事理境心、不無其致。』

  行宗釋云『
諸相 即下六緣 及餘句法。
    
一是
    
人想
    
有殺心
    
興方便
    
命斷
    
更加第六 疑想、以殺 但五緣 故言中加也、復於疑想 分出句法。
    
且依首疏、三趣 各有五句、杌木非情 無境強義 但有三句、總十八句。
    
文中但云 人異境 至於作句 則通四境、今備列之。

 

一人趣五句想心二句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中罪

                                王人根本上罪

                  二境強殺不得  張人境差中罪

                                  王人境強中罪

          疑心三句一境不強而殺  同上

                    二境強殺不得  同上

                    三疑故善心息  張人境差中罪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闕緣不成章 境差 明人異境 問答 問因果差別 指廣

P117

二非人五句┬┬想心二句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中罪

三畜生五句┘│                      非畜無罪

                    二境強殺不得  張人境差中罪

                                    非畜無罪

            疑心三句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中罪

                                    非畜疑心下罪

                      二境強殺不得  張人境差中罪

                                    非畜疑心下罪

                      三疑故善心息  張人境差中罪

                                      非畜疑心下罪

 

四杌木三句想心一句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中罪

                                  杌木無罪

          疑心二句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中罪

                                  杌木無罪

                    二疑故善心息  張人境差中罪

                                    杌木無罪

制罪、
業道、方便究竟 皆兼兩業。
四異、
想疑。』見戒疏記卷四

首疏、即隋智首律師所撰之律疏、有二十卷、為南山所師承者。

 

第二支 明餘異境

明餘異境中分為二類一 通示

                  二 釋疑

 

第一類 通示

▲戒疏云『
餘有 非人畜杌 來作異境。
通望 本境不死、中罪。
若望 異境無心、無罪。』見戒疏 記卷四

 

第二類 釋疑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闕緣不成章 境差 明人異境 指廣 明餘異境 通示 釋疑

P118

釋疑中 分為二端 一 釋 人異境難

                二 釋 律境想難

 

第一端 釋人異境難

▲戒疏云『
問、王人異境、亦是無心、何為結重。
 答。人想而殺、境心相應、是故成重。不起 非人想、故 無罪也。』
  行宗釋云『
躡前 人異境、相並為難。
 釋中。以餘三境、趣類全乖、不可相例。』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端 釋律境想難

▲戒疏云『
問、若 無罪者。云何律中、非人 人想、中罪者。』
  行宗釋云『
敘難。
  
殺戒境想 第四句。』

此段疏文 與上端連續、故 先牒上文 而後徵難。

已下疏文六段 共有三釋、初二 為古解、後一 為今義。
文六段中、第一段為 師釋、第二三四段 先示次師釋 後由初師斥辨、第五六段為 今義 先詰破初師 後詳申正解。文繁義密、故先 預明大意、學者 自易貫通。


△戒疏續云『
答。此由境差、方便罪也。
 非人來、人想不捨、殺張心成 而境乖異。望張方便、望非人邊 本無罪也
 足五緣 殺非人者、但中罪。如何其因 已是中罪、義不然也。』

  行宗釋云『
引釋 二、
  
初引 他師 約本境釋 二、
       
約想心解 又三、
          
上二句 定罪。
        
  釋所以。
               
彼謂 律結中罪、還從本境、不望非人。
        
  引殺非人罪 質成上義。
               
五緣
                 
一是 非人、
                 
非人想、
                 
有殺心、
                 
興方便、
                 
命斷。
               
如何等
                 
以非人 作人想、在人 為境差、望非人 為想差、故是 殺非人因也。
                 
果罪 但中罪、豈得因罪 即結方便 中罪耶、
                    
非人方便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闕緣不成章 境差 明餘異境 釋疑 釋人異境難 釋律境想難

P119

但下罪故。
               
此明律 結中罪、不望非人。斥他異解、故云 不然也。』


△戒疏續云『
有人言。上立異境 想疑心中。
想則決徹、人差結重、餘則無心 但屬本境。
疑則不爾、緣兩境生、故就兩境 雙結二罪。』

  行宗釋云『
斥疑心解 三、
  
示他解。
     
彼謂想心 同上。
     
疑心不同、以未決徹、本異二境 並有心故。
     
二罪 本境方便 中罪。
              
人異境 是上罪、
              
餘三異境 並疑心 中罪。』


△戒疏續云『
今解 不然。但列本境。縱使四異 來差本境、若強若疑、皆列本境。
 以明之。畜是小愆、杌非 生罪、如何來差 俱犯中罪。豈不望人 從本境結。』
  行宗釋云『
次約 義斥。
    
還即古義、對破前解 故云耳。
    
下云 今明正解 始是今義。文中、初 判定。
    
但列 即指律文 境想句中。
  徵釋。
      
且舉畜杌 難破前義。據此破詞、則知 前解異境 皆中罪。』


△戒疏續云『
問、異境有強、方便屬何。
 答。強想 猶懷本境、故知此強 不望異結。是類例、若疑若想 皆從本境。』

  行宗釋云『
引強為例。
  
據上已明 強從本境、更欲別示、故問所屬。
 
 答中、
    
強是 異境、想緣 本境、故云 強想
    
例通。
      
據此立義、不問想疑、異境之上 永無罪也。  前門境強乃約本境、此明異強。 須知兩別。 


△戒疏續云『
問、異境若強、差我不殺。強是本境、異非罪者。
 境忽弱、而被我害。未害之前、方便屬誰。
 若見異已去、別有方便、此則本境 方便自立。
 
若見異已去、無別方便、害異果罪、因還本境、若此立義 則無境差。』

  行宗釋云『
明今釋 約兩境難 二、
  
躡境 強難破 又三、
     
牒前義。
   
  反以境弱 為問。
   
 若見 雙難、
       
初約 有方便難。則 本異兩境 皆有罪故。
       
次以 無方便難。則 異境果成、本境因沒、故云 無境差也。』


△戒疏續云『
今明 正解。本境一品 齊是中罪。
 境來差、人境緣人、有強有疑、莫不殺心、皆結中罪。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闕緣不成章 境差 明餘異境 釋疑 釋律境想難

P120

非畜、例有強疑。
 懷人想、強從本境、非畜異境 一向無罪。
若兼疑心、從兩境生、本境疑 中罪、非畜疑 下罪。
若至杌木 並結本境、以杌異境 非生罪緣。』
  行宗釋云『
申今正解 中二、
  
初明 本境通結。
 
  異境別結 又復為二、
    
初明 人異境。
  
 若至 次明 非畜境 又二、
        
通標強疑。
      
  別釋、
          
初釋 境強。
          
若兼 釋疑心。
            
非畜二異、正犯 中罪下罪、疑故 並下罪。
            
杌非罪緣 故無所犯。
          
 初師 局就本境、異則不結。
            
次師 疑心兩緣、異境皆中罪、不簡輕重。
            
觀今所判、文理精詳、比前可鑒。』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上釋律境 想難中 科文、別錄於下、以便對閱。

初敘雜

二引釋初引他師約本境釋初約想心解

                        二斥疑心解初示他解

                                    二約義斥

                                    三引強為例

        二明今釋約兩境難初躡境強難破初牒前義

                                      二反以境弱為問

                                      三雙難初約有方便難

                                              二約無方便難

                          二申今正解初明本境通結

                                      二明異境別結初明人異境

                                                    二明非畜異境初通標強疑

                                                                  二別釋初釋境強

                                                                          二釋疑心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闕緣不成章 境差 明餘異境 釋疑 釋律境想難

P121

第五項 想差

▲戒疏云『
第五 想差方便、義張八位。
  
 初、心差境、方便。如律、人非人想等。
  
 二、境差心、方便。如律、非人人想等。
  
 三、心差境、究竟。如律、婬酒戒、若懷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結究竟。
  
 四、境差心、究竟。
          
如欲殺誑張人、張去王來、緣王張解、若誑若殺、是境俱差、齊成究竟。
  
 五、心境俱差、成方便。
  
 六、即此互差、成究竟。以事思取。
  
 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如出佛身血、境強緣差之類。
  
 八、心境不差、成究竟。諸戒並是。』

  行宗釋云『
此門八位、前四 互歷、後四 具兼。
一三 全是想差、五六 心境兼差、
此門 唯收四句。二四屬 前境差、七八即 境想初句、
故此四句 皆非科意、句法相從 故為八位耳
 五六二句 以事思者。
五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 是境差、心復轉想 謂為非人 即想差、成方便。
第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心作李想、還成究竟。
     
互差 即是 俱。承上第五 故云即此
 七中。出血一罪 永無根本。境強緣差 事不究竟、心境 無改。』

疏中四云 殺誑張人等、如 別簡 性重章 錯誤節 委釋。


△戒疏續云『
此想中。
或有 從輕向重。如 殺盜畜生、轉想 向人者 是。
 或 從重至輕。即 反上句 是。
 或 互轉者。如彼婬酒、俱是正境、想疑或生 無非究竟。』

  行宗釋云『
殺畜 盜畜、方便 但下罪。轉作人想、殺盜 皆中罪。
 二 殺人 盜人、轉為非畜 後心並下罪、故云反上
 三 互轉俱重。如婬、前作非道 想後 作正道想、或 前正 後非、無非 果本。
 私釋。更立 互轉俱輕。如 非人 畜生、心想互差、可以明之。』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第六項 疑心

▲戒疏云『
第六 疑心方便者、相對義張 八位方盡。
 我疑他、方便。人 非人 疑也。
 他疑我、方便。身現妄語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闕緣不成章 顯相 想差 疑心

P122

相、前疑 不了是。
 他疑我、究竟。我疑他、究竟。
口造語業、但使 言章了了、不問 自他疑也。』

   行宗釋云『
四互句。初即 境想中 第二句。
 問、與前 境差中 疑心何別。
答。前 異境、此就 本境。
 餘三 俱約妄語 配對。』


△戒疏續云『
上四句 單疑也。
今此雙舉、何者是耶。
 自他俱疑、成方便。
身口互造也。 即成 究竟者。妄語 言了也。
 自他 俱不疑、成方便。
出血 在佛也。 即成 究竟者。
一切 是也。』

  行宗釋云『
四俱句。
前二 還約妄戒、但具兩疑 與前為異。
互造 亦即如上 身造口業。 後二 亦是 相從而出。』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第七項 善心息

▲戒疏云『
第七 善心息方便者。
如欲造罪、身口雖發、未鄰究竟、忽起善心 便止前業、壅礙不暢 但居方便。』
  行宗釋云『
正明。
近也。
忽起 或因他勉、或遇勝緣、或思佛戒、或畏因果。若非此類、善心 寧發。
居方便 心中罪。』


△戒疏續云『
問、此乃 善心生、今 何言息。
 答。實如來問。向若不生、惡必趣果。由此善心 能息惡想、即所息處 號為方便。
 又如律文、捨者 中罪。捨時 非罪。由 能捨故、前惡 不至後果、故號前因 為方便也。』

  行宗釋云『
釋難 中。
此即 善生惡息、於義易知。欲生下答、故此為問。
 答文 為二、
   
正答。
 
 又下 引例。
        
能捨 則同善生、所捨 可類惡息。』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節 校量

▲行宗云『二校量者 即總 料簡 前七位也。』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闕緣不成章 顯相 疑心 善心息 校量

P123

▲戒疏云『
初以 自身造境、對置殺具、明 方便多少者。
 身自造境、具 七方便。
 置懸擬、既非自身、故闕 想疑、但 五方便。』

  行宗釋云『
初明 多少 寬狹 二、
 
自造 置具多少 又二、
    
標示。
  
 身自 別釋、
      
初明自造 故多。
  次釋 置具則少。
   
想差疑心 必約到境、懸擬相成 不可論故。』


△戒疏續云『
剋心辨差、其境則寬。以元在張。王非畜杌、後來差故。
 漫心辨差、其境則狹。以通三趣、有境齊害。唯有杌境、用分輕相。』

  行宗釋云『
寬狹。
    
寬狹 異境多少也。
 
初明 剋心寬。
    
王非畜杌 四異境。
 次明 漫心狹。
    
杌境輕 非情無過、止有方便。
 上據大漫。若約小漫、如欲 通害人趣、望剋為狹、對大 猶寬。』


△戒疏續云『
心境分別。
  
境差、境強、緣差、據 前境 論。
  
闕婆塞 緣、想、疑、心息、據 自心辨。』

   行宗釋云『
心境分別。
  
三種 屬境、
  
四種 屬心。
  
闕婆塞緣 或約四捨、或是狂癡、故屬心也。』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上來 持犯總義中 第六章闕緣不成

 

第七章 境想分別

境想分別中分為五節一 明制意

                  二 明有無

                  三 定四五句

                  四 互四五句

                  五 輕重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闕緣不成章 校量 境想分別章

P124

第一節 明制意

▲戒疏云『
初明 制意。
  
若無境想、不可 定罪輕重。』

  行宗釋云『
心有是非、境有錯誤。
酒、前三句 重、後二句 餘戒、
初句 相應故重、
後四句 乖差故輕。』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節 明有無

▲戒疏云『
有無者。
  
準律 約戒、不必具有。
  
今解、無者 略無也、無別所以。』見戒疏記卷六

 

五戒八戒中、律出 境想句者、有 殺盜婬 飲酒 非時食 六戒。
今依 資持記中 引律四重戒句法、具錄如下。餘可準知。

婬戒五句─────┬道作 道想 上罪

                  道作 非道疑 上罪

                  道作 非道想 上罪

                  非道 道想 中罪

                  非道 非道疑 中罪

 

盜戒二重過五四句有主 有主想 上罪

                有主 有主疑 中罪

                無主 有主想 中罪

                無主 無主疑 中罪

        減五四句有主 有主想 中罪

                  有主 有主疑 下罪

                  無主 有主想 下罪

                  無主 無主疑 下罪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境想分別章 明制意 明有無

P125

殺戒五句─────┬人作 人想 上罪

                  人作 人疑 中罪

                  人作 非人想 中罪

                  非人 人想 中罪

                  非人 非人疑 中罪

 

妄戒五句─────┬人作 人想 上罪

                  人作 人疑 中罪

                  人作 非人想 中罪

                  非人 人想 中罪

                  非人 非人疑 中罪

 

第三節 定四五句

▲戒疏云『三 定四五句者。』

  行宗釋云『
律中列句、四五不定。
婬殺妄 三戒 並五句、盜戒 四句。
但由 第三一句 結罪有無、故 句法不定。
殺戒、人 非人想、轉想 中罪、本迷 下罪。 以作非人 殺故
 盜戒 無第三句者、以 有主 無主想、轉想 亦中罪、本迷 無罪。 以無主物 非罪緣故


△戒疏續云『若 輕重相望、境是可學、生 不可學迷、同是五句。』
  行宗釋云『
輕重明定五。
  
迷重為輕、如人 作非畜 殺、有主 作非畜 盜等。
  
皆緣罪境、定有第三句、故同五句。』


△戒疏續云『
若犯不犯相形、則四 則五。
 前後俱迷、非緣罪境、即定四句、除第三位。如無主想等。
 迷雖是定、而緣罪境、即定五句。如非道想、非人想、減五想等。』

  行宗釋云『
犯不犯明四五 中、
  
標舉。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境想分別章 明有無 定四五句

P126

  別釋、
     初明 定四。
          
無主想 律無此句。
   
 迷雖 次明 定五。
         
此即 總收輕重二位。
         
減五想 此謂 盜戒。
         
若作無主 則是四句、若盜滿五 迷為減五 亦隨結犯 故入五句。
         
意顯 隨義不定、不必依文。』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四節 互四五句

▲戒疏云『
互四五者。
由是可學 生不可學迷、即互輕重。
 或從 四以至五。如實無主 體唯四句、後轉為主 即為五也。
 若本緣人、轉想 當杌、約從後心 則唯四句。』

  行宗釋云『
初標。
 二 隨釋 二、
    
從四至五。
       
即約 前心 本迷、後心 轉入罪境故。
  
 二 從五至四。亦合標云 從五至四。
         
本是 心境相當、後轉 緣非罪境、故云轉想
         
當杌 人作 杌木想。』見戒疏記卷六

 

第五節 輕重

▲戒疏云『
輕重者。
如文次第。前 疑重。後 疑輕、以境是異、輕本境故。
 前想 重、結本方便、心境相當故。
後想 輕、以正犯時、有心無境。』

  行宗釋云『
初約 疑想 分二、
    
前釋兩疑
    
後釋兩想。
制教同罪、心業重輕、故分兩異。
前疑重 準鈔應云、以 本緣人、人境不捨、臨殺有半 緣人心故。
後疑 雙闕、故輕。
 後釋 兩想中。有心無境 闕本境也。』

  資持云『
兩疑中、疑心不別、境分本異、故說 重輕。後想亦爾。
 前想中 本方便 取前心也、望後正對 心不當境。』見事鈔記 卷二十七

殺戒五句。此文前釋兩疑、約第二句及第五句。後釋兩想、約第三句及第四句。


△戒疏續云『
又就 本境 中、疑重 想輕。
    
以疑半心、不捨本境、故重。
    
想則 捨本從異、故輕。
 就 後異境、想重 疑輕。
    
以想緣本、但是境差、故重。
    
以疑減半、緣於異境、故輕。』

   行宗釋云『
二約 本異 分二、
    
初明 本境二句。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境想分別章 定四五句 互四五句 輕重

P127

    次明 異境二句。
      
疑減半 以疑猶豫、半涉是非。是於異境 復減半心、故 輕於 想。』


△戒疏續云『
此判輕重、據 本重異輕 為言。
         
本輕異重、例之即是。
 如 非畜、人 為異境。可以例諸。』

   行宗釋云『
三明 本異重輕 中、
 
立義。
 如下 顯相。』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上來 持犯總義中 第七章境想分別

 

第八章 別簡性重

別簡性重中分為五節一 剋漫

                  二 錯誤

                  三 身口互造

                  四 教遣

                  五 重犯戒

 

第一節 剋漫

▲戒疏云『
言其 剋者、本情專注 唯在一境。
若言 漫者、通涉無準。』

  行宗釋云『
唯有一、
通大小。
即訓定、
猶徧也。』見戒疏記卷五

  資持云『
剋謂 情專一境、
漫謂 心涉多緣。
復有二。
  
一者 大漫、如本標心 徧通三趣、俱是所期、隨作成犯。
  
二者 小漫、但該人道、不兼非畜。』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剋漫中分為三項

              盜殺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境想分別章 輕重 別簡性重章 剋漫

P128

第一項 婬

▲戒疏云『
約婬為言。犯無剋心、同成極重。
 以明之。
 有染心 將欲成犯、初期在此 而後會彼。
男女境亂 張王者別、或 人畜趣乖 境心雙轉、但使境交 無非大重。』

  行宗釋云『
判犯。
  釋成。
   
初句 徵。
 
  有二、
     
初四句 通示。
         
染心將欲 即起方便、
         
期此會彼 即至果本。
     
別顯。
         
餘人非畜 境轉 想疑 心轉 境心俱轉。』見戒疏記卷五

 

第二項 盜殺

▲戒疏云『
盜殺 剋心相當、方成重罪。
心境俱違、但結方便。』

  行宗釋云『
盜殺中 略示剋心。
 
剋有重輕、漫唯通犯。
 
但明 剋異、漫則可知。』見戒疏記卷五
  資持云『
盜殺二戒。
大漫 隨境成犯。
小漫 異趣非犯。
剋定一人、三趣非犯。』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剋定一人 三趣非犯者、盜戒可爾。殺戒 張去王來、緣王張解、誤亦成重。如 下節委明。

 

第三項 妄

▲戒疏云『
三趣齊現、內知歷然、犯無剋心、通境隨犯。
三趣不現、隨剋 隨犯。』

  行宗釋云『
妄語 論剋、不同 殺盜。
但有多境 則不成剋。
單對一境 方成剋義、如本期人、畜現非犯。』見戒疏記卷五

據上 剋漫別配 四戒文義、並參用下節文、列表如下。
 大漫 標心 徧通三趣、小漫 且約 唯期人趣、剋心 且約 唯期張人 或張人某物。下節列表 亦爾。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別簡性重章 剋漫 婬 盜殺 妄

P129

不論剋漫三趣─────通犯

 

大漫───三趣物────通犯

  小漫──┬人物─────

          非或畜物───非犯

  剋心──┬張人某物───

            張人他物

            王人等物┴──非犯

 

大漫───三趣────通犯

  小漫──┬人趣─────

          非或畜趣───非犯

  剋心──┬人趣───非犯

                ───犯通人趣 結犯 不論張王

            非或畜趣───非犯

 

大漫───三趣────通犯

  小漫──┬三趣俱現 或二趣現───通犯 與大漫同

          僅一趣現人趣─────

                    非或畜趣──非犯

  剋心──同上小漫

統觀 已上四戒、於大漫小漫 剋心三義、唯有盜戒 最為完備。婬戒 一概不論。妄戒 剋心、與小漫全同。
又小漫中 三趣俱現 通境隨犯、與大漫同。殺戒 於剋心中 人趣誤者 亦通結犯、與小漫同。
 下節 錯誤二義 別配四戒 表例此可知。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別簡性重章 剋漫

P130

第二節 錯誤

▲戒疏云『
立錯誤義者、並是不當 本心之謂也。
  現緣境差 為義。誤就 不現緣境差、心 謬忘為義。
 以然者。現緣二境 相別顯然、及至造趣 事容舛錯、即名 眾境交涉 為錯。
論誤者、心通前後 不可雙緣、如 前心謂此 後心謂彼、心想謬忘 故謂之誤。』

  行宗釋云『
通示。
  別釋、
   
略分。
 
  委釋、
     
初釋 錯義。
     
釋誤義。

準文顯相、不出境心。
論境有二、
   
現不現別、
   
多與少別。
心亦有二、
   
忙亂迷謬、
   
臨機前後。
如是尋之、不更繁釋。』見戒疏記卷五

錯誤中分為四項一 婬

              二 盜

              三 殺

              四 妄

 

第一項 婬

▲戒疏云『
初之一戒、無論錯誤。患起內心、通皆障道。
 是正道、不問迷誤。或 此彼男女 非畜諸境、緣此 謂彼、誤亦犯重。
 雖交涉、錯亦犯重。』
  行宗釋云『
初示 不立。
  顯犯 二、
   
初明 誤犯。
 
  錯犯。』見戒疏記卷五

 

第二項 盜

▲戒疏云『
語盜而言。
漫心無寄、三趣有物 皆欲盜奪。
及至往趣、縱境差舛 心有迷忘、皆稱欲心、錯誤齊重。』

  行宗釋云『
約三趣 二、
  
初明 大漫。
  
不論錯誤、三趣隨犯。』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別簡性重章 錯誤 婬 盜

P131

△戒疏續云『
若先剋定 要取人物、不盜餘趣。
 往盜時、境交 想轉、雖 舉離處 不成罪攝。
 不稱本心。
屬本主、以於此物 元無盜心。
境既非、何過之有、故錯與誤 俱不名犯。
 知錯誤、即應還主。不還起盜、後方成重。』
  行宗釋云『
二明 小漫中 有二、
    
起心。
  
  明造境 三、
      
判非犯。
         
境交 錯、
         
想轉 誤。
         
若得人物 犯重無疑、若非畜物 則開無犯。
    
 不稱 釋所以、
          
初句 示心非。
               
不稱 本期在人故。
          
三句 明境非。
               
屬本主 猶是 非畜物故。
          
四句 雙結。
    
  後犯。
           
前開 離處、後知起盜 則非所開。
           
非畜 中罪下罪、望盜 。』


△戒疏續云『
對人趣 辨錯誤者、俱亦非犯。
 欲盜張、忽得王物。既非所期 即是境差。物非本物 又是想差。
 此為異、境不稱心。後物無心、心不當境。
 錯與誤 並同不犯。』

  行宗釋云『
對人趣 中三、
  
標示。
 
  顯相 又二、
    
心境俱差。
  
  開犯所以、
         
初二句 躡上 境差。
             
據此為異 本期張人故。
             
境不稱 得王物故。
         
次二句 躡上 想差。
  
  結示。』


△戒疏續云『
三對同主 辨錯誤者、俱非犯也。
  善生云、盜金得銀、還置本處、不得盜罪。
 律、男想 盜女物者 犯。據 漫心也。』

  行宗釋云『
三對同主 中三、
   
通標。
 
  引示。
     
得銀許還、則知離處 不即成犯。
     
知銀不還、後心自結。
 
 下點異。
     
律文結重、似不開誤、故須引決 與上無違。
     
據漫心 小漫也。』


▲行宗云『
前之三門。
   
初是漫心 兼含大小、
   
後二剋心 別開自他。
對異趣、
對異人、
約異物。』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第三項 殺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別簡性重章 錯誤 盜 殺

P132

▲戒疏云『
論殺戒者。
無所寄、三趣同害。
及至行事、不稱初期、雖有少乖、不妨 本有害意、故使錯誤 同成一重。
 若論剋局、但是一緣。造趣行害、相應成重。
 若非本期、則非殺境。
往加害、境則交涉 或以迷忘、非畜雖死、不稱本期、又無殺心、錯誤不犯。』

  行宗釋云『
初明 三趣 中二、
 
前明 大漫。同上無開。
 若論 次明 小漫。
   
而云 對大為言。
文中二、
   
初明 本趣成犯。
 
 若非 二明 異趣俱開、
       
初示 乖期。
       
開犯。
         
交涉 錯、
         
迷忘 誤。』


△戒疏續云『
就人趣 以論錯誤。
  剋心害張、不欲害王。
境歷然、心緣亦別。
以殺具 害張之時、而彼王人 忽然與我 刀輪相應、王命雖斷、由 非心故、錯 則不犯     
 若論其誤、張去王來、緣王張解、加害者 犯。
望後王、雖非本期、以心不了、緣此謂彼、既 人想不差、殺緣具故、雖誤犯重   
上方便 已為分別。』

  行宗釋云『
就人趣 中二、
    
總標。
  
  別釋 又二、
         
前釋 開錯為三、
              
初明 標心。
              
對境。
                  
張王並現 故云歷然
                  
期意在張 故云心別
              
錯相。
      
 若論 次釋誤犯 為三、
            
初文 斷犯。
            
釋犯所以。
            
指廣。
                 
境差方便 中。』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境差方便 中者。見本篇 前闕緣不成章、顯相中、第四 境差 文。

 

第四項 妄

▲戒疏云『
論妄語業、異趣通辨。錯犯、誤非。
 漫心無簡、錯誤隨犯。』

  行宗釋云『
初明 三趣 二、
    
初明 小漫。
         
本欲誑人、非畜境交、錯亦隨犯。前後互差、境想開迷、故誤非犯。
 
 下二句 大漫。』


△戒疏續云『
對人趣、錯誤俱犯。
    
由詐顯道德 謀誑在人、表聖招利 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誤同重。』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別簡性重章 錯誤 殺 妄

P133

 行宗釋云『
對人趣 中。亦即小漫。準知大妄 不開剋心。』


△戒疏續云『
就所稱 凡聖二法。
 欲說聖、口錯稱凡。既非聖法、前無所損、故錯非重。
 就聖法 明於錯誤。如善見云、錯說三四禪 皆同一重。』

  行宗釋云『
三約 所稱法 中二、
    
總標。
  
  別釋 又二、
         
初約 凡聖互論。
              
唯明 亦應開。
       
  單就聖法 以辨。
              
心雖錯誤、說聖不殊、故無差降。』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已上錯誤 別配四戒 大科附錄於下、以備對閱。

初約三趣────┬初明 大漫

                 二明 小漫

  二對人趣(剋心)

  三對同主(剋心)

初明三趣────┬初明 大漫

                 二明 小漫

  二就人趣(剋心)

初明三趣────┬初明 小漫

                    二明 大漫

    二對 人趣(剋心)

    三約 所稱法

據上錯誤 別配四戒文義、並參用前節文、列表如下。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別簡性重章 錯誤 妄

P134

不論剋漫不論錯誤三趣通犯

 

大漫───不論錯誤三趣物───────通犯

  小漫──┬────非或畜物──────非犯

          ────非或畜物──────非犯

  剋心──┬───┬王人等物

                    張人他物┴─────非犯

            ───┬王人等物

                      張人他物┴─────非犯

 

大漫───不論錯誤三趣────────通犯

  小漫──┬────非或畜趣──────非犯

          ────非或畜趣──────非犯

  剋心──┬────王人等───────非犯

            ────王人等────────  通人趣結犯不論張王

 

大漫───不論錯誤三趣────────通犯

  小漫──┬────三趣俱現 或二趣現───  若準前剋漫節文、通境隨犯

                                              、與大漫同。不待錯故。

          ────僅一趣現人趣────

                              非或畜趣非犯

  剋心──同上小漫  若依此節疏文、統論錯誤、而云在人。

                      實則誤唯人趣、錯亦通結、與小漫同

 

第三節 身口互造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別簡性重章 錯誤 身口互造

P135

身口互造中分為三項一 婬

                  二 殺盜

                  三 妄

 

第一項 婬

▲戒疏云『婬戒成犯、事在形交、故唯在身。口非犯意、由無語故。』
  行宗釋云『
由無語 口能成故。
律中、教他作婬、他 作犯中罪、不作 但下罪。』見戒疏記卷五

 

第二項 殺盜

▲戒疏云『
殺盜 二戒。身口互造、兩得相成。然身為根本、口為枝條。
 以然者。損財害命、身自獨成、不待語助、故知身本。
 語教死、言了未成、待前命斷 方得重罪、要由彼身 助口成業、故知枝條。』

  行宗釋云『
初明 不互造 二、
    
立義。
       
上二句 造成通互、容相助故。
       
下二句 結業不互、局本枝故。
         
正位、
         
旁兼。
  
  徵釋所以、
       
釋根本。
     
  釋枝條。』


△戒疏又云『
若依 多雜等論、三業不互。
 以者何。業性 異故。
 不究竟。雖了了、未得成業、要由身助。』

  行宗釋云『
二明 互造 二、
    
出前所計 為二、
       
示宗。
          
多雜等論 有部所計。
     
  出不互所以 則有二意、
           
約業異釋。
              
若約 能造色、身是 可見有對、口即 不可見 有對。
              
若據 所造過、身造 婬盜殺、口作 誑妄。
              
若約所發、業性不混。
              
若取來報、感果不同。
        
  次約 事不竟釋、
              
初句 立意。
              
釋成。』


△戒疏續云『
若依 本律、成論 所通。三業互造、各自成業。
 故彼文云。
     
不善業、身亦可造、隨以自身 殺害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別簡性重章 身口互造 婬 殺盜

P136

眾生。
     
口亦可造、或教人死、或以呪殺。
     
心亦可造、有人發心能令他死。
 彼論云。
     
和利經說、外道神仙 起一瞋心、殺那羅國。
     
檀特等 諸險難處、皆諸仙人 瞋心所作。』

  行宗釋云『
正示今宗 中為二、
    
示宗。
       
各自成 隨約能造、結業成罪。
       
不同多雜、從所作事、判定身口。
  
 故彼 引示。
       
且明殺業、餘可準知。
       
文中二、
         
通明三業。
            
身口意三、如文次列。
            
而身是正、口意為互。
            
教死 論云教勑、即是遣使。
            
文無歎死、義亦同之。
       
  別示心造 論文二節、
            
初引 經證。
                 
那羅國 具云那羅 千陀羅國。
            
舉事證。
                 
檀特 西土 山名。
                   
音義云、或言 單多羅迦山、此云 蔭山。
                   
此明仙人 心業強猛、證上起心 能害故。』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第三項 妄

▲戒疏云『
妄語一戒。本希名利、非 言不成。
 有身現、無疑成重。比前 互造 可以類之。』
  行宗釋云『
   
正業。
 
  互造。
     
現相 必約前信、故須 無疑。』見戒疏記卷五

 

第四節 教遣

教遣中分為二項一 教人

              二 遣人

 

第一項 教人

▲戒疏云『
先明 教人。
    
言婬戒者、自作成重。
    
教人為非、樂染前人、於我無預、不得同犯。』
   行宗釋云『
  
中。
     
於我無預 言能教人 不預其樂也。』


△戒疏續云『
殺盜二戒、過通損益。自作教人、損境暢思、期契相同、彼我同犯。
 或能教者 剋所使意異、或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別簡性重章 身口互造 殺盜 妄 教遣 教人

P137

時節早晚 坐立乖契。或互顛狂 捨戒、緣闕。但有少差、於此犯法、教者不犯。
 漫心無寄、隨作相應、皆名為 犯。』

  行宗釋云『
殺盜 中二、
  
通明犯相。
     
損益 損他益己。
         
婬唯適己 而非惱他、殺盜兩兼 故通損益。
 
 或能 別簡剋漫、
      
科中。
         
或時等 且列五異。
         
時節 坐立 緣闕 此三 並約所教、
         
顛狂捨戒 則通能所 故云 也。
 問、如 教殺坐人、彼立即害、云何非重。
答。既云 剋心、能教應言、見坐可害、立不應害。此則不犯。
   
若不指定、同下漫心。
   
時節早晚 亦同此釋。
 
 此明漫心 不定早晚 等也。』


△戒疏續云『
大妄語者、自說成重。
教人稱聖、名利擁彼、於我無潤、故不同犯。』
  行宗釋云『
妄語 中。
  
問、文云 教他不犯者。如 教他稱己、自得名利、豈不犯重。
  
答。此落後遣、非 此所明。』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第二項 遣人

▲戒疏云『
教者 利己義疏、遣者 向己義親。
 何以明之。且如戒中。
遣人 就己行婬、遣人 說己得聖、利樂是我、犯齊究竟。
殺盜兩戒 無有遣義、故非所論。』

  行宗釋云『
 
分示。
 何下 推釋。可解。
 問、殺盜何以無遣義耶。
答。遣人殺己、罪不至果。豈有令他 盜取我物。
   
是則 婬妄二戒 遣重教輕、殺盜兩戒 有教無遣。』 戒疏記卷五

 

第五節 重犯戒

此節文中 重字、有 平呼 去呼 二別、宜細分之。平呼者 如重犯是、去呼者 如四重戒是。


▲事鈔云『
若論重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 一一上罪。
 婬 眾多重犯、餘 盜殺妄 重犯亦爾。』

  資持釋云『
重犯有二、
   
同名之罪 四重互望、
   
同種之罪 四戒各論。
   
上通十誦、下局本宗。
   
文約四戒 各別論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別簡性重章 教遣 教人 遣人 重犯戒

P138

重、即明今宗 同種之義。』


△事鈔續云『
此說 別解脫戒、由境緣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別犯。
  薩婆多云、寧可一時 發一切戒、不可一時 犯一切戒。
  婬戒、女人身上 發得二十一戒、男子身上 得十四戒。餘法界中 男女亦爾。
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 污一婬戒。自餘諸婬、戒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

  資持釋云『
  
初敘 宗意。
      
律儀從境 故名別脫、道定從心 即是總脫。
  引論委釋 二、
      
舉文。
         
受是懸擬 故可總發、犯是臨境。故唯別犯。
    
  歷示、
           
總發。
                
文中 別舉婬支 以明、餘可例顯。
                
婬境 約道、女三男二。
                
婬心 三毒、三單三複一具。
                
隨緣間起、以心歷境、故發多戒、如文所列。
           
別犯。』


△事鈔又云『
世中有人、犯一婬戒、初乃惶懾。後復思審、謂 言失戒、遂即雷同 隨過皆犯。
 不由 愚於教網、自陷流俗。
  但犯一婬、諸婬 並皆不犯。餘殺盜等 常淨儼然。』

  資持釋云『
   
敘非。
  
  正斥。
  
  重示。』


△事鈔續云『
同法之儔、理須明察。
  先嚴淨識。託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方便。
  先非攝慮、對境 不能不犯。
犯業成、必須 無覆早懺、還成本淨。』

  資持釋云『
初二句 囑其所告。
   
受隨一等 故名同法
  正勸 又二、
   
示持行。
      
謂謹攝、淨識即心、五塵皆境。
      
所謂 方便正念、常擬對治也。
      
嗚呼。末世凡流 沈溺滋久、攝念離染 未見其人。
      
自非 宿善資熏、明師訓匠。
      
勤求聖教、精擇良明。志慕孤高、行希清卓。時時不懈、日日如新。
      
體達前塵 反求欲本、或 冥心所受 專意通持。故得 對境蕭然、遇緣確爾。
      
翔而後集、默而識之。其猶 揮手於空 了無滯矣、著鎧入陣 何所畏乎。
      
惑業未銷、死生可懼。豈唯言說、即是清昇。
      
在欲遠塵 良恐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別簡性重章 重犯戒

P139

非爾所及、居凡學聖 故且 抑而為之。
      勿事悠悠、宜應切切。因茲言及、一為深思。
  勸犯悔、
      
上二句 成犯。
      
懺益。
           
大慈博愛、於物無遺。雖 惡行下愚、亦 苦加提引。
           
祖恩所及、無得而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上來 持犯總義中 第八章別簡性重

 

第九章 廣斥愚教

▲事鈔云『
今時 不知教者、多自毀傷。
云此戒 律所禁止、是 聲聞之法。於我大乘 棄同糞土。
猶如 黃葉 木牛 木馬、誑止 小兒。此戒法 亦復如是、誑汝 聲聞子也。』

  資持釋云『
初敘 倚濫毀傷。
    
自毀 身為佛子、反毀 佛教故。又 自身稟戒、反毀 戒律故。
  
 如黃葉等 此明倚濫、即佛經中 有此言故。
涅槃云。
嬰兒啼哭之時。  小機  
父母即以 楊樹黃葉 而語之言、莫啼、我與汝金。 喻如來施權也
 嬰兒見已、生真金想、便止不啼、  謂得涅槃
 然此楊葉 實非金也。 非大涅槃
 木牛木馬 木男木女、嬰兒見已、亦復生於 男女等想。 喻亦同上
 此明 如來 追述爾前 施小之意。
至涅槃時、決了權疑、同歸常住、寧復有小耶。此所謂 不知教也。』


△事鈔續云『
原夫 大小二乘、理無分隔。
 機設藥、除病為先。
  鹿野初唱、本為聲聞、八萬諸天 便發大道。
    
雙林告滅、終顯佛性、而有聽眾 果成羅漢。
 此推之。悟解在心、不唯教旨也。』

  資持釋云『
約理正破 三、
    
教逐機分 又四、
       
初二句 敘教本融。
           
若據大小、理教實異。
           
今約 從本施出、或約 開會有歸、故云 無分隔耳。
     
  因機故異。
     
  引證、
            
說小悟大。即 無量義經。
            
雙下 說大悟小。即 涅槃經。
     
  準經顯意。
            
此謂 如來 一音演法、眾生 隨類得解。
            
然此 但望 言教是一、至於佛意 不無密赴、故使 隨類得益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別簡性重章 重犯戒 廣斥愚教章

P140

也。
            
此明不以所學、即判大小。
            
達其大者、一切歸大、何妨學律。
            
志之小者、所為皆小、徒自窮經。
            
故曰 在心 不唯教也。』


△事鈔續云『
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為、必以 威儀為主。
  身口所發 事在戒防、三毒勃興 要由心使。
 
先以戒捉、次以定縛、後以慧殺、理次然乎。
 今有 不肖之人、不知 己身位地、妄自安託 云是大乘。
       
輕弄真經、自重我教。
 
勝鬘經說、毗尼者 大乘學。
     
智論云、八十部者 尸波羅密。
 
此經論、不入其耳、豈不為悲。』

  資持釋云『
三學次第 為二、
  
初推戒功 二、
      
敘佛偏弘。
         
施為 通語一期 化物軌度。
         
威儀 即目 戒學。
         
尊也。
    
  出所以、
         
初明 對病。
              
身口即業、
              
心使是惑。
              
卒也。
         
次治。
              
戒學居初、釋成為主耳。
 
 今有 斥誑妄 三、
    
敘所計。
       
位地 薄地凡夫。
       
安託 無疑畏。
       
輕真經 毀律教也、
       
重我教 黨所習也。
    
據教反質。
       
二文並約 開會之義。由本小教、歸一佛乘、故兩皆云。
       
即八十 即目 段數、
       
即指 根本一部。
       
聲聞 但云羅、菩薩 則加 波羅密 即六度之一。
    
傷其愚暗。
       
教雖顯了、聞而不信、故云 不入耳。』


△事鈔又云『
百喻經云。昔有一師、畜二弟子、各當一腳 隨時按摩。
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 折其所當之腳。彼又嫌之、又折 大者所當之腳。
  方等學者 非於小乘、小乘學者 又非方等。故使 大聖法典、二途兼亡。
  證知、今自目睹。』

  資持釋云『
相非滅法、
  
引經。
     
喻如來、
     
弟子 喻學者。
     
喻兩乘、
     
按摩 喻尋究。
     
其下 學大毀小、
     
彼下 學小毀大。
 
  法合。可解。
    
方等 大乘之通名。
 
  顯驗。』


△事鈔又云『
恐後 無知初學、為彼塵蒙。故曲引張。
 恐同染。悲夫。』

  資持釋云『
示意結勸 中、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廣斥愚教章

P141

    初示 廣斥之意。
         
濫大不肖之者。
         
塵蒙 邪言惡見 壞信喪道、猶如塵垢、穢於淨物故也。
  
  囑累。
      
所謂 素絲易染、朱紫難分。雖 委曲指陳、猶 未能知返。
      
豈非 禁情節欲 舉世之所難、縱意為非 人之所欲。
      
祖師之世、其風尚然。況及於今、無足怪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此章大科別錄如下。

初敘倚濫毀傷

二約理正破──┬初教逐機分

三示意結勸    二三學次第

                三相非滅法

 

上來 持犯總義中 第九章廣斥愚教

上來 持犯篇中 第一門持犯總義

 

第二門 持犯別相

持犯別相中分為二章一 性罪

                  二 遮罪

 

第一章 性罪

已下 所列性罪、重輕不同。今列略表、預示其概。餘如 文中委明。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總義門 廣斥愚教章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P142

──殺人、上罪──殺非人、中罪── 殺畜生、下罪

──五錢、上罪──減五錢、中罪── 一錢、下罪

──正道、上罪──非道、中罪

──大妄、上罪────────── 小妄、下罪兩舌惡口綺語併同

 

性罪中分為四節一 殺

              二 盜

              三 婬

              四 妄

 

第一節 殺

▲戒疏云『
經明 性重、多以 此戒為初。豈非 身為業先故、殺業 因首故也。
 言 性重者、以 性含輕重也、重則 人道、輕則 非畜。約境分心、故 罪階三位。』見戒疏記卷七

殺戒所攝、人及非畜。已下諸文、多約殺人而言。非人畜生、可以例知。

殺中分為三項一 犯境

            二 犯相

            三 不犯

 

第一項 犯境

▲事鈔云『
人者。律云、從初識 至後識、而 斷其命也。
 初識者、謂 初識在胎、猶自凝滑、是識所依。
乃至命終 最後一念 未捨執持、隨煖壞者 是也。』

  資持釋云『
註中 初至所依 釋上 初識。
    
大集經云。歌羅邏時、 此云雜穢。
    
入胎七日 狀如凝酥 凝滑也。
    
即有三事、一命 二煖 三識。
    
出入息 為命、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殺 犯境

P143

不臭不爛 為煖、
  
 業持火大 色不臭爛 此中 心意識 為識。
    
若壞凝滑、即壞 識之所依、命煖隨謝、便名犯殺。
 乃至 釋上 後識。
     
四大將解、識神未去、害亦成重。
     
疏云、隨有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二項 犯相

犯相中分為二支一 列緣

              二 隨釋

 

第一支 列緣

列緣中分為二類一 正明犯緣

              二 別示闕緣

 

第一類 正明犯緣

▲事鈔云『
犯緣 具五。
 
是人、
 
人想、
 
起殺心、
 
興方便、
 
命斷。』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疏云『
上明 人趣。
    
非人畜生 加害等同、但罪輕 為別耳。』
  行宗釋云『
    
非畜二殺 並五緣犯、具闕同之。』

 

第二類 別示闕緣

別示闕緣中分為五端一 闕初 

                  二 闕第二緣

                  三 闕第三緣

                  四 闕第四緣

                  五 闕第五緣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殺 犯境 犯相 列緣 正明犯緣 別示闕緣

P144

第一端 闕初緣

▲戒疏云『
若闕初緣。
小漫心起、但得 三中罪、以 非人畜杌 三境替故。
大漫心起、但得 一中罪、三趣隨犯 俱無差故。
若對剋心、加王異境 來替張處、則有四句 可準上思。』

  行宗釋云『
闕三別、即 大小二漫 剋心也。
 
 大漫 一中罪 以三趣齊害、杌境來差、心期雖漫、望人從重、故得中罪。
    
必對杌木起非畜想、應得下罪、非此所明、在文蓋闕。
 此中結句。
   
大漫一句 杌作人想。
   
小漫三句
       
非人 人想
       
畜生 人想
       
杌木 人想。
剋心中 但加一句 王作張想 殺則同重、餘三同前 故云四句
通前二漫 總有八句。』見戒疏記卷七

此中結句、列表如下。

大漫一句杌作人想中罪  殺人方便罪───────────┐

        (杌作非畜想下罪  殺非畜方便罪今文闕略不明)    

小漫三句非人作人想中罪  殺人方便罪                   

        畜生作人想                                  

        杌作人想──                                  

剋心四句王作張想──上罪  行宗云、張王是別、人趣是通、  總有八句

                            今就通結故成殺重。  此約誤   

                            言。若錯不犯重、唯結殺張方   

                            便中罪。                      

          非人作張想中罪  殺張方便罪                    

          畜生作張想                                  

          杌作張想───────────────────┘

錯誤之義。見前 持犯總義、別簡性重、第二節錯誤 中委明。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殺 犯相 列緣 別示闕緣 闕初緣

P145

第二端 闕第二緣

▲戒疏云『
闕想緣。
  
亦有 大小兩漫 一剋心。』

  行宗釋云『
通舉三位。
  
一一位中 各有 想疑單雙 之別、如 指略中。』


△戒疏續云『
且對 剋心生想 有四句、一上罪 三中罪也。
 剋心生疑 有十句、一上罪 九中罪 也。謂 直疑有四、互疑有六。亦可準知也。
 剋心雙闕二緣 四十句、如王境差 心對有十、乃至杌木 例可解也。』

  行宗釋云『
別釋剋心 中。
      
句法交亂、須作圖相。三位不同。

 

初闕想四句┬───────────張作王想、上罪

          ├───────────張作非想、中罪

          ├───────────張作畜想、中罪

          └───────────張作杌想、中罪

 

二疑心十句┬──────直疑四句張作王疑、上罪

                              張作非疑、中罪

                              張作畜疑、中罪

                              張作杌疑、中罪

          └──────互疑六句為張為非、中罪

                                為張為畜、中罪

                                為張為杌、中罪

                                為非為畜、中罪

                                為非為杌、中罪

                                為畜為杌、中罪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殺 犯相 列緣 別示闕緣 闕第二緣

P146

三雙闕四十句初王人來差十句直疑四句──┬張疑、上罪

                                      非疑、中罪

                                      畜疑、中罪

                                      杌疑、中罪

                          互疑六句──┬為張為非、中罪

                                        為張為畜、中罪

                                        為張為杌、中罪

                                        為非為畜、中罪

                                        為非為杌、中罪

                                        為畜為杌、中罪

            二非人來差十句直疑四句──┬張疑、中罪

                                      非疑、中罪

                                      畜疑、中罪

                                      杌疑、中罪

                          互疑六句──┬為張為非、中罪

                                        為張為畜、中罪

                                        為張為杌、中罪

                                        為非為畜、中罪

            三畜生來差十句併同上非人  為非為杌、中罪

            四杌木來差十句            為畜為杌、中罪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殺 犯相 列緣 別示闕緣 闕第二緣

P147

通前三心、總五十四句、三上罪 五十一中罪。圖中可見。
但知前二 心差境定、後一 復加 境差 故號 雙闕耳。』


△戒疏續云『餘 大小漫、心境闕相 可以準知。』

  行宗釋云『
指略二漫。
  
小漫 但除 王人、則 想有三句 疑但九句。
        
雙闕 除王境差、但存三境、亦各九句。
       
總前三位、共有三十九句。
       
大略同上 圖相、唯直疑中 各除 第一句為異、又通改張字 為人字讀之。
       
準前易見、不復重出。
 
 大漫 三境通害、但有 杌為異境。止有一十三句。復恐難曉、故須列示。

 

初闕想三句─────────────┬人作杌想、中罪

                                    非作杌想、下罪

                                    畜作杌想、下罪

 

二疑心六句┬────────直疑三句人作杌疑 、中罪

                                  非作杌疑、下罪

                                  畜作杌疑、下罪

          └────────互疑三句為人為杌、中罪

                                    為非為杌、下罪

                                    為畜為杌、下罪

 

三雙闕四句杌木來差───┬直疑一句杌疑、一中罪 二下罪

                          互疑三句為人為杌、中罪

                                    為非為杌、下罪

                                    為畜為杌、下罪見戒疏記卷七

小漫句法圖表、記中闕略不出。今依其文義、為之補出、附列如下、以資學者參攷。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殺 犯相 列緣 別示闕緣 闕第二緣

P148

初闕想三句─────────────┬人作非想、中罪

                                    人作畜想、中罪

                                    人作杌想、中罪

 

二疑心九句┬────────直疑三句人作非疑、中罪

                                  人作畜疑、中罪

                                  人作杌疑、中罪

          └────────互疑六句為人為非、中罪

                                    為人為畜、中罪

                                    為人為杌、中罪

                                    為非為畜、中罪

                                    為非為杌、中罪

                                    為畜為杌、中罪

 

三雙闕二十七句初非人來差九句直疑三句──┬非疑、中罪

                                        畜疑、中罪

                                        杌疑、中罪

                            互疑六句──┬為人為非、中罪

                                          為人為畜、中罪

                                          為人為杌、中罪

                                          為非為畜、中罪

              二畜生來差九句併同上非人  為非為杌、中罪

              三杌木來差九句            為畜為杌、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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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9

第三端 闕第三緣

▲戒疏云『
闕殺心。
或無罪、如開緣中。
或得中罪、謂苦治人、過與病藥、近死方便、但無殺心。』

  行宗釋云『
苦治 即有過 因罰而死。
與病藥 不好心 看、反令增病。』見戒疏記卷七


▲事鈔云『
伽論。
病人不欲 起不欲舒、若起者 當死、看病人 強與食藥 死者、中罪。
未熟、強破命終、亦爾。
 不與食、不治療、因而死者、亦中罪。』

  資持釋云『
不善看病 因而致死、但無害意 故並中罪。
  
與食破癰 兩犯並謂 不合與而與。
 次 不下 與而不與。』

   資持云『
上引伽論 皆結中罪者。若無害心 不合有犯、若有害心 結犯復輕、進退難定。
今以義求。但看病者 心有強弱。
若懷慈濟、因而致死、如律所開。
汎爾為之、不顧得失、失治死者、由本無心 故不結重、
近於 殺業緣闕 故有中罪。思之。』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四端 闕第四緣

▲戒疏云『
闕方便。
由未起故、不制單心。
 或得下罪。雖心緣殺、以未動身、尋悔故也。
 或得中罪。如十誦中、厭患懈怠 不好看病 致死、但結中罪、以 無方便故。』

  行宗釋云『
初約 無犯 明闕。
    
未起 未至。重緣也。
 次 犯下罪 明闕。
    
即約重緣 遠方便罪。
 三 犯中罪 明闕。
    
無方便 反有方便 即攝上罪。』見戒疏 記卷七

 

第五端 闕第五緣

▲戒疏云『
闕第五緣 未斷命。
如上 七方便、則具 七中罪。
 如 十誦云、殺人未死、則 狂發戒捨、但結中罪。』

  行宗釋云『
闕命斷 中、指上 七緣。
 下引十誦、略證初緣。』見戒疏記卷七

指上七緣者、見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章。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殺 犯相 列緣 別示闕緣 闕第三緣 闕第四緣 闕第五緣

P150

第二支 隨釋

隨釋中分為二類一 廣辨殺相

              二 別明非畜

 

第一類 廣辨殺相

廣辨殺相中分為四端一 自作教人

                  二 用語破國

                  三 讚死

                  四 自殺

 

第一端 自作教人

▲事鈔云『
四分云。殺有二種。
一者 自殺。
  
  身現相、口讚死相、阬陷、倚撥、若安殺具、及 以與藥等。』

  資持釋云『
先明 自殺、
 
初句 標。
  列相。
   
含註戒本 有八、今闕二種、下引足之。
   
身現相  或令怖畏墜墮、或示死相等。
   
口讚死相  含註戒本作口現相。 謂以言說勸教、 或以大聲恐喝。  今鈔語局初解。
 
 阬陷  知人行從此道、 故設阬陷令墮死也。
   
倚撥  審彼倚撥其處、 便施刀杖、 彼依而死。
   
安殺具 安置繩索刀杖、 令其取死。  
   
與藥
   
文云 謂自殺 謂自行殺、 若身 若杖、 隨死者是。
        
身口俱現相 身兼口歎

上段記文中所含小註、皆撮略戒疏文義、分釋殺相。宜與大字連合讀之。次段記文中小註亦爾。


△事鈔續云『
教他而殺。隨其前使。
 若教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展轉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書、教遣書等。
 任方便、但令命終 稱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

  資持釋云『
教人 中、
 
標示。
 若教下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殺 犯相 隨釋 廣辨殺相 自作教人

P151

二列相。
   
含註戒本 具列十一、今鈔 亦闕二種。
   
教歎  含註戒本作遣使歎。 謂遣人語彼也    
   
教遣使 指示所教、 令遣人往害  
   
往來使 受語往害。還來重往  
   
重使 隨續使人乃至百 千、 令害一人   
   
展轉使  彼使不去、 轉使他往乃至百千、最後人殺、 隨前所使皆同一重。 
   
求男子 選擇有勇、令往害之。 
   
教求男子 使他求也。 
   
遣書 表於紙墨、令用死者。 
   
教遣書使他代作
 
 取餘二 求持刀人  謂能殺者 教求持刀人也。
  總示。
     
欲顯上文 列相未盡、又遮惡人 避此造彼、故用此語 通而攝之。
     
能教犯 且據 本犯之人、若論所教 則通道俗、若是道人 能所皆犯。』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所教 若是俗人 已受五八戒者、亦犯。

 

第二端 用語破國

▲事鈔云『
薩婆多。
比丘知 星曆 陰陽吉凶。
比丘語、征破異國、殺害得財、皆犯盜殺 二上罪。優婆塞 例同。』

  資持釋云『
由比丘語 教他業。
犯盜 攻擊劫掠、損彼物故。
優婆塞同 五八並制故。』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三端 讚死

▲事鈔云『
薩婆多。
若為一人 讚死、此人不解。
邊人解用 此法死者、無犯。』

  資持釋云『
剋心 專緣一境、無意於他。
若心通漫、隨死 皆犯。』


△事鈔續云『
今多有人 自焚。
多有 愚叢七眾 讚美其人、令生欣樂、並如律本 結重。』

  資持釋云『
如律重 同歎死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四端 自殺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殺 犯相 隨釋 廣辨殺相 自作教人 用語破國 讚死 自殺

P152

▲事鈔云『
五分四分、自殺者 中罪。謂 結其方便。』

  資持釋云『
命斷戒失、無可犯故。』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
今亦有人、不知所以、自投焚溺、欲冀超昇。
苦因 未除寧亡 三有之報、死而無悔 實唯 一勇之夫。
將謂 永滅不生、焉知 此沒彼出。
固當 勤修三學、廣運四弘。
誦持 方等大乘、繫念 諸佛嘉號。
冀龍華 而得度、指安養 為所歸。
深厭死生、善識因果。欲除苦本、其要在茲。』見戒疏記卷七


▲事鈔云『
十誦、
   
不得 自傷毀形、乃至 斷指犯罪。』

  資持釋云『
斷指犯罪 相傳 並云下罪。』見事鈔記   卷十 八  

 

第二類 別明非畜

▲戒本註云『
若殺非人、若畜生有智 解於人語 若能變形、方便殺者 並中罪。不死者 下罪。
 畜生 不能變形、若殺者 下罪。』見含註戒本卷上

  戒疏釋云『
智變 有勝、加害 犯中罪者。以相同人、心非重者 何能害也。
 知而害 義依法科、不知而害 亦從律結。』

  行宗釋疏云『
初明 犯意。
  斷犯。
   
還約知論。
   
依法科 即結中罪、
   
不知從律 如常 犯下罪。』見戒疏記卷七

若知 水中有蟲、或用或飲者。亦應準此 而結下罪、隨 所用所飲 一一犯也。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
不犯中。
律云。若擲刀杖 瓦石材木、誤著彼身而死。
  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藥食 及以 來往出入而死者。一切無害心、不犯。』

  資持釋云『
前開誤失。
  開看病。
     
以藥食 因與而死也。
     
往來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殺 犯相 隨釋 廣辨殺相 自殺 別明非畜 不犯

P153

出入 含註戒本云 扶將病人 入房往反、
     此釋 濫上扶抱、但 上約臥起 下據往還耳、或可約看 病者出入 闕事釋之。
     
一切無害 上文略舉 此句通收、但約無心 不唯此二。』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
然此 由於他事、全無害心。不同 前明錯誤 之誤。學者知之。』見戒疏記卷七

前明錯誤者、見前持犯總義別簡性重章。

 

第二節 盜

▲資持云『
疏云、非理損者 為盜、公白取者 曰劫、畏主覺知 為偷。盜名通攝、故特標之。』


▲事鈔云『
性戒 含輕重也。性重之中、盜是難護。
  諸部明述、餘戒 約略 總述而已。
    
及論此戒、各並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
  別標此盜、用入私鈔。抑亦 勸誡之意也。』

  資持釋云『
示相難護。
  
上句 總示性戒、
  
次句 局就四重、
  
下句 獨顯今盜。
  據諸文 顯難、
      
前示 律論。
           
僧祇釋盜 涉五卷、十誦四卷、善見三卷。
    
  指別鈔。未詳何人。』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盜中分為三項一 犯境

            二 犯相

            三 不犯

 

第一項 犯境

▲事鈔云『
犯境之中。
  
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非理致損、斯成犯法。
 無主物、及以己物。或為緣差、境奪、心想疑轉。
  盜取之心、而 前非盜境、並不結犯。唯有 本心方便。』

  資持釋云『
示境。
  
六塵六大 攝盡一切、如下 自釋。
  明闕緣 又二、
   
別示闕相。
      
上二句 及下境奪 並名闕境、
      
非畜物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殺 不犯 盜 犯境

P154

故云也。
      緣差 互闕不定、或 心息物移 前事阻礙等。
      
想疑 即闕心也、於人物上 有三 非人畜生 及無主也、亦同之。
  通結非犯。
      
一往觀文、似結闕境。
      
然據 闕心、前境雖定、若望正作 非畜物疑想時、心不相當、亦非盜境
      
故下 總云 唯有本心方便 驗非偏判也。』見事鈔記卷十七

如下 自釋者。見下 犯相、隨釋、有主物、別人物、明 盜相文。

闕緣中。參閱 持犯總義、闕緣不成、列名顯相文。及下 犯相、列緣、別示 闕緣文。

 

第二項 犯相

犯相中分為三支一 列緣

              二 隨釋

              三 結示

 

第一支 列緣

列緣中分為二類一 正明犯緣

              二 別示闕緣

 

第一類 正明犯緣

▲事鈔云『
成犯相中、
    
總緣 具六種。
      
有主物、
      
有主想、
      
有盜心、
      
重物、
      
興方便、
      
舉離本處。
    
必具成犯。』

  資持釋云『
準疏 但有五緣、無今第五。
今鈔不釋、意亦可見。
 總括犯緣、不出心境。
   
一四 即境。
   
二三及五 是心。
   
六中 兼二、心境 合故。』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二類 別示闕緣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境 犯相 列緣 正明犯緣 別示闕緣

P155

別示闕緣中分為二端一 引疏犯緣

                  二 依示闕緣

 

第一端 引疏犯緣

戒疏 盜戒犯緣、與事鈔稍異。故須別錄 戒疏犯緣、俾與 闕緣互對。

▲戒疏云『
此戒 五緣。初是 人物。以盜 餘趣 不成重故。』

  行宗釋云『
雖通三寶、至於結重 多從主掌、是以初緣 通云人物
對簡非畜、如後 自分。』


△戒疏續云『
雖人主。
  
及至 盜損、還須 人想。若生餘想、疑謂 別境、則是 輕犯。是以第二 作人物想。』
  行宗釋云『文明 疑想 境想中 二三兩句。』


△戒疏續云『
問、想 二心 有差別否。
 。有同異也。
境無疑 曰知、
當境 意謂 為想。
能了境、想與知 同。
然知 唯了境、想 迷悟 故與知 異。
 以此心 知是人物、於下闕緣 轉想不便、謂 實達境、非 迷忘故。
人物想、即 順闕緣、不乖律文 境想互義。』

  行宗釋云『
問中。或有立云 知是人物、故 問決之。
 中、
   
初答 知想差別、
       
上句 通標。
       
分示。
       
顯同異。
  
  次明 立緣是非、
       
前敘 立知有濫。
            
意謂 若具緣中
            
標云知者、則人謂 後闕緣中 轉想皆是 明了之心、故不可立。
       
次明 立想順教。
             
以律 但有想差、不言 知故。
             
即差也。』


△戒疏續云『
雖當境。
盜輕物、不成重罪。故次 第三 是重物。』


△戒疏續云『
雖滿五。
無盜心、本自無咎。故次 第四 有盜心。』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列緣 別示闕緣 引疏犯緣

P156

△戒疏續云『
雖起盜。
未離處、損主未就、屬己不顯、亦 未成重。故次 第五 舉離處。』


△戒疏續云『
問、前後諸戒、緣具方便。今此盜緣 無方便者。
 答。損財 明盜、便成重罪。
  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 亦俱不明、但知 未離已前 並方便攝。』

  行宗釋云『
初問。可見。
     
若準事鈔、須具六緣、五興方便。今此除之、故發此問。
 答中、
     
初示 成犯齊限。
   
  次明 避濫不出。
       
互用三寶 燒薶壞色。
       
寄借抵拒 之類、但使虧損 即成盜業、不必方便。
       
然非 一向都無、故云 縱有不明等。』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端 依示闕緣

依示闕緣中分為五目一 闕初緣

                  二 闕第二緣

                  三 闕第三緣

                  四 闕第四緣

                  五 闕第五緣

第一目 闕初緣

▲戒疏云『
闕初境、得 三中罪。
  
非人物 替人物 處作 人想取、
  
畜生物、
  
無主物。
作人想。望本 人物不得、境差方便 中罪。
後之三物、本自無心、則 非罪也。
前義門、可以通之。
  小漫、人物 並取為言。
若據 剋心、王物替張 亦同前判、闕境還立。
此識相、舉一千從。可謂 持犯者。』

  行宗釋云『
前約 小漫。
    
大漫隨犯、故 非所論。
上二句 總標。
別示。
    
三種異境 替人物處、而非本境、故名 闕境。
示犯。
指廣。即 境差方便中。
  次明 剋心、
   
躡前以示。
      
同前判 張物不得 境差方便 中罪、王物無心 則無所犯。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列緣 別示闕緣 引疏犯緣 依示闕緣 闕初緣

P157

上小漫 人趣無闕 故云
   
結歎。』見戒疏記卷六

 

即境差方便中者。見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列名顯相、境差文。

大漫──隨犯、故非所論

小漫─┬非人物 作人想──中罪 盜人物方便罪

      畜生物 作人想──

      無主物 作人想──

剋心──王物 作張想─────中罪 盜張物方便罪

上列之表、且據疏記文而錄寫、稍有闕略。宜檢前殺戒闕初緣中結句列表、對閱可知。

 

第二目 闕第二緣

▲戒疏云『
闕第二緣、
   
據小漫者、九句中罪。謂 轉想疑心 雙闕各三、故有 九也。』

  行宗釋云『
闕第二中、
 
闕人想。
 
想疑 境定 心差、
 
雙闕 心境俱差。
用此三種 各歷三句、故成 九句。』    


△戒疏續云『
轉想者。
  
須人想 可得同境、臨欲取時 乃作 非人 物想。
  
後心時 俱得下罪。然律 但結 前心之罪、盜人方便、故云 人物 非人物想 取中罪。
   
句既爾、諸句諸戒 例同此解。
 
 二 人物 畜生物想。
 
 三 人物 無主物想。
罪或有無。
 
先知人物、後作 無主想、則有 前心罪。
 
本作無主、無心故 無罪也。』

  行宗釋云『
轉想 三中、
    
非人物想 又三、
       
初明 心轉。
            
須人想 本想也。
            
心境相當 故云也。
            
臨欲等 後心也。
       
辨罪相。
       
例通。
            
諸句 下八句。
            
諸戒 殺妄等。
            
若據殺戒 亦列句數、但不敘 前後心想 結罪之義耳。
  
 二 畜生物想。
  
 三 無主物想。
         
罪有無 即約轉想 本迷為言。
今此 正明 轉想、
    
旁示 本迷。』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列緣 別示闕緣 依示闕緣 闕初緣 闕第二緣

P158

△戒疏續云『
疑心者。
     
初是 人物、對境生疑、
          
為人 非人物。 
          
為人 畜生物。 
          
為人 無主物。』


△戒疏續云『
雙闕者。
  
盜人物、非人物替、闕境緣也。就非人物 復生疑心、為人物 為非人物、闕心緣也。
 
 二 畜物來替、為人為畜耶。
 
 三 無主物替、為主無主耶。並例 準知。』

  行宗釋云『
疑及雙闕 同是疑心、
前疑 據境 定、
雙闕 境轉耳。』


▲行宗云『作圖示之。

初轉想三句一 人物、非人物想 前心中罪後心下罪

          二 人物、畜生物想 前心中罪後心下罪

          三 人物、無主物想 前心中罪後心無罪

 

二疑心三句一 人物、疑為人物為非人物 前心中罪後心下罪

          二 人物、疑為人物為畜生物 同上

          三 人物、疑為人物為無主物 同上

 

三雙闕三句一 非人物替疑為人物為非人物  前心中罪後心下罪

          二 畜生物替疑為人物為畜生物  同上

          三 無主物替疑為有主物為無主物  同上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上錄行宗圖表、依戒疏 盜戒文 出、故 僅有九句。若準 前殺戒 句數、應不止此。
宜檢 前殺戒 闕第二緣中 附補之 小漫句法表、對閱可知。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列緣 別示闕緣 依示闕緣 闕第二緣

P159

第三目 闕第三緣

▲戒疏云『
闕第三緣。
 
重物 作輕想、結 前方便 中罪。』

  行宗釋云『如取 滿五、意謂 不滿。』見戒疏記卷六

 

第四目 闕第四緣

▲戒疏云『
闕第四緣。
 
有盜無盜心、前心下罪。
 本無、非罪。』

  行宗釋云『
初約 先有 後無。
         
前心下罪 遠方便也。
 下句 次約 始終無心。
      
如開緣中、糞掃親厚 等取也。

 由前具緣 不列方便、故此闕中 須分二種、
   
當知先有後無 闕方便、
   
始終無者 正是 闕心。
 問、前心犯下罪、那云闕心。
答。望未動身、猶非盜等、故名闕心。

 若爾、至次方便 轉入無心、名 闕心 否。
答。身色纔動、盜業已彰、但物未離 未成根本、是以 擁住次近。並名 闕第五耳。

 問、前心後轉、與闕想 何異。
答。闕想有心、此據無心。
   
前約動身 後轉、此約 初心即轉。如是思之。』見戒疏記卷六

 

第五目 闕第五緣

▲戒疏云『
闕第五緣。
   
未離處 二中罪、隨相 分別。』
  行宗釋云『
二中罪
   
未與物交 次方便也、
   
相交未離 近方便也、
   
或次或近 有阻不成 擁住方便。
   
次近不定 故令隨分。』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支 隨釋

隨釋中分為五類一 有主物

              二 有主想

              三 有盜心

              四 重物

              五 舉離處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犯相  列緣  別示闕緣  依示闕緣  闕第三緣  闕第四緣 闕第五緣 隨釋

P160

隨釋中、悉依 事鈔所列 犯緣次第解釋。
初有主物中 鈔記之文、至為繁廣、亙於一卷。
別依戒疏 總明物主之文 寫錄。二 有主想 已下、悉錄事鈔。

 

第一類 有主物

有主物中分為三端一 三寶物

                二 別人物

                三 非畜物

 

第一端 三寶物

▲戒疏云『
三寶。謂知事者 掌用此物、罪福大深。
 大集中、非聖 非淨、何能監護 無有瘡疣。』

  行宗釋云『
上敘 罪福。
    
二皆 由境勝故。
  準教簡人。
    
彼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
    
我聽 二種人 掌三寶物、一者 阿羅漢、二者 須陀洹。 此二聖人 
    
復有二種、一 能淨持戒 識知業報、二 畏後世業 有諸慚愧 及以悔心。
      
如是二人 自無瘡疣。   此二清淨人 瘡疣喻破戒惡業


△戒疏續云『
盜三寶、
  
總而為言、有守護者、隨盜滿五 皆是極重。

 物無護、如 鼻柰耶 斷施主故。』

  行宗釋云『
望護主、
斷施福、並犯上罪。
    
鼻柰耶云、若盜佛塔 聲聞塔 幡蓋、皆望 斷施主福邊、得 棄捐不受。即上罪』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三寶物中分為三目一 佛物

                二 法物

                三 僧物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隨釋 有主物 三寶物

P161

第一目 佛物

▲戒疏云『言 佛物中 有四差別。』


△戒疏續云『
佛受用物者。
 
如堂宇衣服 及以金石泥土 曾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擬供養、生世大福。
 律云、若是佛園 坐具等者、一切 天人供養 同塔事故。
 以不許者。莫不即體 法身之相、表處是深、不得輕故。』

  行宗釋云『
初示 物相。
  引律證。
  徵所以。
   
法身無相、隨物以彰、故此諸物 即法身體。』

 

疏言 不得差互者。雖此等物 朽爛破壞、不許賣此、轉製他物 而供養佛。唯應 別製新物 供佛受用。
於其 爛壞之物 仍舊存奉、不可棄毀 或取販賣。故事鈔 引寶梁經云、乃至 風吹雨爛、不得 貿寶供養。


△戒疏續云『
屬佛物。
  
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 通擬佛用、故得貨易。
  
不同前者 曾為勝相、故唯一定也。』

  行宗釋云『
屬佛物 錢寶 人畜等物。』

疏言得轉得貨易者。於此 屬佛之 錢寶 田園 人畜 等物、可以 隨宜販賣、買取 供養具等 而供養佛。

此云 屬佛物、與前段所云 佛受用物 有異。因 錢寶田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可係屬、故云 屬佛物耳。
 西竺布施者、或 通施三寶、或別指 施佛 施法 施僧。別指 施者、各有所屬、不得互用。
今云 屬佛物、即是 別施佛者。雖許轉貿、而所易得者 仍屬於佛、不容有濫。


△戒疏續云『
供養物。
  
以幡華等 得貨易者、事同屬佛、可以義求。』


供養物 即是 香燈華幡 供具之物。
 疏言 以幡華等得貨易者、此亦有別。
華等 可以轉貿他物 供佛、與前 屬佛物 同。
幡等 唯可轉變、不可轉貿。
資持云、若 佛幡多得 作餘佛事者、謂改作 繒蓋 幢幔 等物、然曾供佛 體不可變、不同前華 可持轉貿。


△戒疏續云『
獻佛物者。
  
開侍衛者用之、義同佛家 之所攝故。』

  行宗釋云『
飲食果實等。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隨釋 有主物 三寶物 佛物

P162

掌佛廟人、義通道俗。
善見云、佛前 獻飯、侍佛比丘 食之、白衣侍佛 亦得食之。
 古記 問云、若用常住 僧食供佛、通彼用否。
答。法苑云、後 還入常住。』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目 法物

▲戒疏云『言 盜法物 亦有其四』


△戒疏續云『
法所受用者。
  
紙素竹木 上書經像、或 箱函器襆 曾經盛貯、剋定永施、不許改轉。
  
此則一定、敬同聖教。
 是滅理 之所依持。故有損益、並望涅槃 而生罪福。』

  行宗釋云『
前出物體。
  示所以。
   
紙素函器 止是世物、但望 所詮至真 無價故。』


△戒疏續云『
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
 此妄思度。半偈捨身 著在明典、兩字除惑 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 在福也。』

  行宗釋云『
前出謬見。
   
世中妄傳、說偈 得燒故經。不見此疏、焉知誤他。
 此下 據文斥。
   
上引 半偈捨身
       
彰如來 求法之勤、
       
示如來重法、
       
顯正法難聞。
   
下引經證 兩字除惑
       
顯佛法功深、舉少況多 其過彌甚。
       
倘畏來苦、勿逐魔徒。二緣 並出涅槃經。』

  資持云『
準此明誡、足驗前非。
必有 損像蠹經、淨處 藏之可矣。』見事鈔記卷十七

事在福 事在無作。見 前宗體篇、戒體、戒體相狀、所發業體、無作多少、六者 事在無作 中委釋。


△戒疏續云『餘之三相、可以準前。』
  行宗釋云『前二 轉易、後與侍人、並同前判。』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目 僧物

僧物有四。
常住常住物、亦名 四方僧物。
十方常住物、亦名 現前常住物。
現前現前物、亦名 當分現前物。
十方現前物。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隨釋 有主物 三寶物 佛物 法物 僧物

P163

▲戒疏云『就僧物中 則有四別。』

  行宗釋云『
僧物中。
   
前二 屬處永定、通名 常住。但前 無分義、後是 可分、故加 常住十方 以簡之。
 
 後二 俱是即施、通名 現前。但前 局當處、後通 內外、故加 現前十方 以別之。』


△戒疏續云『
常住常住物。
  
堂宇田園 人畜米麫。
 
 處已定、不可分割。必欲 惠給餘寺、羯磨和與、若直送者 是名 盜損。
  主掌自盜、不望 十方不滿、隨取計五 便與極重。』

  行宗釋云『
出物體。
  示名義。
  明結犯。
   
餘盜望主 此義易知、故文但出 主自盜耳。』
  資持云『主自盜 知事輒用 互用等。或無主掌、餘人亦同。』見事鈔記卷十七


△戒疏續云『
十方常住物。
  
如飯餅等 現熟之食。
 
 擬十方 聞聲同飯。
 
 盜此食、望護結重。
  
望僧結輕、以僧分業 無滿五故。』

  行宗釋云『
列物體。
  示別名。通名同上、故不重出。  
明犯相 有二。
    
望主重 餘人盜。
    
望僧輕 犯中罪、或 主客同盜、或 主自盜。』

  資持云『
有疑 醬豉為熟物、判在 十方者。
今以意分、不問生熟。
但使 未入當日 供僧限者 並歸前攝、
貯畜鹽醬、是常住 常住取入日用、即 十方常住。』

  資持云『
問、常住常住 亦無滿五、何以重耶。
答。分不分異、重輕致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戒疏續云『
問、聲鐘告集、是僧皆飯。未知他寺 奴畜得否。
 答。不合也。
   
 具六和、隨處皆是。
     
畜別屬、義非通使、使既是局、食亦如之。』

  行宗釋云『
問中。意謂 他寺奴畜、彼此通僧、應得食故。
 答中、
   
初句 判定。
  
  釋所以、
     
初示 僧通之義。
     
奴畜不通。
鈔云。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 犯重。以施主擬供。
     
當處僧、不供別類 非福田故。
     
僧家人畜、犯下罪。 今多私務、將帶人僕、食彼僧食  明文犯重  誡之。

  資持云『
僧家人畜 結輕者、又須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隨釋 有主物 三寶物 僧物

P164

所營 同是僧事。
雖云僧僕、私幹亦重。』見事鈔記卷十七


△戒疏續云『
現前現前物。
  
如今諸俗 以供養僧、無問 衣藥房具、並同 現前僧也。』


△戒疏續云『
十方現前物。
  
如僧得施 五眾亡物。』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云『
盜通三寶、僧物最重     
 損一毫、則望 十方凡聖 一一結罪。
  諸部五分中。
    
多有人 施佛物者。佛 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數、施僧 得大果報。』

  資持釋云『
上二句 推過重。
  示重相。
      
十方凡聖 總收五眾 三乘因果也。
      
一一結 非謂 多罪、但一上罪 總望多境 故云一一耳。
  引文示。
      
四分、瓶沙 施佛園、末利夫人 施佛衣、佛答 同此。』


△事鈔續云『
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 我亦能救、盜僧物者 我所不救。
  日藏分僧 護傳等經 廣陳。』

  資持釋云『
引經文。
  
特舉逆重 以彰極惡。
  
我不救 以佛威神 不可加故、非捨棄也。
指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二端 別人物

別人物中分為三目一 掌主損失

                二 明被賊

                三 明盜相

 

第一目 掌主損失

▲戒疏云『
初中。妙同鈔引。
 善見論中。若 守護財物、謹慎不懈、而有盜者 私竊而取、或強逼取、皆望本主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隨釋 有主物 三寶物 僧物 別人物 掌主損失

P165

結者、以非 護主能禁 之限故也。
 反此者、守物須償、以本盜人 欺守護故、是須還他。若不還犯。』

  行宗釋云『
上句 指廣。
    
彼約二主 分為七種、
        
掌護損失主
        
寄附損失主
        
被盜物主
        
賊施比丘物主
        
收囚縛賊主
        
狂人施物主
        
守視人作主。
    
並廣如彼、須者尋之。
 下引善見 即彼初位、
     
論中 初明 守護謹慎。
         
望本主 有二義故、
             
非能禁
             
無填償。
         
本主索償、反成盜故。
  次明 慢藏。
     
反上二義、故從守護。』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目 明被賊

▲戒疏云『
被賊奪者。
如鈔所引、義張二位、謂 現不現。結罪時、當隨二主 心絕已否。
  財主已絕、賊主得定、此不可奪、如律 賊復奪賊。
財主雖定、賊主不定、此則可奪、以緣不具故。
財主遲疑、賊主已定、此不得奪、以緣成故、何問本主。
俱不定、此則收得、由心不定、業 非通暢故也。
今以四句 可約判之。』

  行宗釋云『
總舉。
  
現不現 對面 現前盜 不現前盜。
  
二主 財主 賊主。
  別列。
   
初後、二俱可解。
   
次句 賊心猶豫 盜業未成 故云緣不具也。
   
第三 反之 不得奪。』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目 明盜相

▲戒疏云『
三就 所盜。
略舉通收、情非情道 並攝盡矣。』


△戒疏續云『
明了論 解云。盜義 極多。且約六根 起非法行、若偷六大 亦犯重罪。』
  行宗釋云『
六根 即約能盜 以攝所盜、
六大 即括所盜 以顯能盜。
故知盜境 該通無窮。』


△戒疏續云『
如諸仙人 是胸行師、有人蛇螫、作仙人書 見者皆愈、然須價直。
比丘 被害 偷看、不問 損與不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隨釋 有主物 別人物 掌主損失 明被賊 明盜相

P166

損、看時 即犯。
以此例諸 祕方要術 不許人傳、偷見違惱、何啻在五。所謂 眼盜。
 下根例之。
呪治病、欲學須直、比丘密聽 計直犯重。
齅嘗觸 亦例此知。
若要方術 病緣即差、得直方與 得直聽寫、比丘受學 心緣得差 不與價直 故犯重也。』

  行宗釋云『
六根中、
   
委釋眼根。
      
胸行師 準論合云 胸行蛇毒藥師。 謂 蛇以胸而行
      
施亦反、謂蟲 行毒也。
  
 下下 例餘五根。』

  資持云『
盜色也、
如誦 耳盜聲也、
略指三塵、
若要 意盜法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疏續云『
次約 六界。
地水火 可知。
 如律中。
   
呪扇藥塗、比丘偷搖不與價直、是謂 盜風。
   
起閣斜臨、妨他起造、是名 盜空。
   
識界也、人有伎倆 不空度他 得直方與、
     
比丘方便 就他學得 不與價直、即盜識也。
     
不可盜、以無形故、但可從緣 盜其智用耳。』

  行宗釋云『
六大 中。
  
六皆廣徧、
  
六相差別、體同 名異、前後 各標。
就文 略指前三。
 如律 引釋後三、
     
初明 盜風。
     
次明 盜空。
     
後明 盜識。
          
伎倆 藝能也。
          
識不可盜 不可盜去、但其機巧 為人所學 故云盜耳。』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端 非畜物

▲戒疏云『
三明 非畜物者。
上立義已明。
 可尋鈔中 罪輕重也。』

  行宗釋云『
上立義
   
近指 當戒 具緣闕緣、
   
遠指 篇前 境差方便。
 下指 彼明 盜非人物、
     
有主望主 結上罪、
     
無主望非人 結中罪。
     
盜畜生物、古謂 犯上罪、
     
今師 準十誦多論 但結下罪。』見戒疏記卷六

遠指 境差方便者。見 持犯總義、闕緣不成、列名顯相、第四 境差中。

 

第二類 有主想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隨釋 有主物 別人物 明盜相 非畜物 有主想

P167

▲事鈔云『
二明 有主想。
  無主想、始終不轉、無罪。
後互轉、互得輕重。』

  資持釋云『
律有四句、
  
有主想 犯上罪、  
  
若疑中罪、
  
無主物 有主想疑 中罪。 三四兩句 略無第三 無主想句、義必具之。
文中 初標 成犯緣 即第一句。
  
  簡闕緣 即第三句、
       
初約 本迷無犯。
       
據轉想。
           
前作 有主想 後轉無主 犯中罪、
           
前作 無主想 後轉有主 結上罪、故云 互得輕重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三類 有盜心

▲事鈔云『
三明 有盜心。
然此一門、實德之人未免
 世盜 由心結、不望 境之是非。
 僧祇、寺主好心 互用三寶物、是 盜上罪。謂 愚癡犯也。』

  資持釋云『
初明 難護。
    
以貪染積深、觸物起念。粗心不覺、豈識邪緣。不體妄情、終罹罪網。
    
實德尚當未免、庸流沒在其中。凡在同心、彌須勵志。
  示結業。
      
不望境是非
        
即前物、
        
三寶互用 物無私涉
        
入己惡用
        
二皆結重 故知 不簡也。
  引證。
      
望為三寶 故言好心
      
若論愚教 還是賊心。』


△事鈔又云『
四分。十種賊心。
 
一黑闇心。謂癡心愚教、生可學迷、隨作結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
 二邪心者。謂貪心規利、邪命說法以財自壅。
 三曲戾心者即瞋心也。與少嫌恨、假瞋得財。或虛示威怒、意存財利、得物犯重。
 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說法怖取。或自懷疑怖而取財也。
 五常有盜他物心。恆懷規奪也。
 六者決定取。內心籌慮、方便已成。因必克果、動物成犯。
 七寄物取。或全觝突。或以少還他。
 八恐怯取。謂示身口相、畏敬故與物也。
 九見便取。伺求他慢、因利求利也。
 十倚託取。或倚名聞威德。或以名字方便也。或依親友強力者、謂 假他威勢而取也。
           
或以言辭辯說者、託於論端浮華引接、令前異望 而取財利。
言誑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隨釋 有主想 有盜心

P168

惑而取者、非法言法、法言非法、但規前利、幻惑群情。』

  資持釋云『
疏云。律中具出 二五盜心。前是五心、後名五取。取是其業、對境行事也。
 一中。可學迷 教是可學、不學故迷。
 二中。 求也。 猶積也。
 三中。兩釋 虛實分之。
 四中。準疏又云、或說 王官勢力。
       
此與第八 名同 相別、但約心取 兩以分之、言 心未必取言取必兼心。
 十中。五相釋之、前三身業、後二口業。
   
又前三中、
       
一是倚自、
       
二倚他名、
       
三倚他力。
   
後二中、
       
前但巧言、
       
後是虛誑。』

  行宗云『
邪命 邪求養命。 
非理、
忿怒。
嫌恨 約內心、
威怒 約色相。 
以事逼切。
說時作其大聲、
或可作遏 抑遏也。』

  行宗云『
前五約心、不出三毒。
若就通說、莫非希物、五並貪心。
若約別論、如文乃異、
           
初二及四 並是癡心、
           
三即瞋心、
           
五是貪心。
 又前五種、外相非盜、故約心論。
後之五種、內外俱盜、故從外事。』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
以此諸文、證知心業、其相略顯。足得垣牆、防擬妄境。』

  資持釋云『
妄情逐境、計校萬端、豈唯上列 而能括盡。
然舉一例諸、觸類而長、則 前雖略示 亦足防心。
既知教相、少識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牆
心逐境生、心妄則境妄、故云妄境。』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四類 是重物

是重物中分為二端一 明物體

                二 列義門

 

第一端 明物體

▲事鈔云『四 重物。謂五錢。若直五錢、即餘雜物。』

  資持釋云『
通示錢物。
  
五錢 錢體也。
  
直五錢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隨釋 有盜心 是重物 明物體

P169

準錢法也。
  
所以限 以彼王法 滿五至死、佛隨王法 盜滿制重。』


△事鈔續云『
薩婆多。
問曰、盜 五錢成重、是 何等之錢。
 答。有三解。
   
初云、依彼王舍國法、用何等錢、準彼錢為限。
 
 二云、隨有佛法處、用何等錢、即以為限。
 
 三又云。佛依王舍國 盜五錢 得死罪、依而結戒。
           
今隨 有佛法處、依國 盜幾物 斷死、即以為限。
 雖有三釋、論師以後 義應是。』

  資持釋云『
別定錢體 二、
  
引諸論解。
   
 答中。初二 兩解 並限五錢、
           
後解 隨死 不局物數。
                
同十誦、
                
符本宗、
                
即論家所取。
   
 戒疏云。如多論中、盜相通濫。
       
初釋本錢、何由可曉。 此破初解
       
後解 隨國 現斷入死、言亦泛濫、難可依承。 此破第三解

  行宗云『
以錢體多別、故問定之。
 
初解 依王舍 以佛在彼國 制此戒故、彼是大銅錢 一當十六、則盜小錢 須滿八十。
 
次解 隨國用 無論物體、但滿五數。
 
後解 不約多少、但 隨國 死刑為準。
論取後義、今依 次解耳。』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
五錢之義、律論 互釋不同。
判罪宜通、攝護須急。故律云、下至草葉 不盜。』

  資持釋云『
約義定奪 三、
    
示意。
       
律論不同 律如後引、論即前文。
       
判罪 犯已處斷、
       
攝護 專精持奉。
    
今從攝護。以定錢體。』


△事鈔續云『
諸師盛行、多依十誦。
彼云、盜五錢者 古大銅錢 得重、若盜小錢 八十文。』

  資持釋云『
出濫用。
    
捨急從緩、未體教意。古錢 一當十六、五錢 則成八十。』


△事鈔續云『
隨其盜處、所用 五錢入重。
 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當取 瓶沙古法、四錢三角 結重。
  但云五錢。準此、廢上律論、以後為勝。
  四錢三角、善見解之 亦同五錢。』

  資持釋云『
明正判 中、
  
初二句 依論次解 以定今義。
 
  引據。
    
王無定法 通指諸國也。
    
瓶沙古法 佛依結戒、可以為準也。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隨釋 是重物 明物體

P170

                此取 盜五之法、不定古錢。
    
四錢三角 入五錢之限、兩角半錢 猶屬盜四。
    
錢論 恐彼錢模畟方、此間 往古亦鑄方錢、今時圓者 但約四字論之。
 
  準本宗以決。
    
廢律論 律即十誦、論即多論 初後二解。
    
以後勝 即第二解、望初為後。
             
疏云、可如多論 中間一解、隨國用錢 準五為限、則 諍論自息也。
 
  會同。
    
然善。見 僧祇並約 古大銅錢、乃是取本 王舍古法 以釋五錢之義。
    
至於斷盜、還隨國用。
    
即彼論云、乃至草葉 不得取。故知急護、頗合今宗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二端 列義門

▲事鈔云『
義門 六句不同。
一。十誦伽論云。
   
錢有貴賤時。不妨錢貴 盜一入重、遇值賤時 百千犯輕。』

  資持釋云『
錢貴賤 物有重輕、時有豐約故。
一當多用、
多當少用、如文可解。』


△事鈔續云『
二。四分五分 善見云。
   
貴處盜物、賤處賣。還依 本盜處 估價。』

  資持釋云『
三文皆爾、故盡標之。
此謂 就本盜處 損主以論、不約後賣 不滿也。』


△事鈔續云『
三。善見云。
貴時盜得、賤時賣。若定罪者 還依本時。
 上三句 互反、皆 同得輕降也。』

  資持釋云『
意亦如上。如 春時直十、夏但直一 之類。
  總點三句。
   
初句 文中已具。
   
次句 應云 賤處盜物 貴處賣、
   
賤時盜物 貴時賣、並依本斷。』


△事鈔續云『
四。摩得伽中。
  
取五千 不犯重。
  
數數 取四錢、數數 作斷心。
 或 不得物 而入重。
  
如四分、燒薶壞色 教他等。』

  資持釋云『
盜多犯輕、不至果故。
 不得物 犯重、但 損他故。』


△事鈔續云『
五。不滿五犯重。
  
如四分。
     
眾多人 遣一人 盜五錢、多人共分。
     
或多人共盜、通作一分。
     
但使滿五、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隨釋 是重物 明物體 列義門

P171

一切同盜 結重。
 或盜過五 結輕。
   
如十誦、盜眾多人 未分物 者是。』

  資持釋云『
減五得重、過五犯輕。
  
前引 四分。兩釋並約 人多物少、故不滿五。通望彼物、齊入重刑。
 後引 十誦。通望彼眾、無滿五義。十方常住 類此說。』


△事鈔續云『
六。盜五人各一錢、結重。
   
如僧祇。五人各以一錢、遣一人守掌。若盜、望守護人結。
  
 善見云。欲知盜相。
       
師徒四人互相教、共盜 一人六錢。各得一上罪、一中罪。
       
業不合 教他業、但得一中罪。此義應知。

  資持釋云『
六中 盜少成重。
  
初引 僧祇。
 次 善見中。
    
互相教 如師教三弟子云、
                 
彼有六錢、大者取三、小各取一、  教人滿五 我自取一。 自業不滿
             
乃至小弟子云、和尚取三、同學各一、我自取一。 罪亦同上
    
一上罪 教他犯也、
    
一中罪 自作犯也。
    
釋結 中罪義、恐疑共盜 應須犯重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
僧祇 且從本主 以立句義。然望 護主成重、自是盜五耳。
 善見四人互教 乃約異時為言。
    
若一時中、止可 一人為能教、三為所教。
    
能教取一 即是 盜一成重之義。』見戒疏記卷六

 

第五類 離本處

▲事鈔云『離處義、十句分之。』
  行宗云『盜戒成犯 雖約離處、然其離相 不必物離、故以十門 括示差別。』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
文書成辨離處。
    
如律師 非法判用 僧物之類。
    
善見云、書地作字、一頭時輕、書兩頭時重。』

  資持釋云『
初句 約判斷明犯。
    
非法判用 妄書 簿曆之類。
    
善見 如作契書、分判地界。
    
一頭輕 如書 所從處時、方便中罪也。
    
兩頭重 復書 所至處時、究竟上罪也。』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隨釋 是重物 列義門 離本處

P172

△事鈔續云『
言教立者。
善見。若盜心唱云、定是我地。地主生疑 中罪。決定 失心者重。
  共爭園田、違理判與、違理判得。乃至 口斷多端。皆重。
 即如四分、若以 言辭辯說、誑惑而取、皆重。』

  資持釋云『
次句 但約口斷 即犯。
善見二節、
   
初約盜地。
 
  二約斷諍。
     
違理判與 能判犯也、
     
違理判得 所判犯也。
   
 下引四分 即約辯說。文如前引。』

  行宗云『
口斷多端 強詞巧辯、非理而斷。
律中誑惑 邪心勸誘。並望發言 決得無疑、皆成上罪。』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
移標相者。
善見。
  
標一舉時中罪、舉二標時重。 謂量地度
  
乃至得 一髮一麥 皆重、地深無價。繩彈亦爾。』

  資持釋云『
下註顯相、如今 丈尺之類。文中且引 盜二標犯。
準論、若盜三標、一舉下罪、二舉中罪、三舉重。
     
乃至 盜十標、前八 並下罪、九 中罪、十 重。』


△事鈔續云『
墮籌者。
  
四分、盜隱記數籌、分物籌。致令欠少也。』

  資持釋云『
墮籌 下籌多 而令物少。
         
或不下籌 而取多物、雖非文意、世有其事。』


△事鈔續云『
異色者。
  
十誦 薩婆多 云。
氈褥氍毹、上有 樹枝葉華。今從樹葉上、盜牽至樹華上、犯重。謂異本色故。
 或如 借他衣鉢、非理用損、減他五錢、亦結重罪。律云、若壞色故。』

  資持釋云『
初引 十誦律論 約異色犯。
  
毛緜杼織 以成華朵 鳥獸之物、而牽挽移易、損彼物故。
 或如 準本律 約損色犯。』


△事鈔續云『
轉齒者。
  
如十誦、摴蒲移棋子等。』

  資持釋云『
轉齒 如世賭博、多用齒骨 擲采博物、盜心移轉、隨物成犯。』


△事鈔續云『
離處 明不離處。
  
如僧祇、
    
盜他牛馬 未作得想、雖舉四足 不成重罪。』

  資持釋云『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隨釋 離本處

P173

盜四足者、驅向所期、足徧犯重、不隨 所向者輕。 雖離、 但得中罪。
 本期不定、舉徧即重。本主來逐、心未得者輕。 即文中所謂未作得想也。  』


△事鈔續云『
不離處 明離處。
  
如善見。
    
空靜處盜、決得無疑。
    
擲杖空中、必無不下。故 動即成重。』

  資持釋云『
善見 得心已決、微動即犯、不待離處。
舉喻可解。』


△事鈔續云『
無離處 辨離處。
  
如四分、
    
盜他田宅、攻擊破村 燒薶壞色、皆犯重等。』

  資持釋云『田宅等物 永不可離、不同上句 可離不離。』


△事鈔續云『
雜明離處。
  
空中吹物 盜鳥、曲弋、斷流 水注等。並不具述。廣如 本疏。』

  資持釋云『
第十 且出空弋水注三相。
    
律中 明處 則有十三、
    
疏中 次解。今略引示。
 
地中  即是伏藏。   有主、 望主結。 佛僧地、 屬佛僧
 二 地上 如今道地
 三 乘 謂象馬等乘。 若盜乘上物、 離乘方犯。 若兼乘盜、 乘離即犯。  
 四 擔 同乘兩分
 五 空 謂衣物鳥等、 從風所吹、 而欲盜取。 即此空處以辨離處。
         
 善見。 盜空中鳥。 左翅過右翅、 尾處至頭、 上下亦爾、 俱得重罪
 六 曲弋也。  若盜物者、 物離方犯。 若連架者、 架離即犯。 
  
或盜村物。 或盜村體、 擊破壞等。
 
阿練若 村外空地。同村可知。
  十誦。 若為田故、 相言得勝者重。 不勝者輕。 若作異相過分勝者重。
 十 處所 如店肆作處。 盜物盜體、 同上村中。
 
十一 船處 盜物、 即以船為處。 盜船體者、 斷繩離處方犯。
 十二 盜水 斷水注也。 
                 
僧祇。 溉灌水。 或一宿、 直一文、 或至四五。 若壞彼渠、 得下罪。 水入田、 中罪。 滿五者、 上罪。
  十三 私度關 如律、 比丘無稅、 白衣應稅、為彼過物重。
                     
十誦、 比丘應稅不稅、 亦重。 餘廣如疏。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
空中。
  
左翅過右約橫飛說、
  
尾至頭處約直飛論、
  
上下 可解。以空無分齊、還約鳥之飛動以明離處之相。
 九 田中。
    
相言 詣官詞訟。
    
得勝重 非理而得。
      
若作異相者 彼云、若不勝已、更作相、若所得地乃至滿五、得上罪。  謂作標相取也
 十 處所中。
      
處所語通。律云、若家、若市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隨釋 離本處

P174

肆、果園菜園、庭前舍後、若復 有餘處等。』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支 結示

△事鈔云『
盜戒相隱、極難分了。
廣張體貌、徒盈卷軸、至於披檢 取悟必繁。
故略列犯緣、粗知梗概、意存省事知足。
 心念道者、緣境既局、少應清潔。
多眾務 而欲高升者、必羅盜網、終無有出。
者。由心懷勝劣、倒想未傾。初果無學、方可營事。
 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 
恐不肖者 繁、余心實 未言盡。約略如前、故且削也。』

  資持釋云『
示前略意。
  人有順違、
      
初明 知足之人 懼犯退藏。
        
憂心 心之可畏 難可禁制、微縱成業、殃及累世、是可憂故。
        
念道 慕出離也。
        
緣境局 為教所禁也。
      
多事求進 為盜所陷。
        
多眾務 或好為人師、或樂營世福也。
        
欲高升 名位過人也。
        
羅盜網 結業成也。
        
無有出 苦報無窮也。
      
徵示其意、如前大集 所揀人也。
  勸修。
   
初句 召後人也、
     
細讀 勸尋教也、
     
附事 以教照境也、
     
深思 以境觀心也、
     
乃知 自省心行也。
   
遮後妄謂、以彰略意。』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疏云『
此戒 人多潛犯、不謂重罪、但是粗心
 疏雖繁、猶恐未悟、可例此斟酌 犯罪相也。
 善見云。戒中 宜從急護。
第二戒、事相難解、不得不 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
 論文 如此。臨事 可不勉耶。』

  行宗釋云『
初敘 數犯所以。
  撰述勸修。
  論文勉學、前引論文。
 後二句 指文以勸。』見戒疏記卷六

   資持云『
引論中
   
初句 通示教意、
   
別指今戒 必須繁文。
     
曲碎解釋 論涉三卷故也。
     
其義理等 勸詳審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三項 不犯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犯相 隨釋 離本處 結示 不犯

P175

▲事鈔云『
不犯 中。
四分云。與想取、己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者。皆無犯。
 中。具七法 名親厚。
   
難作 能作、
   
難與 能與、
   
難忍 能忍、
   
密事相告、
   
互相覆藏、
   
遭苦不捨、
   
貧賤不輕。
 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善親友。準此量之。』

  資持釋云『
初引 五想。皆謂 無盜心也。
    
與想 意謂 他與也。
    
己有 非他物也。
    
糞掃 無主也。
    
暫取 持還也。
    
親厚 無彼此也。
  別釋 第五。七法中。
    
竭力代勞、為之不厭。
    
己所重物、與之不吝。
    
極相違惱、了無所恨。
    
吐露私心、而無所隱。
    
掩惡揚善、恐傷外望。
    
囚繫患難、多方拯濟。
    
貴賤貧富、終始一如。
 如是 結顯。
     
故知誠實 方入開位、自餘濫託 皆陷刑名。』見事鈔記卷十 八
  行宗云『
不犯 中五、
 
前三 約心明開、
 
後二 就事明開。』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節 婬

五戒 唯制邪婬。八戒 正邪俱制、全同道眾。
今文 唯於 犯相料簡中、略示 邪婬之義。餘皆汎明婬相、不簡邪正。學者 宜善分別觀之。

婬中分為三項一 犯境

            二 犯相

            三 不犯

 

第一項 犯境

▲事鈔云『
犯境者。
  
僧祇云。
    
可畏之甚、無過女人。敗正毀德、莫不由之。
    
心看者 下罪、聞聲起染 亦爾。
  資持釋云『
示過相。
  
上二句 示來報。
  
次二句 彰現損。
 言可畏
   
訶欲經云。
     
女色者 世間之枷鎖、凡夫戀著 不能自拔。
     
女色者 世間之重患、凡夫因之 至死不免。
     
女色者 世間之衰禍、凡夫遭之 無厄不至。
     
行者 既得離之、若復顧念、是為 從地獄出 還復思入。
   
又云。
     
女人之相、其言如蜜、其心如毒。
     
譬如 清淵澄鏡 而蛟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盜 不犯 婬 犯境

P176

龍居之、金山寶窟 而師子處之。
     
當知此害、不可近也。
   
 敗正 立事公正、苟荒女色 則無所成。
     
即彼經云。
       
室家不和、婦人之由。
       
毀宗敗族、婦人之罪。
   
 毀德 修身立行、或著女色 則皆喪失。
     
即經云、
       
凡夫重色、甘為之僕、終身馳驟 為之辛苦。
     
淨心觀云、
       
貪色者 憍、貪財者 吝、既憍且吝、雖有餘德 亦不足觀。
  制急。
 
 然 心行微細、粗情不覺。縱知違戒 制御猶難、豈況悠悠 終無清脫。
   
請臨現境、自審狂心。
   
宛轉迴頭、或 殷勤舉眼、或 聞聲對語、或 吸氣緣根、雖未交身、已成穢業。
   
大聖深制、信不徒然。諒是 眾苦之源、障道之本。
   
是以 托腥臊 而為體、全欲染 以為心。
   
漂流於 生死海中 焉能知返、交結於 根塵網裏 實謂難逃。
   
當自悲嗟、深須勉強。
   
觀身不淨 即是屎囊、或 諦彼婬根 實唯便道。
   
或緣聖像、或念佛名、或誦真經、或持神呪。
   
專憶受體、或 攝念在心。或見 起滅無常、或知 唯識所變。
   
隨心所到 著力治之、任性隨流 難可救也。』


△事鈔續云『
四分中。
   
犯境。謂人非人  天子鬼神等 畜生三趣。
   
據報 男女二形。
   
據處 女人三道 大小便道 口、男子二道。
 
 等婬處。若覺、睡眠。若死 未壞、少壞。但使入婬 處如毛頭、皆上罪。
 云。牛馬豬狗 雁雞之屬。莫問 心懷想疑、但是正道 皆重。』

   資持釋云『
列諸境 中三、
  
列境相 又三、
     
以趣攝。註云 修羅地獄、四合為一。
     
約報有三、該上六趣。
     
約處 亦三、須通三報。
 
  定犯分齊。
    
文列 四相、二生 二死、相別 可見。
      
如毛頭 斷犯處也。
 
  不開疑想。
    
律云、若道、作道想 若疑 若非道想、並上罪。
    
文舉 畜趣、餘趣 同然。』


△事鈔續云『
婬過粗現、人並知非。
 論問犯、犯皆結正。
 相示過。耳不欲聞、或致 輕笑、生疑、生怪。

   資持釋云『
誡輕笑 中二、
  
敘情見、
     
上二句 縱其所知。
 
  示其制重。
     
問犯 究問教法也。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婬 犯境

P177

述其愚暗。
        
此有四過。
          
生厭惡、不欲聞故。
          
無尊重、生輕笑故。
          
無深信、 非佛說故。
          
不正見、 作是說故。』


△事鈔續云『
善見云。法師曰。此 不淨法語、諸聞說者 勿驚怪。
 慚愧心。
心於佛。何以故。如來 慈愍我等。
佛是 世間王、離於愛染 得清淨處、為愍我等、說此惡言、為結戒故。
如來功德、便無嫌心。
不說此事、我等云何 得知上罪。
 有笑 驅出。』

  資持釋云『
引誡。
  
法師 即論主、將集此戒 故先約勒。
  
文中三、
    
遮眾情。
  
  教觀察。
      
生慚愧 克己自責也。
      
世間愚人、誰能反照。
      
身行鄙穢 殊不省非、及聞教說。反生驚怪。
      
汝必惡聞、何如不作。汝既自作、何得惡聞。
      
此由不知 於大慈門、說毗尼藏、全是指出 眾生惡業。
      
若能知業、豈復有教。嗚呼 凡愚、迷倒至此。
    
令觀勝境。
      
觀佛慈、
      
觀佛德、
      
觀佛教。
 
 有笑 立制。』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二項 犯相

犯相中分為二支一 列示犯緣

              二 料簡雜相

 

第一支 列示犯緣

列示犯緣中分為二類一 正明犯緣

                  二 別示闕緣

 

第一類 正明犯緣

▲事鈔云『
次成 犯相 有二緣。
 
一自有婬 心向前境、
  
縱有 裹隔互障、但入如毛頭、結成大重。
 
具四緣 成。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婬 犯境 犯相 列示犯緣 正明犯緣

P178

正境、 男則二道 女則三處
     
興染心、 謂非餘睡眠等
     
起方便、
     
與境合 便犯。』

  資持釋云『
自造 他逼、犯相 有異、故列 兩緣。
  
前約 趣境論緣、
       
由本有心、故 就身明犯。
  
後約 境合辨緣、
       
既開身交、故 就心明犯。
自造。
第二 註云 不犯中 一切無婬意、癡狂心亂等。』

  行宗云『
自造 緣四種、不出心境。
    
前二 離明。
    
後二 合辨。
      
心為境發、
      
境與心會。』見戒疏記卷五


△事鈔續云『
二者 若為怨逼、
    
或將至前境 或就其身、
開身會、制令不染。亦具四緣。
  
一是正境、不問自他 
  
二為怨逼、
  
與境合、
  
受樂便犯。
 見云。婬 不受樂者、如 以男根內 毒蛇口中 及以火中、是不染之 之相。』

   資持釋云『
怨逼 中、
  
示相 有二。
     
逼己婬他、
     
為他婬己。
        
開身免難、制心護體。遭婬尚易、持往尤難。自非 久習淨心、直恐 未逃刑網。
 
  護心法。
    
本謂女根 故生染著、今為蛇火 乃生厭懼。以 心隨境轉、其必然乎。』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二類 別示闕緣

△戒疏云『
一闕初緣。
   
非道、道想及疑、得二中罪。
 闕第二緣。
   
無染心者、則無有犯、謂入無記 及明觀故。
 闕第三緣。
   
未起方便、威儀不破、但犯下罪
   
動身相、則有次近 二方便耳。
 闕第四緣。
   
未與境合、有二中罪。
   
從破容儀 去至對境、犯輕中罪。
   
從境交對、毛分未侵、便止心者、得重中罪。』

  行宗釋云『
初即 境差、境想 後二句。
    
非道 如餘身分。
 二中。
   
無記 開前自造、如睡眠是。
   
明觀 開後怨逼、如 蛇口火中 等。
 三四兩闕、即 三方便、隨止之處、闕不成犯。
三中、
  
犯遠。
    
未起方便 未動身、不妨心犯。
  
次明 次近。以顯所闕。
 四中。
   
但犯次近、闕不至果。
   
破容 動身。
   
止心 語通 境強 疑心 及善心息、並如前說。』見戒疏記卷五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婬 犯相 列示犯緣 正明犯緣 別示闕緣

P179

第二支 料簡雜相

料簡雜相中分為二類一 通簡犯相

                  二 別示邪婬

 

第一類 通簡犯相

▲事鈔云『
問、此 婬戒結犯、通 戲笑否。 以小兒根、內口中弄、故無婬心。
 答。婬心難識。
準律云、
   
愛染污心、是婬欲意。
 犯重罪。
 五分。若刺者 是戲 中罪、非戲者 重。受刺者 亦爾。』

  資持釋云『
問中、
 
上申 疑問。
 
戲笑之相。
 答中。
   
婬心。
 
  斷犯。
 
 五分 引證。則 通兩判。
       
毛頭、相同 今宗。
       
非戲 有欲心、同上 所判。
       
受刺亦爾 比丘言之。』

比丘言之者。若在家人 已受五八戒、亦 例此結犯。


△事鈔續云『
四分云。
   
若為怨家、強持男根、令入三犯境。於三時、心無有樂、皆不成犯。
   
隨始入、入已、出時、一 一時中、有婬意 皆重。
   
  怨家強捉、二處 行不淨。初入覺樂 犯重。
   
 有其事、內指 口中齧之、唯覺指痛 則免重罪。
   
如前論說 蛇口火中 可也。』

  資持釋云『
示犯相 又二、
  
前明 逼己造他。
    
律中 但據 初入覺樂、今約三時 收始終故。
 
  為他造己。
    
文依 律引、不云三時、準前類解。
  對治方法。』


△事鈔又云『
相教、作者、能教 犯中罪。
不作、犯下罪。』

  資持釋云『
中下二罪 皆結 能教、所教 可知。
 通論 四重、能教 不同。
樂在前人、妄 名利擁彼、二犯並輕。
殺盜二戒 損通自他、能 皆重。』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婬 犯相 料簡雜相 通簡犯相

P180

第二類 別示邪婬

▲業疏云『
邪婬者、
  
五戒相、由 制他開自 故。
  
八戒云 邪者、誤也。』

  濟緣釋云『
五戒 斷他妻、
八戒 二俱斷。』見業疏 記卷十


▲資持云『
邪婬者、
   
俱舍有四、
       
他妻、
       
自妻非道、 大道 口道
           
非處、 非房室中
       
非時。 懷胎 乳子 受八齋時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
不犯 中。
  
若睡眠 無所覺知、  謂開怨來逼己身分
  
不受樂、 謂開怨家將造他境
  
一切 無有婬意、 無愛染污心故 並不犯。』

  資持釋云『
初開 無記。
二開 對治、覺知造遭 亦此所攝。
三開 非意、如上戲笑 非重之類。
文云 一切 通收眾緣。 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四節 妄

五八戒中 妄語戒、括有 大妄 小妄 惡口 兩舌 綺語。如下分列可見。
 戒名 唯標妄語、而兼攝 惡口 兩舌 綺語者。如前 宗體篇、戒法、歸戒儀軌、五戒、料簡雜相中 委明。

妄中分為二項一 明大妄

            二 示四過

 

第一項 明大妄

▲資持云『
妄語 名通、加大 簡小、唯局 稱聖。』見事鈔記卷十八

明大妄中分為二支一 犯相

                二 不犯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婬 犯相 料簡雜相 別示邪婬 不犯 妄 明大妄

P181

第一支 犯相

犯相吩為二類一 列緣

            二 隨釋

 

第一類 列緣

列緣中分為二端一 正明犯緣

              二 別示闕緣

 

第一端 正明犯緣

▲事鈔云『
具九緣。
  
對境是人、
  
人想、
  
境虛、
 
自知境虛、
  
有誑他心、
  
說過人法、
 
自言已證、
  
言章了、
  
前人解。』

  資持釋云『
緣中、初後 屬所對、中七 屬能犯。
  
七中、前四 是心、後三 屬口。
境虛 實無所知也。
過人法 無漏聖道、出過凡法故。』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
初後 是境、
二五 並心、
餘皆 妄法。』 戒疏記卷七

 

第二端 別示闕緣

▲戒疏云『
若闕初緣。
  
小漫三句。正剋四句。異境來替、相同前戒。』

  行宗釋云『
初緣。
  
不明大漫。
  
若對杌木 合有三句、
   
杌作 人想
   
杌作 非人想
   
杌作 畜想。』

相同前戒 即同 殺戒。今據 疏記之文、列表如下。

 

大漫三句杌作人想──中罪  向人說方便罪

        杌作非人想

        杌作畜想─┴─下罪  向非畜說方便罪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妄 明大妄 犯相 列緣 正明犯緣 別示闕緣

P182

小漫三句非人作人想中罪  向人說方便罪。  此約誤言。若錯者、異趣

                          非畜亦結上罪。

        畜生作人想

        杌作人想──

剋心四句王作張想──上罪  行宗云、大妄不開剋心。

          非人作張想中罪  向人說方便罪。  此約誤言。若錯者、異趣

                            非畜亦結上罪。

          畜生作張想

          杌作張想──

錯誤之義。見前 持犯總義、別簡性重、第二節錯誤中 委明。


△戒疏續云『
闕第二緣。
  
漫心轉想 有三。剋心轉想 有四、加 王人想故。
 漫心辨疑 有六。剋心辨疑 有十、雙闕二緣 有四十。作句 並如上 可解也。』

  行宗釋云『
二中、
  
前明 轉想。
   
漫心三 即約小漫。
       
作非人想
       
作畜生想
       
作杌木想。
   
剋心四 張作王想。
 次明 疑心。
   
漫心有六 亦約小漫、
       
直疑有三
           
非人疑
           
畜生疑
           
杌木疑、
       
互疑亦三
           
為非為畜
           
為非為杌
           
為畜為杌。
   
剋心十 及下雙闕 並同前戒。』

闕第二緣中、若列圖表、準前殺戒可知。今不復出。


△戒疏續云『闕第三緣 境虛。今謂實者 全無罪。』


△戒疏續云『闕第四緣 知己虛。即 增慢者 無罪。』

增慢 於下不犯中 委釋。


△戒疏續云『闕第五緣 有誑心。今不作 究竟意、戲故 下罪。』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妄 明大妄 犯相 列緣 別示闕緣

P183

△戒疏續云『
闕第六緣 過人法。今說人法。
如多論云。
   
自言 持戒清淨、婬欲不起。
   
不誦四含 不坐禪、而言 我誦 我是。並中罪。』

  行宗釋云『
說人法 據是小妄、但 虛稱功行 大妄闕緣、故結中罪。』


△戒疏續云『
闕第七緣 自言已證。今 不言自證。
 或有功德、歎三寶故。或得下罪、我師是故。
  
或得中罪、虛說他得、以謀名利 邪命活故。』

  行宗釋云『
示闕義。
 或下 明闕相。
   
歎三寶 即說僧寶、通聖賢故。
   
稱師下罪 但虛稱美、不為利故、必謀名利 同下 犯中罪。』


△戒疏續云『闕第八緣。言不辨了、輕中罪。』

△戒疏續云『闕第九緣。前人不聞 或不了、但 中罪耳。』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七

 

第二類  隨釋

▲事鈔云『
四分 十誦 多論云。從得 不淨觀 已上、至 四果 來。若云 我得、皆犯重。
 若現身相、前人不疑、同重。疑則 中罪。』

  資持釋云『
前引 犯相。
    
律論所明 聖法多種、文中舉要 總而收之。
    
外凡已去、徹至極果、所修觀行 皆名聖法。
    
即五停心 總別相念 四禪四空等、例是凡法、並通聖門、故同一犯。
    
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是聖法。
 若現 簡互造。
     
上是正業、出口成犯、不約他疑。
     
此由身造、業相不顯、故約前人 疑信兩判。』


△事鈔續云『又四分云。天龍鬼神 來供養我等、亦同犯重。』
  資持釋云『
戒疏。
問、天龍來供、凡尚感發、有何罪故 乃入聖中。
答。相與聖通 故齊一重、又過常人 之所有故。』


△事鈔續云『又云、欲向此說 乃向彼說、一切皆重。』
  資持釋云『
錯互 此戒不開。
若就 所稱之法、誤錯則開、如下欲說 此而錯說 彼是也。』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妄 明大妄 犯相 列緣 別示闕緣 隨釋

P184

△事鈔續云『摩得伽云、自稱是佛、天人師等、中罪。』
  資持釋云『
如彼論解。
   
稱佛 犯中罪 有二義。
        
一、世間一佛、更無第二故。
        
二、具足相好 異於世人、無人信受故。
 今時即佛、便謂已是、不復進求、準同此犯。
經云、一切眾生 皆有佛性。此指 理同、須知 事異。
如冰即水、冰豈成流。似鑛 即金、鑛無金用。
豈得 僭同上聖、惑彼下愚、恣懶慢 以謂無修、作鄙穢 而言妙用。
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經說遮那 徧一切處、則 山河大地 全法王身、軟動翾飛 皆如來藏。
此蓋 都迷階漸、一混聖凡。滅法壞人 莫甚於此、自非達者 誰復鑒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二支  不犯

▲事鈔云『
不犯中。
 
律云、若戲笑、若疾疾說、屏處獨說、欲說此 而錯說彼等。皆不犯重。
 
而犯下罪、以非 言說之儀軌 故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本云『除 增上慢。』見含註戒本卷上

  戒疏釋云『
除增上慢
   
無漏正道、出過相有、名為 增上。
   
增上之法、未得謂得、名之為 慢。
 十誦云。
   
久在山林、不睹妙色、暫伏煩惱、自謂永無、故生慢告。
   
後近城傍、見色起染、知己是凡。更加精進、果成羅漢。佛言、犯下罪。』

  行宗釋疏云『
正釋 中。
  
增上、即 目聖道。
      
、謂 不進求。
 
 二 引緣。
     
好也。
     
境虛心實、但乖言議、故得下罪。
     
若據本律、則不結罪。』見戒疏記卷七

 

第二項  示四過

示四過中分為四支一 小妄語

                二 惡口

                三 兩舌

                四 綺語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妄 明大妄 犯相 隨釋 不犯 示四過

P185

已下 所列四過、皆結下罪。

 

第一支  小妄語

▲資持云『
小者 對大為言。
但離 聖法已外、一切 皆歸此攝。
大局 小通、尋之可解。』


▲事鈔云『
此戒 人多喜犯者。
妄業熏積、識種尤多。
隨塵境、動便虛構。
反流之始、但願 畢世之終。
安生為要、當死 定非排業。良可悲夫。
 加以 犯無定境、起必依心。
但使 違內想心、不論 外緣虛實。一切皆犯。』

  資持釋云『
初敘 數犯以興歎 有二、
    
上句 牒示。
    
釋所以、
      
上二句 明惑重。
          
六識構造 為能熏、藏識含受 即所熏。
          
識中之種 故名 識種
 
二句 明起業。
    
塵境 即見聞等、
    
虛構 無稽實 即是妄語。
 
二句 明迷苦。
    
上句謂 不念生死、
    
下句明 悠悠度世。
 
三句 傷歎。
    
上句 躡上虛度、
    
下句 示後苦報。
 
安生 猶言居世也。
 
縱妄守愚 自以為要、臨終神昧 任業牽生、故云 當死等
 
將也、 遣也。
 
對治智勝、業則可排。
 
對治有二、
     
一者 事行抑制 則能伏業、
     
二者 理觀明照 則能滅業。
 
人之將死、善惡相現、惡強善弱 神隨業往、況無少善 豈能排之。
 二 明心境 以勸修、
    
上二句 標定。
    
下二句 配釋。
    
但使等 釋上次句、
    
不論等 釋上初句。
    
律云、若 不見不聞 不觸不知、是中 見想 聞想 觸想 知想、
          
彼便言我 不見不聞 不觸不知、知而妄語者 犯。
    
若論妄語、境虛成犯、於義易知。
    
今此境實、違想亦犯。
    
唯約心、制急 可見。虛實俱犯 故言 。』


▲事鈔云『
四分、
 
不犯中、
   
但稱想說 故不犯。
   
文如 註戒本 中。』

  資持釋云『
註戒 彼云、不見言不見、乃至 知言知等。
今云稱想 在言雖略、無不攝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第二支  惡口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妄 示四過 小妄語 惡口

P186

▲事鈔云『
智論。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緣。謂 內法與外法 為因緣。
如惡口業故、地生荊棘等。不作 上諸惡者、地則平正。
彌勒佛時、人行十善、地多珍寶。』

  資持釋云『
內法是業 善不善、
外法是報 所依器界、
報由業感 故云也。
引此文者、意彰 惡口過重、感報不淨。令自勉也。』


△事鈔續云『
律云。佛言。凡有所說、當說善語、不應惡語 便自熱惱。
乃至畜生 聞毀慚愧、況於人也。』

  資持釋云『
束彼廣文 故云乃至
彼具云。剎尸羅國 婆羅門 有牛、與一長者 牛鬪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
婆羅門 於眾前 作毀呰云、一角可牽。時牛慚愧、不肯出力、遂即輸金。
乃至 牛語婆羅門 言、汝於眾前 毀呰故爾。又令主 倍賭二千兩、當於眾前讚言 端正好角。
主依牛語、乃得勝彼。 多論云、 劫初未有三惡道眾生、 盡從人天中墮、 以宿習近是以能語。


▲事鈔云『
不犯中。
 
相利故說、為法故說、為律故說、為教授故說、為親友故說。
 
上皆 內無嫌恨、慈濟 故示惡語
 或因 語次失口、或誤說等。皆不犯。』

  資持釋云、『
前五 皆據 師友匠成、語雖粗惡、內無瞋怒、故在開位、如註顯之。
疏云、片涉譏嫌 即是正犯。然 瞋心難狀、非智莫曉。彌須審悉、不可自欺。
初言相利 即泛爾同學、異下 親友。
四云教授 直示時事、異上 說法 說律也。 餘約 掉散遺失。
失口 心知語失、異下 忘誤。』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第三支  兩舌

▲資持云『
兩即 所說之境、舌乃 成言之具。
疏云、此本翻譯 頗是質陋、現翻為 離間語 斯為得矣。』


▲事鈔云『律云、兩舌者 彼此鬪亂 令他破也。』

▲事鈔云『律 不犯者、破 惡知識、惡伴黨 等。』

  資持釋云『
世有 濫濁之人、反為眾首。
俗愚無識、妄相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妄 示四過 惡口 兩舌

P187

親厚。
護法利他、故破無犯。
惡伴同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第四支  綺語

▲資持云『
綺語者。
古德釋云、如世錦綺 交錯成文。
或云 綺側語、言乖道理 故名綺側。亦名 無義語。』


▲事鈔云『
成論。
語雖是實語、以非時故、即名綺語。
或雖是時、以隨衰惱、無利益故。
雖復利益、以言無本、義理不次。皆名綺語。』

  資持釋云『
成論實語、次第 三相、俱有過故。
非時 語不合宜、即名 不義。
衰惱 令他不樂。
無本 師心也。』


▲事鈔云『
不犯者、
 
小語錯誤等 一切不犯。』

  資持釋云『
失口非意、如常所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上來 持犯別相中 第一章性罪

 

第二章  遮罪

已下所列遮罪有五、皆結下罪。

遮罪中分為五節一 飲酒

              二 過中食

              三 高大床

              四 嚴身

              五 歌舞

 

第一節  飲酒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性罪章 妄 示四過 兩舌 綺語 遮罪章 飲酒

P188

飲酒中分為三項一 制意

              二 犯相

              三 不犯

 

第一項  制意

▲事鈔云『
律云。若 以我為師者。
 至不得 以草木內 酒中、滴口。
  酒有十過。』

   資持釋云『
示嚴勑。
  
以為資者 必稟師教、不可違故。
  明急制也。
   
今時學法、率多嗜酒、臨此慈訓、那不自慚。
  顯過。
   
顏色惡、
   
少力、
   
眼視不明、  此三及六損色
   
現瞋恚相、  此一與九亂神
   
壞業資生、    
   
增疾病、
   
益鬪訟、  
   
無名稱、
   
智慧少、
   
命終墮三惡道。 上九現惡十即來苦
觀斯十過、現事灼然。
世愚反云 益力治病者、不亦謬哉。』 事鈔記卷二十四

 

第二項  犯相

犯相中分為二支一 列緣

              二 隨釋

 

第一支  列緣

▲戒疏云『
三緣。
 
是酒、
 
無重病緣、
 
飲咽便犯。』

  行宗釋云『
第二 重病緣開、如後自判。
飲咽犯 須論咽咽。』見戒疏記卷十五

飲咽犯 須論咽咽者、隨一咽 結一罪、多咽 結多罪。

 

第二支  隨釋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遮罪章 飲酒 制意 犯相 列緣 隨釋

P189

▲事鈔云『
四分中。
但使是酒 乃至草木作者 無酒色香味、若非酒 而有 酒色香味、並不合飲。
若酒煮 和合食飲 一切犯。若 甜醋酒、食麴、酒糟、亦犯。』

  資持釋云『
初示 物體。
    
甜醋酒 律作 甜味酒 醋味酒、今文合之。』

  資持云『
此方多有 糟藏之物、氣味全在、猶能醉人。
世多貪噉、最難節約。想 西竺本無、故 教所不制。
準前糟麴、足為明例。有道高士、幸宜從急。』


△事鈔又云『
四分。
若酒、作酒想、若疑、若 無酒想。皆犯。 莫非取境犯。謂前有方便  

  資持釋云『
二明 疑想。
    
引律 境想、事同婬戒。
  
 註中、
      
初句 示律文、
      
次句 明今釋。
        
先有方便 欲飲、至後飲時 乃生非酒 想疑、
           
後心 無犯、成前方便 故須結犯。必先無意、迷忘須開。
        
疏云。諸師約心 從境制。余意 不同、聖制 有以、文少 不了。
              
豈有智人 由來不齅、須漿誤飲、可結提耶。』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四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
不犯者。
  
若病、餘藥治 不差、以酒為藥。
  
若用 身外塗創。一切無犯。』見事鈔記卷二十四


▲戒疏云『
餘藥 不治、酒為藥者。非謂 有病 即得飲也。
故須 徧以餘藥 治之不差、方始服之。』

  行宗釋云『
恐謂 病開 而輒爾妄飲。故示文意、不容倚濫。』見戒疏記卷十五 

 

第二節  過中食

過中食中分為三項一 制意

                二 犯相

                三 不犯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遮罪章 飲酒 犯相 隨釋 不犯 過中食

P190

第一項  制意

▲事鈔云『
智論。
問曰。若法無時。云何 聽時食、遮非時食 為戒。
 答曰。我已說 世界名字 法有非實、汝不應難。
亦是毗尼 中結戒法、是世界中 實有、為 眾人訶責故。
亦欲 護佛法 使久存、定 佛弟子 禮法故。
 佛世尊 結諸戒、不應求 有何名字 相應不相應等。』


△事鈔續云『
若爾、云何 但說 假名時。
 答。實時 毗尼中 說。
白衣外道 不得聞、聞 生邪見故。
  假名時、以通 多分故。』

  資持釋云『
智論釋 六成就中、時成就文。
   
彼明 天竺說時 有二、
     
一名 迦羅、 此云實時。 謂年月日時四時節氣等、世俗皆計為實故
     
二名 三摩耶。 此云假時。 謂隨事緣長短不定、 無有實故。

隨世諦 說三摩耶、不說迦羅、
  
為除 外道俗人 邪見故。 俗人著有、 外道計常、 若說實時更增彼計。 此亦大分為言、 非俱不說。

論中、先破 彼計實時 皆無有實。
毗尼制法 多依實時、則顯如來 亦說實時、豈是 無時。故以為問、如鈔所引。
 答中 為二、
   
初約 義釋通
   
遮其來難、
 
初中 三義
   
初從假釋。
        
論中 難破時已、乃云 見陰界 入生滅 假名為 時無別時。
      謂時經及餘經等亦說實時、 乃是隨世名字故云假名、 此與俗說假名言同義別。 又準佛說則彼二皆是假名、 隨彼而言故云實耳。
       
文云我已說 即指上文、
       
世界法有 故不妨 說時非時、
       
非實 故不妨 無時。
       
立論已明、不審重問、故反責之云 不應難
   
亦是 隨世釋。
           
世界實 俗所計也。
           
眾人訶 即指緣起、由彼計實 而致譏訶、律附世相 遮譏故制。
   
亦欲 護法釋。
           
受戒時 分定 上中下、互相敬事、令法不滅、故云 使久存等。 初義約假從道以釋、後二約實從俗而釋。
 遮來難中。
      
以毗尼制教 隨順世諦 從權建立、不可 橫以真理 而難俗事、以化就蕩 相制是建立、故云不應求等。』

  資持釋云『
難中。
  
論文前云、如來 為除邪見、不言迦羅、說 三摩耶。
  
餘經中 多說假時、如上引律 乃說實時、義有相違、故以為難。

 答中 為二、
   
初明 毗尼說實意。
         
上句 正示、
         
顯意。
             
毗尼不許 白衣外道聞故 可說實時、以道眾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遮罪章 過中食 制意

P191

知非實 不生邪執故。
  次明 餘經 說假意。
      
通多分 道俗 俱可聞故。』


△事鈔續云『
今有 妄學大乘者、多貪著 非時食。故具引 誡之。』

  資持釋云『
以學語者、恥己貪嗜、
濫謂 大乘 無時 非時。
故今 還引大論 以誡邪執。』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第二項  犯相

犯相中分為二支一 列緣

              二 隨釋

 

第一支  列緣

▲事鈔云『
四緣。
  
一是 非時、
  
非時想、
  
時食、
  
咽咽犯。』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第二支  隨釋

▲事鈔云『
律云。
  
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
  
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
 僧祇。
   
日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犯。
   
時過如一瞬一髮、食者正犯。』

  資持釋云『
至中 此明極限、食必 中前。
 正中亦犯 故知。受食 必在中前。
 經中食時、乃當辰巳。古德 卯齋、護之彌急。
  
有聞 諸佛日中食、便謂 中前非法、蓋不知教也。』


日中之義、如附錄中 日中攷 委明。

前列緣中、云 時食者、如疏鈔所謂 豆穀乳酪 餅果飯菜 米汁粉汁等、
明相出 至於日中、聖教所許、故名時食、非時 不許妄服。
若清澄之果汁、及蜜等、併一切鹹苦辛甘 不任為食之藥 如胡椒黃芪等、以上三類 不名時食、
若有病者、以水和合、非時開服。


△事鈔云『五百 問云、食已、用楊枝、若灰嗽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第三項  不犯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遮罪章 過中食 制意 犯相 列緣 隨釋 不犯

P192

▲事鈔云『
不犯者。若作 黑石蜜、和米作。
 有病者、煮麥 令皮不破、漉汁飲。
 若 喉中哯出、還咽 不犯。
善見、出喉 還咽、犯。』

  資持釋云『
黑石蜜 古記云、用 蔗糖和糯米 煎成、其堅 如石。雖兼時食、過中開服。
 有病 開麥汁 以清澄故。
  音演、嘔吐也。開文不顯、故 引論決之。』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事鈔云『僧祇、一切豆穀麥、煮之 頭不卓破者 之汁。』

  資持釋云『
豆等頭不破 若破、非時 不得飲。』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準此、非時開飲、不唯麥汁、兼及豆穀。煮之須皮不破、漉汁清澄、病者開飲。
若皮微破、汁稍濃濁、即屬時食。慎之。

 

第三節  高大牀

▲事鈔云『
律云、高 如來八指。
多論、高大悉犯、俗人八戒亦同。
 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 一尺六寸、唐尺 一尺三寸強。』

  資持釋云『
引律 示量。
多論 高廣俱制、 即是廣。
高量如下、廣者 準業疏 方三肘者不合坐。 五尺四寸
疏文 又引阿含 八種勝牀 俱不合升。 金銀牙角嚴飾故勝佛師父母從人故勝
 八指 定尺數。
   
周一尺二寸 一尺
   
其餘四寸 以三寸六分 三寸
   
餘四分在 故云也。』見事鈔記卷二十五

牀者、凡坐臥諸牀皆屬之。 牀足用佛指量、佛指者每一指計周尺二寸。後段鈔文開搘腳木用人指量、人指者每一指計周尺一寸。 周尺體量、如附錄中周尺攷委明。


▲行宗云『律云、除 入梐孔上、謂 入孔栒頭 不在數也。』見戒疏記卷十五

▲事鈔云『僧祇、若下溼處、用八指木 搘腳得。 上開搘腳木、 用人八指量。 準此下溼處搘牀者、 應開得在上禮佛、 若搘高者不合也。

    資持釋云『
謂承藉之物。
 註明 禮佛 世多處牀 可開溼處、餘處不得。又止八寸、不得更高。』見事鈔記卷二十五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遮罪章 過中食 不犯 高大牀

P193

禮佛 世多處牀者、今稱為 拜凳也。

 

第四節  嚴身

▲資持云『
西土以華 結鬘貫首 及用 香油塗身、以為美飾。
此方須除 帶佩華瓔 脂粉塗面等。』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五節  歌舞

▲業疏云『
作倡伎樂者。
  
倡謂 俳優、以人為戲弄也。
  
樂謂 金石八音 之所奏也。
  
通男女、即 奏樂者。』

  濟緣釋云『
金石絲竹 匏土革木 謂之八音
進也。』見業疏 記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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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來 第二持犯篇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持犯別相門 遮罪章 高大牀 嚴身 歌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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