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8日 星期六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第60卷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60

113舊版.第六十卷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舊版第六十卷.A面

 

《戒疏》續云:「二別名闕緣。如諸戒下各有闕緣,不可以盜而開殺戒,各不相

通,故名別也。」  《行宗》釋云:「上二泛論總收一切,第三兩亦正示初緣。」

  那麼第二個呢,又解釋了,第二個叫作「別名闕緣」,個別的。什麼是別緣?說每

一個戒下頭,各有不同的闕緣,譬如說盜,這樣。那個盜戒當中闕緣的,譬如他要去偷東

西,那個東西──要偷的錢,錢沒有,你雖然跑得去了,找不到錢,那你這個偷正好偷

不到,是不是這樣?所以這個「偷不到錢」,你絕對不能用在殺不成,殺這跟錢了無關

係。所以今天「沒有錢」這件事情,這個緣只有在這個盜當中才用得上,別的當中就是用

不上。所以這個闕緣只有它,這個是個別的,跟別的不相通所以叫作「別」。所以上面最

後說,上兩個叫「泛論總收一切」,那麼第一、第二呢,一般來說,所有的一切戒都是這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114

個。再下面這個「第三」,是「兩亦」,這個解釋那個闕緣的時候,有一個叫「兩亦」,

叫「亦通亦別」,這個很有意思!這個亦通亦別,正是現在我們這裡所講的這個闕緣。那

為什麼呢?那反正我們看下面的文就清楚了。

 

  一 通名闕緣

  二 別名闕緣

   三 亦通亦別 初 標徵

          二 示相 初 標緣

               二 明闕相 初 列四捨

                     二 病狂癡

          三 總結 初 結闕緣

                二 結兩亦

 

《戒疏》續云:「三者亦通亦別。何者是耶?

  那麼這個「亦通亦別」是什麼呢?現在解釋:

 

凡是犯戒,體是婆塞。

  這是第一個,凡是犯戒他本身一定是有戒體的,這個「婆塞」就是至少──現在是

115舊版.第六十卷

《在家備覽》,所以說一定是一個受五戒、八戒。實際上呢,這個體一定是受了戒的,從

五戒開始,八戒,然後十戒、具戒,乃至於菩薩戒。如果你沒有受的戒,它無所謂犯戒,

並沒有嘛!所以說犯戒它的本體一定是受戒得戒體者。那麼下面:

 

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終,捨戒,邪見,二形生等。或病狂癡。

  他呀,受了戒了前面是,他的體是或者居士戒、或者出家戒。那麼造了罪了,造了

罪但是造了因,還沒感果,這樣,還沒感果。譬如說,我隨便舉一個殺吧!他想辦法弄一

個老鼠籠,擺在那裡捉老鼠,老鼠籠擺在那裡,結果後面他以其他的因緣岔開了。什麼岔

開呢?那個老鼠沒捉到,或者還沒有殺死之前,或者「命終」自己死掉了,自己死掉了,

他那個戒到此為止,戒就沒有了,戒既然沒有就無所謂犯戒了,這是第一個。或者「捨

戒」,捨戒掉了也是一樣;或者「邪見生」,那就是捨戒四緣。反正這個造了罪這個因造

好了,就是前方便有了,還沒感果之前,那有四捨當中的任何一捨,那麼對不起,他本來

受的這個戒體沒有了。那沒戒體當然不犯戒啊!這第一種。還有呢,雖然戒體還在,「或

病狂癡」,那這個生什麼病啊?神經病,那麼自己失常了,對不起,那由不得自己。那個

情況之下,這個時候不算犯,叫「闕緣」,不是叫、不叫不算犯哦,不犯究竟罪。所以下

面說: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116

 

但有二緣不名犯戒,俱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闕婆塞緣。

  這樣。所以只要上者當中有任何兩者,哪兩者呢?第一個是命終、捨戒、邪見、二形

生,那個是戒體已壞,這是一緣。還有呢,雖然戒體不壞,病了,神經病了,或者是迷亂

了,這是另外一緣,那這個叫不叫犯戒。所以為什麼呀?因為造了因還沒感果,這個都是

闕掉這個戒體之緣。那麼這個闕戒體之緣下面又說明:

 

望下六別,對戒並通,故兼二號。」

  這個是一個特別的因緣,只有這種情況叫作闕緣。但是另外一點來說,對下面來說

每一個戒都是這樣的,萬一你這個戒捨掉了當然都是,所以也可以說「通」,也可以說

「別」。不過在這裡我們了解,這個闕緣一定是什麼?你犯了戒以後,那個或者戒體捨掉

了,或者那個時候癡狂,失心了,這種情況不結那個根本罪,這種叫作闕緣,這個闕緣不

成當中的第一項。下面的解釋一下:

 

《行宗》釋云:「初標徵。(這容易懂。)  凡下示相三(那麼分三部分),初標緣。

  這個「初標緣」,標緣就是「體是婆塞」,喏,你以這個因緣。

117舊版.第六十卷

 

  「若下」呢,「若造罪」下,「次明闕相。罪未果者方便義也」,你還沒感果就

是方便哪!「列相有二」,哪二呢?「初列四捨」,這個四捨「體壞無法」,這是一

種;「後病狂等,自不了知」,另外一種呢,就是發了神經病了,腦筋神經不了知,

就是這個。「初則體相俱壞」,後者呢?「」雖然「」,是「相乖」,這樣。所

以這裡兩個,「鈔中仍加受戒不得等」,如果受戒不得加進去的話,那麼但有三緣,

都說不犯。

 

但下三總結,初結闕緣。望下次結兩亦。  問:已下六緣可例此否 ?答:亦可例

也。以互望皆別,對戒並通。但境強一種不必盡通。如是思之。」

  這個文字很容易懂,那麼今天就到這裡。

 

  現在請翻開一百一十三頁,〈持犯篇.持犯總義〉。持犯總義這個裡邊,那麼一共

有幾個大項目,這個大項目一共有九個。前面這個五個已經講過,一持犯名字、二持犯體

狀、三成就處所、四辨犯優劣、五方便趣果,這個現在要講的「闕緣不成」這是第六章,

這個持犯總義當中第六章。那個闕緣當中又分七個項目,七個項目當中這個「闕緣」講

過,今天從「境強」開始,這個在一百一十三頁,第二項境強。那麼以後凡是講的時候,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118

這個《疏》跟下面的解釋,那麼如果說這個《疏》裡面的文字很容易了解,那下面那個解

釋就不說了,那《行宗》的解釋就不說了;如果說比較難了解的,那麼在這裡講一講。

 

  那麼除了這個以外呢,還有現在我們這裡的福智(編者按:指福智精舍)來講,跟

以前不一樣。以前台北華藏講堂主要的是對一些在家眾,所以所講的內涵比較起來,應該

說,淺一點適應他們;那麼在悟光精舍是出家眾,可是他們因為以前沒有共同研討過,所

以很多比較深一層的抉擇,這個在那個地方沒辦法深細地說。那麼現在我們福智精舍呢,

大家都是老同學,所以關於這個問題,平常我們也經常在法義上面研討,所以是從這個研

討本身,從透過這個研討,才能夠把這個裡邊有的時候精細的地方才能抉擇出來。所以以

後反正碰見重要的這種地方的話,我會提出這種問題來。但是我不會馬上就回答,希望大

家像平常一樣提出問題,然後細細地去思考。那麼空下來也可以討論一下,裡邊的精義透

過這樣的思辯能夠抉擇出來,也對我們有一個很深刻的印象。現在我們講文:

 

第二項  境強

 

《戒疏》云:「二境強者。如欲行殺,前境反強,倒欲害我。差此進趣,壅住在

因,故曰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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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這個文很容易,我就解釋一下。這個「闕緣」,「顯相」,這個顯於闕緣之相,

當中第二項叫「境強」,什麼叫境強呢?下面說:譬如說要想去殺一個人,或者任何一個

境界,那麼這是犯罪、犯戒的。現在被殺這個境,這個境是我們所對的,所以這個前境反

而比我們強,你要去殺他,他因為比你強,反而他要來害我,這樣一來的話就殺不成了。

所以由此經過這麼一個差池,使得我們沒有辦法進行我們殺害的行為,所以這個殺害的行

為就擋住了,而只具前面起殺心之因,而並沒有成就殺的這個究竟的行為,所以叫作「方

便」。那麼這個所以沒有完成殺的行為,由於前面所對的這個境強過我們,這個因緣差開

了,所以這個闕緣叫境強。那麼下面有個解釋:

 

然境強非中罪,中罪由強而生。餘之上下,類此可釋。」

  那麼特別說明,說這個境強,要曉得境強不是個中罪噢!它,因為這個判這種情況之

下什麼罪呢?是個中罪。說境強不是中罪,這個中罪是怎麼來的呀?由於我們對這個境起

殺心,結果由於這個境強使我們只停在起殺心這個階段,這樣。所以這個中罪,是說單單

就殺心而沒有完成來說,這個罪判中罪。所以這個罪是由於境強而產生的,並不是境強就

是中罪。那麼除了這個以外,前面、後面有諸如此類的這種狀態,我們都應該了解,譬如

說後面的緣差、前面的闕緣,這種都不是罪。由於這樣的情況使得要犯的罪,不成其為根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120

本罪,那麼只限於方便。這個方便的中罪,由於這個緣而引生,說明這個,所以餘此可以

類推,來說明它。好,那麼下面這個《行宗》的解釋就自己看一看,很容易了解。再下面

看「第三項緣差」,看文:

 

第三項  緣差

 

《戒疏》云:「三者緣差方便。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毀壞,或

要期未遂。  總號緣差。就義通名,七緣皆是。隨相取別,唯此第三。」

  那麼這個我也一個一個來說一說。什麼是「緣差」呢?這個也是個「方便」。緣差

的方便就舉一個例子,譬如說要殺或者要盜,那麼你要去的時候,譬如說你是要想殺某

人,結果你去的時候,遇見的是另外一個人。那麼這樣狀態當中,你要想殺的沒殺成,所

以這個緣不成就,差開掉了,這是一種,因為這個並不是你本來所期盼的,這樣,這是第

一種。

 

  「或恐有事」,或者你要去的時候,欸,恐怕有事情。舉一個比喻吧!譬如說跑得

去或者要殺、或者要盜,看見一個警察在那裡,那個警察在那裡那不行啊,恐怕發生事情

啊!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由於這樣的因緣,也把你要想殺、要想盜的這個事情差開了,

121舊版.第六十卷

又不成。第三呢,你要去做的事情,譬如殺來說吧!那個用的工具壞掉了,就這樣。那麼

所以既然這個壞掉了,那就殺不成哪!那麼是第三個。第四呢,是「要期未遂」,說你要

想的──或者是殺,找不到這個人;或者是要偷,找不到你偷的東西。你這個見不得、找

不到,你所希望的、期盼的,不現前,然後沒有稱你的心願,因此你這個罪沒有完成。那

麼這些,這樣,那麼這種情況都叫緣差,這是第一段。

 

  下面呢,究實說來,所有的這個七項,闕緣當中的所有的七項當中,說統統叫作緣

差,因為緣不具足嘛!但是在這地方,如果就這個緣差的行相來個別地來說明,那只限於

這個上面這個幾種狀態,上面幾種狀態,這樣。那麼假定說,或者我們也不妨這樣說啦!

我舉一個簡單的比喻,譬如說我們現在的這個,譬如說色法、色法,那麼這個色法來說,

色、聲、香、味、觸,這個裡邊如果我們通判的時候,這個統統歸納於色法,對吧!統統

歸納於色法,因為不是心法;色也是色,聲也是色,香、味都是色。可是你個別來說,那

這個色法當中又說,這個是色,看得見的,然後這個聲是聽得見的,這個色跟聲當中又有

差別。

 

  所以說,就總的來說,這個七種都是,如果個別來說,那就是這個四相。那麼其他的

幾項,因為既然我們分開來,一項一項分開來,那麼都分在「別」的。或者也可以說,如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122

果別的當中沒有列進去,漏掉的,那都放在這個緣差當中。總之,他這樣的開合,無非是

要把這個闕緣能夠很深細地說明,使得這個闕緣的內涵非常清楚,非常清楚,所以一項、

一項、一項地列開;但是總有沒辦法說得清楚的,那總列在那個裡邊去。這個總、別當中

都有這種意思,這裡順便一說。

 

  下面再看,翻過來,一百一十四頁。那個解釋,《行宗記》的解釋也就不說了,你們

一看就知道。

 

第四項  境差

 

  這個境差,那這個比較難一點。我們剛才第三項說緣差當中,緣差當中說過,這個其

實境差也可以列入緣差,如果總的話;別的話呢,境差就專立一個境差。這個「境」就是

境界差開掉了,境界差開掉了。前面說這個緣差,說「往逢異人」,豈不是碰見一個別的

人,那麼不能成就,是不是也是緣差?那麼這個緣,所以這裡的境差,就是特別指所對的

對象來說。那麼這個裡邊因為有深細的內涵,所以別開一項,詳加說明。我們現在看文:

 

《戒疏》云:「四境差者。隨戒並有。  且據大殺,四境來差。謂人,非人,畜

生,杌木。」

123舊版.第六十卷

  那麼他現在呢說明這個,說這個境差,哪一個戒當中都有,哪一個戒當中都有。我們

不管做什麼,殺、盜、婬、妄什麼等等,都可能有別的這個異境來差。那麼我隨便舉個例

子,就是你要騙這個人,結果你本來想像當中這個人,這個人他又不在,或者遇見別的因

緣,這樣;那麼你要偷、要殺,乃至於其他等等,都有這樣的一個狀態出現,所以叫「隨

戒」,哪一個戒都有。因為凡是犯一個戒,一定要第一個──所對的境,這樣,那麼這個

境,你事先有準備、有預謀,到臨時的時候,那個境界可能有變化,這樣,所以這個叫作

境差。

 

  現在說,以一個「大殺」──什麼叫大殺呢?殺當中特別是大、中、小,人是大殺,

這樣。那麼大的很多東西,那麼小的蟲蟻等等是小殺,那畜生大的就是中,大、中、小所

以這樣。那麼這個換句話說,如果是你,任何一個要犯罪的這個犯者,要去殺一個人。那

麼結果有四種狀態出現:第一個,他雖然是來的是個人,但是並不是他原來所想的那個

人,所以「謂人」;其次呢,來的不是人,來的是個「非人」;第三,是個「畜生」;那

麼再下面,是個「杌木」,這杌木就是木頭。那麼什麼是杌木呢?譬如說你晚上偷偷摸摸

地要去殺一個人,然後你看不清楚,看見了一個木頭以為這個人,你把它一刀砍下去,那

麼這一種就是說杌木來差。通常下面那個所以來差,通常都是在弄不清楚的狀態當中,所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124

以都有可能。那麼現在我們看這個解釋:

 

  境差中分為二支 一 明人異境

          二 明餘異境

 

  那這個「境」,就是其他的境界,來把我原來要做的事情差開掉了。那麼這個裡邊分

成功人跟非人;非人包括不是人,包括非人、畜生、杌木三項。

 

第一支  明人異境

 

  明人異境中分為三類 一 正明 初 明差相

                 二 結犯 初 結異境

                       二 結本境

            二 問答

            三 指廣

 

  第一個把「人異境」看一看,這個裡邊分成三項:正明,然後呢問答,指廣。我們一

項一項來看:

125舊版.第六十卷

 

第一類  正明

 

《戒疏》云:「如欲殺人,剋心在張,王人異境而代張處。

  先把這個事實說出來。譬如說,要去殺一個人。那麼這個「剋」呢,就是一心一意

地專門想殺這個某人,現在想殺姓張那個人。結果偏偏來了另外一個人,那個不是姓張的

張某人,而是姓王的一個人,另外一個人,所以這個是異境,跟我原來本所要期的不一樣

了。那麼這個王,來替代了原來所想殺的那個張的位置,這是一個狀態,所以這個境差的

狀態。那麼下面:

 

緣王張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

  然後在這種情況之下你跑得去,一下!雖然是你要殺的張,結果一個姓王的來取代

了這個位置,你把他殺掉了,把他殺掉了,你並不了解,這樣。雖然不了解,可是這個情

況之下,有一點點問題在這裡。照律上面的說明,沒有殺心這個不判罪,可是現在呢,說

為什麼要這樣說呢?這個下面等一下我們知道。那個律上判罪一定是說人,假如一個人來

說,人想、有殺心、起方便,然後命斷,把他殺死掉了,成究竟。

 

  現在呢,你要去殺姓張的人,結果張的不在,一個姓王的人在那裡,你把他一刀殺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126

死掉了,那麼說現在你對這個姓王的人沒有殺心。所以他現在下面的解釋是說,你現在對

王雖然沒有殺心,對人卻是有,你想殺,所以你看見這個人,你就把他殺掉了。所以說你

所對的對象、所緣的對象,是那個姓王的,可是你把他看成姓張的,人雖然是有異,這個

個別的人雖然有異,同樣的殺的人那一點來說並沒有什麼錯。所以你自己覺得:「嗯,

好!」所以從這一點來說究竟成重。因為你這個罪成了一個究竟罪,所以成了重罪。那麼

除了這個以外,

 

由異境來,張人不死,殺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境差。」

  這一件事情當中,由於姓王的這個異境,跑得來取代掉了這個姓張的,結果這個張的

沒死,那麼你以為殺掉了,所以你意殺掉了,好了!所以對姓張的人來說,你停住了,那

個時候對張的那邊來說叫境差,這個叫作境差,這個境差是從那方面來說的。從王的那邊

去看的話,你還是把他殺掉了,而且把他「人」,所以結了一個重罪。下面解釋一下:

 

《行宗》釋云:「初明差相。且舉張王兩姓,以分本異二境。  緣下二結犯又二,

初結異境。  由下結本境。罪是中罪,號闕緣方便也。」

  那剛才說明了,先說這個「差相」,那差相就是上面已經說的。那麼「緣王張解」

127舊版.第六十卷

的結犯罪,犯些什麼罪?那麼所以從「異境」來說,結成一個根本重罪。最後呢,由異境

來,「由下結本境」,這個本境就是你本來要對的這個對象,要殺的,這是一個中罪。為

什麼中罪呢?由於你起了殺心,雖然沒有殺死,可是在這個上面,是緣差而沒有殺死,只

對一個方便罪,那個方便就是殺人的方便罪,那是個中罪。那麼這個是說明「人異境」的

狀態,以及所判的罪。

 

第二類  問答

 

  問答中分為二端 一 問異境無心

          二 問因果差別

 

  那麼下面問答,這個看:那個叫辨明這個兩者當中,那為什麼這樣判法的。這個問答

分兩:「一問異境無心」,說這個異境上面沒有心,你怎麼會判重罪呢?

 

129舊版.第六十卷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舊版第六十卷.B面

 

第二呢,「問因果差別」,那麼這個兩個當中,說這個因果到底是怎麼一個算法呢?我們

細看那個文,就會了解這個內涵,看一百一十五頁:

 

第一端  問異境無心

 

  那麼現在問,說:「你現在來殺的這個另外這個境界沒有心,這個罪你怎麼結法的

呀?」看文:

 

《戒疏》云:「問:本殺王時,但作張解,無殺王心,何因得重?

  他的問題就在這裡了。說你殺王的時候,你只是把他看成姓張,你並沒有殺王的心,

既然沒有殺心怎麼算是重罪呢?前面不是說過嗎?真正造罪,這個身口的行為是具,造罪

的主體是在意──心。現在既然沒有殺的心,你怎麼判罪,而且還判成重罪?這個是問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130

題,現在來回答:

 

答:張王非罪緣,人是殺境。雖無王心,然有人想,殺緣既具,何得非重。

  那麼這個回答了。說:在這裡真正的這個罪,判罪的根據,所謂「罪緣」,不是在張

或者在王,就是這樣。這個主要的判罪的根據,說這個重罪是什麼?只要人,殺的人就是

重罪。所以說現在人是所殺之境,雖然你沒有殺王的心,但是你有人想,所以你想的是殺

的人,現在是殺了人了,那既然哪!所以這個殺的條件、因緣具足了,怎麼不判重罪呢?

下面引證:

 

是故律云:男想,殺女。佛言:上罪。可以類之。」

  所以律上面,律上面有這樣的,說想去殺一個男的,或者去殺一個人,你把他看成功

男的,實際上是女的。佛說:罪,而且「上罪」──根本罪!因為這個人想不差。從這個

地方來看,男、女這樣,張、王亦然。那麼下面這個解釋我們看一看:

 

《行宗》釋云:「初問。以心境既差,理非結重。  答中。初正答。望張境差,望

王心差,故云非罪。

  那麼這個地方這兩句話說一說。現在我們做任何一個罪,犯任何一個罪一定有它的因

131舊版.第六十卷

果的相應的。說現在這個裡邊,不是像本來這麼單純──你要殺某人,殺了某人了;現

在你要殺某人,結果另外一個人來了,這裡差了兩個,那麼這兩個你要把它弄弄清楚。說

第一個從張那一方面去看,從張那一方面說「望張是境差」,他那個張不在,既然張不在

的話,那個境界,所對的境界差開掉了,這個既然差開掉了,那怎麼說有根本罪?當然沒

有!好,那麼另外一個就王方面來說嘛,這姓王的人來說,本來沒有殺他之心,就這樣!

所以這個叫「心差」。所以他問當中說:「何因得重?」說不應該有重,這個原因是這

樣。那麼下面來回答,說:

 

張王是別,人趣是通,今就通結故成殺重。

  是的,上面兩者是沒有錯,姓張、姓王這是不同的。但是現在判罪的是指人趣而言,

不管姓張、或者姓王都是人,這個是共通的,因此就這個共通的這一點來說,怎麼不是重

呢?所以最後的結論是判成殺了,只要殺究竟了就成重罪。那麼最後,

 

是故下例證。」

  這個清楚。下面有一行小字,這個上面這個小字很重要。

 

準上疏文,似殺戒於人異境不開剋心。若據下〈別簡性重章〉辨錯誤文,錯者亦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132

開,誤者乃犯。

  從上面這個地方去看的話,說對人異境,這個不開。這個譬如說,另外一個人來了以

後你殺掉了,對不起,不開許的,你還是犯。但是從下面另外一章當中,叫〈別簡性重〉

當中,它又有個不同,有的開、有的不開,錯是開,誤是犯,那麼這個到下面的時候再細

說。不過我們這裡注意一下,這個在下面一百二十七頁,反過來當我們到一百二十七頁的

時候,我們回過頭來從這地方兩個對照,對照一下那就清楚了。這個是第一端,說就「異

境無心」。

 

第二端  問因果差別

 

  初 敘問

   二 引解 初 古解 初 立理

             二 引例

        二 今解

 

  那麼第二端呢,緊跟著說「問因果差別」。這兩者當中凡造一個罪,它的前因後果這

個互相交涉,那麼怎麼個算法?所以這個說一下因果差別。

133舊版.第六十卷

 

《戒疏》云:「問:殺王重罪,乃取張因而成極果,為望張邊別有方便?」

  這個是問的問題。說現在你本來要殺張,現在殺了一個姓王的人,也判了個重罪,豈

不是最初的時候你起心動念,說興的方便,所以這個因地當中,你這個因地當中豈不是要

殺姓張的人,這樣。所以說取了拿要殺張的這個因,今天跑得來做了這個殺王的這個果,

這個因果怎麼個算法?那麼在張那邊來看,他還有沒有其他的方便呢?這樣,那麼這個下

面的解釋:

 

《行宗》釋云:「初敘問。意謂果成因沒,應無方便。古有異解,故問以決之。」

  這個原因是,什麼叫「果成因沒」呢?換句話說,這個因果本身有它的必然關係。

我舉一個例子你們就了解了,我現在拿這塊布做成這件衣服,那麼這塊布是不是這件衣服

的因呀?是不是?是的。當這塊布的因,做成功了這件衣服的果了以後,這個布還有沒有

了?沒有了。是不是這樣啊?那麼既然沒有的話,這個裡邊就有問題了。你現在殺張的那

個因,跑得去殺了王了,那麼這個上面對張來說怎麼辦?對張來說怎麼辦?因為他這個

因,用到王身上去,對張豈不是沒有了?是不是這樣?反過來說呢,對王來說你這個果、

因之間不是又有一個……?就是不管你用到哪裡,用到這裡、這裡不對,用到這裡、那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134

裡不對。是不是這樣?你只能在這件事情當中,這個因果本身,只有直截了當的這個相關

的,所以這個問題就在這個地方。那我們現在看下面,看下面,看下面回過頭來就很輕易

地了解了。

 

《戒疏》續云:「解云:張王姓別,人境不殊。重果位同,輕因相等。故攬張因,

用成王重。

  那麼這個地方說,說張跟王是兩個人,所以他姓是個別的,那是不同的兩種。但是

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看,從總的人來看,他同樣是人,就這樣。所以從張、王來說,這個固

然有別,從人來說,沒有什麼差別。欸,你要去殺這個人,現在雖然殺了那個人,你殺因

地當中也要想殺一個人,果位上面也殺成了這個人,所以「重果」這個位次一樣。反過來

呢,因,這個同樣的──人想,想殺人;那個也是人想,想殺人,所以「輕因相等」。所

以在這樣的原因之下,可以把先想殺張的這個因,用在這個姓王的身上。實際上這個裡邊

還有細辨噢!實際上還有很明細地辨,再下面一步一步我們下去就會知道。所以這裡馬上

引一個實際上的例子:

 

如律本中,列過五因,用成五重。」

135舊版.第六十卷

  這個律當中有這麼一個,說偷盜,偷盜根據律當中盜「過五錢」,那麼就成為重罪。

所以說這因地當中他想去偷的是過五錢,過五錢,結果呢去偷的時候只偷到五錢,跟他的

原來的因不一樣,他本來譬如說我想跑得去偷他十塊錢,結果只偷到五塊錢。那麼同樣的

情況之下,這個因,是不是不太一樣呀?欸,結果律當中判,說重罪。所以在這種情況之

下,換句話說,只要這個因位跟這個相應的話,那可以就這個因移到這個上。就現在前面

「殺」這個兩個人,一個姓張、一個姓王不同,但是人是共同,這樣,所以這個東西拿來

作為一個例子來說明。

 

  在這個裡邊好像說清楚了,實際上呢,下面還有問題,我們繼續看《戒疏》。那麼

《行宗記》的解釋這裡也不解釋了,實際上剛才的說明已經夠清楚了,你們聽清楚了,只

要看一下這個文很容易明白。

 

  二 今解 初 難破

       二 立義 初 通示因果各異

            二 釋成 初 明王果

                  二 釋張因

                  三 釋妨 初 問

                       二 答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136

 

《戒疏》續云:「問:既攬張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無境差

矣。」

  這個問得很有意思,我們看一下。說是的,好!那麼你說得沒錯,既然把殺張的這

個因,然後把它用來作為殺王的這個果,已經判了罪了。不是剛才說嗎?這個「果成因

沒」,果成因沒,這個因就沒有了。既然是沒有了,那你不是本來這個地方就要立境差,

還有個方便,現在這個因已經用了果了,那麼這個因,所謂還有這個境差這個條件就是不

是沒有了嗎?對呀!這樣。所以下面的《行宗》的解釋:

 

《行宗》釋云:「二今解三,初難破。

  就是說責難,說他上面那個不對。

 

以攬因成果,果成因滅,境差不立。故知非矣。」

  所以單單上面一個說明還不夠,因為拿這個因成了個果,這個因既然成了果,這個因

就沒有了,那麼前面說這個境差,你怎麼安立的呢?就不對啦!

 

  現在再看翻過來一百一十六頁,凡是這種問答,假定我們事先有比較多的時間好好地

137舊版.第六十卷

互相來討論一下,那我們就會很正確地、深細地了解這個。那麼更進一步來說,因為我們

在這裡經常從《廣論》上面,了解了這個《廣論》上面這種,當年印度這種真正的菩薩祖

師們,詳加論辯的這個抉擇,實在是有絕對重要的關鍵在。那麼我們現在學過了這個,在

這個地方再去看祖師的這種問答,就很容易了解:啊!這個裡邊一定要辨別得絲毫無差。

所以說,再向下去的時候,諸位事先先看一下,那麼這樣經過了事先地看,先論辯一下,

臨到這個境界上面,一說我們就很清楚。現在我們看文一百一十六頁:

 

《戒疏》續云:「今正解云:

  喔!現在告訴我們正確的、整個的對這個問題的解答。說:

 

人趣乃同,形者有異,不攬相成。

  他前面說攬王,不是!「攬張」,把那個想殺張的這個人,用在姓王的身上,實際上

是不是?不是。怎麼呢?這個人趣,就人那一點來看是共同的,可是這個人當中的形,乃

至於他的姓不一樣,一個姓張、一個姓王,實際上這個判王的這個罪,不是攬──攬就是

拿,不是拿姓張的這個因來成的。怎麼會呢?下面,說:

 

與王未交,屬前張因。對王已去,別起方便,即攬王因還成正果。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138

  這第一個。說:是的,你去要去殺的時候,本來心裡想說殺的姓張的這個人,那個

時候還沒有遇見姓王的,所以你那個殺的心是什麼?殺的心是殺張之心,所以這個殺心的

因,是屬於姓張的,所以這個時候這個心在。結果呢,到了前面遇見了這個人,這個人是

個王、姓王的人,從那個時候開始你說:「嗯!看見這個人,我就把他殺掉。」所以那個

時候你所對的只要是人,這是「別起方便」,還是就你所看見的,正看見那個人身上面,

你覺得:「欸!這個人來了,我就把他殺掉。」所以說「即攬王因」成就你的,你看見了

這個人,你把他一刀殺下去。所以你那個時候的心理狀態,跟你完成那個殺的行為的因果

之間沒有差。那麼這個一個,這樣。下面呢:

 

本境張因,壅住方便,號此方便名王境差。」

  現在說明這個「境差」,為什麼這一段當中叫境差的理由。本來你想殺的姓張,那

麼由於你去的時候──還沒有遇見王的時候,是一心一意想殺張之心──人、人想、有

殺心,這個因是不是有罪呀?所以「本境張因」。那麼去了以後,你看見一個人就把他殺

掉了,可是對張來說,你並沒有完成,由於這個姓王的這個境把你差開掉了,所以姓張的

這個人哪,到此為止。所以這個時候,前面那一段,要想殺張這個因並沒有結果,於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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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因叫作「壅住方便」,就停在前面起方便。這個方便也就是判罪當中的「人、人想、有

殺心」,只到此為止。所以判這個對人殺心那一點來說,判他的中罪。那麼這個情況叫什

麼?境差。特別講「王境差」,就是說姓王的這個人跑得來,把你完成究竟的這個罪差開

掉了。如此!

 

  那麼現在這麼一來的話,這個因果之間就非常清楚、非常明白,所以這一段叫「問

因果差別」。從這個地方我們又看得出來,前面一看好像:欸,對!實際上經過這個祖師

的問答一說──啊!一目了然。當以前我們剛學《廣論》剛開始的時候,大家容或不太

習慣,而且往往會覺得,好像怎麼這個他們有這樣的這個論辯呢?實際上我們今天回過頭

來,看我們自己的祖師們,豈不是也是如此!只是他用另外一種形式出現。所以往往很多

地方說,提出來的問難,實際上那個問難也就是詳細地辨明彼此之間細緻的內涵,務必使

我們對於佛說的這個經典的義理絲毫無差。能夠有絲毫無差的認識照著去修行,才有絲毫

無差的結果,反過來,你弄錯了就出毛病。那麼這個是這地方說到戒,也提醒我們一下。

 

  下面繼續,他說解答了還不滿意,還不滿意,還要繼續地問難,說還有問題。

 

《戒疏》續云:「問:不攬張因以成王果,何故律文攬過五因成五重果?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140

  欸,來嘍!說:好,你現在回答說並不是拿殺張的因,作為現在殺王的這個果,是這

個因果的。既然這樣的話,前面舉這個例子當中,說律文當中曾經說:你去偷人家東西,

本來你所希望的過五錢,結果你偷的時候只偷到五錢,那麼這個時候兩個不一樣啊,這個

你怎麼說呢?這個又怎麼說呢?那回答:

 

答:彼以同損一主,元來有心,故得相成。張王既別,何得例也。」

  他回答了,說:是的,沒有錯,你說的這個過五跟五錢不一樣,可是你要想偷的對

象就是這個人,那還是這個人,損害了這個人,就他的主人邊還是一樣,所以說「同損一

主」,你本來就有心,就這樣,所以在這個例上面可以「相成」。現在張跟王兩個,是,

人形是相同,但是的的確確一個姓張、一個姓王,這兩個當中看起來似是而非好像對,實

際上細辨的時候,裡邊就有差別,所以這兩個不能做為真正的例證。從這個地方看,你看

那個祖師,啊!那實在是深細,非常深細、非常深細!那麼下面有個解釋我們看一看:

 

《行宗》釋云:「三釋妨中。

  就是妨難,就是人家提出來:

 

以向古師執此為例,須為通之,令無後惑。

141舊版.第六十卷

  那麼我們這個道宣律祖所以這麼一再說明,因為道宣律祖以前的古代那些祖師們哪,

往往拿這個作為的例子,這樣。實際上這個例子裡邊還有一點點問題在,你不深細地抉擇

看不出來,深細地抉擇的話,就有這個問題,所以在這地方說一說,使得以後遇見這個問

題,以及我們後來學的人,對於這個了解得清清楚楚。

 

答中。顯示境有一異,不例可知。」

  這回答當中就告訴我們,所對的境界,一個是同一個主所以「一」,一個是兩個人所

以「異」,這兩樣東西既然不一樣,怎麼可以拿來作比例。這個比例,只是說比喻它可以

比的那一部分,這是我們要了解的。

 

第三類  指廣

 

  那麼這個前面兩類說過了,再下一個叫「指廣」。關於這個人異境當中,還有其他

的,說廣泛的說明。看文:

 

《戒疏》云:「昔來諸師,於人異境,更立諸相。通列六緣,中加疑想用分多句。

事理境心,不無其致。」

南山律在家備覽.手抄稿 142

  那麼下面這個《行宗》的解釋就是解釋上面的,我現在就把這《戒疏》解釋一下,

你們就了解了。說以前歷來古代的祖師們,對於這個「人異境」,除了上面說的以外,還

有其他的條件,把那個其他的條件的行相說得更多。那麼而現在這個地方也引出來,說這

種情況之下「通列六緣」。平常一般情況這個殺來說:人一,人想二,有殺心三,起方便

四,前人命斷五,現在他下面又加一個「疑」,所以通列六緣。「中加疑想用分多句」,

因為加了一個疑以後,那對不起,這個裡邊又增加了,本來是五緣現在變成功六緣了,那

麼這個裡邊有差別。所以在這個情況,所對的「事」,以及這個「理」,裡邊確確實實不

是沒有理由。那麼現在我們看一個《行宗》的解釋:

 

  「諸相」就是下面說的,「六緣及餘句法」。「一是人,二人想,三有殺心,四

興方便,五命斷,更加第六疑想,以殺但五緣故言中加」,平常我們只列這個五緣。

復於疑想分出句法」,那麼這個疑跟想不同,所以這個疑是一類,想是一類,有所差

別,分開來。那麼現在分的「且依《首疏》」,那個《首疏》就是《智首律疏》,智首

律師說的疏。這個智首律師是我們道宣律祖的師承,就是他的師長。那麼這個情況之下,

所謂「三趣」,前面我們要想殺,那個所對的有四種可能,一個是人,其次非人,第三畜

生,還有杌木;那麼這個裡邊「三趣各有五句」,所以這個人、非人、畜生都有五種可

143舊版.第六十卷

能。這個「杌木」呢,這是個無情,杌木就是那個一塊木頭,這個木頭不一定的,就是

說,換句話說無情的東西,這個裡邊只有三句。前面三樣,五句,三五一十五,後面這個

杌木無情只有三句,加上這個,一十五句加上三句,總共十八句。

 

文中但云人異境,至於作句則通四境,今備列之。

  那麼現在這個地方說這「人異境」,實際上還有其他的,其他的非人什麼等等,

所以他下面把那個句子列出來。我看喔,看一下那個下面就是這個表,一百一十六頁到

一百一十七頁上面那個小字。先看:「一人趣、二非人、三畜生、四杌木。」人趣當中

有五句,「想心二句,疑心三句」,這個我們看一下。「想心二句:一境不強而殺,

二境強殺不得」。這個換句話說,人、人想、有殺心,跑得去。那麼要去殺的時候,他

對方那個境界不如你,被你殺掉了,這是一種狀態;還有,這個對方的境界比你強,不

行,殺不成,那怎麼辦?所以我們看一看。說這個異境當中,一個境不強被我殺掉了,那

個現在殺掉了就是姓王的王人,這個是一個根本罪,因為你殺掉了所以判一個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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